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審交易緝,1,202408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審判程序,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