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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審判程序,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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