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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陳艷秌
被 告 張得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9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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