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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怡
選任辯護人 盧筱筠律師
羅潔語律師
被 告 郭人杰
選任辯護人 陳庭芳律師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李吳達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盧孟蔚律師
林易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天怡、李吳達、郭人杰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一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證據能力部分:無罪判決依司法院「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及參考範例」,不予贅載各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天怡、郭人杰、李吳達(下合稱被告三人,如分別指涉則逕稱其名)涉犯本案犯行,無非係以附件二所示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五、被告答辯如下:㈠訊據被告李天怡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略以:告訴人頑皮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委任伊,伊就本案動物買賣無決策權限;
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依背信罪構成要件,本案委任關係並非存在於告訴人或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視公司)與被告李天怡之間,被告李天怡非為告訴人處理事務之人,告訴人與亞太印象公司簽約係告訴人自己之商業判斷,告訴人也未因此受有損害,李天怡配偶郭人杰雖為亞太印象公司之股東,然商業交易中,股東並非必要揭露事項等語。
㈡訊據被告郭人杰固坦承其為亞太印象公司之隱名股東,惟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略以:伊與被告李吳達本為舊識,亞太印象公司係伊自己的投資,與被告李天怡無涉,伊處理本案購買動物盡心盡力,最後係因動保團體抗議始無法完成,後續應依合約協商處理,而非以刑事究責;
其辯護人辯稱略以:亞太印象公司、被告郭人杰與告訴人間係對向關係,被告郭人杰不具背信罪之身分要件,而亞太印象公司報價本含其風險、獲利,符合國際貿易常情,且告訴人在交易過程有充分機會評估價格及選擇交易對象,告訴人亦有交易動物之經驗,且有與亞太印象公司商討、調整契約內容及價格,本件動物未能進口實係因動保團體抗議所致,與亞太印象公司報價無關。
㈢被告李吳達辯稱略以:本案原為單純國際貿易,後續有問題係因動保團體抗議及檢疫標準無法完成,然伊已配合提供資料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最後本案因動保團體抗議而終止,伊與南非供應商亦有糾紛在處理中,伊也願意繼續在南非交貨等語;
其辯護人辯稱略以:亞太印象公司、被告李吳達非為告訴人處理事務之人,被告李天怡亦僅為傳遞消息者,與背信罪構成要件不符,亞太印象公司報價係參酌交易風險、市場行情、加上自己利潤,且本案交易條件及合約,都經過三立電視公司法務、財務部門審核,且依證人高明慧、張榮華證述,告訴人之損害並非來自於報價高低,而是來自於無法進口動物,然此部分係因動物商蔡承餘填錯動物種類,及無法承受動保團體抗議所致,與被告李吳達無關。
六、本案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五第371至374頁,依判決書格式微調文字及編號):㈠民國109年6月2日被告李天怡成立line「南非團」群組,被告李天怡並於同日邀請被告郭人杰、李吳達加入該群組(他字卷第483頁)。
㈡109年6月26日塞席爾共和國之亞太印象公司公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李吳達,登記股東為被告李吳達,持股100萬股(市調卷第364至369頁)。
㈢109年6月26日被告郭人杰與被告李吳達簽立「協議書」,內容略以:雙方同意被告郭人杰所持有之亞太印象公司股份33%以被告李吳達名義登記,該協議書並經本院民間公證人蔡宜樺於109年7月23日以北院民認樺字第110807號認證(市調卷第575至579頁)。
㈣109年7月7日亞太印象公司與告訴人簽署訂單確認書(他字卷第49至51頁)。
㈤109年7月16日告訴人匯款美金1,638,300元至亞太印象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一銀0000帳戶,市調卷第327頁)㈥109年8月13日告訴人與亞太印象公司簽訂開口合約書(他字卷第53至67頁)。
㈦不詳時間告訴人與亞太印象公司簽訂FOT-FOB工作安排委託書(他字卷第419至423頁)。
㈧109年11月17日告訴人與亞太印象公司簽立訂單修改書(他字卷第71至74頁)。
㈨109年12月16日告訴人申請進口努比亞長頸鹿(學名:Giraffa Camelopardalis)(市調卷第439頁)。
㈩109年12月17日行政院農委會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同意書:黑斑羚羊、飛羚、高角羚(AGF6Z000000000,有效期間至110年6月17日)(市調卷第595頁)。
110年1月22日行政院農委會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同意書:藪羚(AGF6Z000000000)、黑馬羚(AGF6Z000000000)、扭角林羚(AGF6Z000000000)、水羚(AGF6Z000000000),有效期限均至110年7月22日(市調卷第594至598頁)。
110年2月2日Big Game Park出具之CITES RESERVATION ON GIRAFFE-ESWATINI(市調卷第443頁)。
110年2月18日告訴人與亞太印象公司簽署航空貨運服務合作書(他字卷第75至79頁)。
110年2月20日告訴人匯款美金1,005,800元至亞太公司一銀2929帳戶(市調卷第328頁)。
110年2月24日亞太印象公司會議記錄(卷附版僅被告郭人杰簽名)(市調卷第587頁)。
110年2月25日行政院農委會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同意書:長頸鹿(AGF6Z000000000,有效期限至110年8月25日)。
110年2月28日李天怡、郭人杰、李吳達三人民生東路錄音(下稱1100228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五第293至330 頁)。
110年2月28日被告郭人杰與被告李吳達間之授權書(市調卷第569、571、573頁)。
110年3月9日告訴人匯款美金895,993.12元及美金1,257,250元至亞太印象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一銀0000帳戶)(市調卷第329、331頁)。
110年3月12日亞太印象公司匯款美金250,765元至被告郭人杰香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市調卷第352頁)。
110年3月19日被告郭人杰匯款美金69,000元、美金69,000元至被告李天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市調卷第427至428頁)。
110年5月9日亞太印象公司會議記錄(卷附版僅被告郭人杰簽名)(市調卷第583頁)。
110年5月14日告訴人頑管字第0000000函(本院卷四被證五,及第29頁至45頁),文中檢附同年4月14日標題為「頑皮世界與防疫局標準協調會議」之文件。
110年5月間高明慧至南非。
110年6月11日黑馬羚(AGF6Z000000000)、水羚(AGF6Z000000000)、扭角林羚(AGF6Z000000000)、平原斑馬(AGF6Z000000000)展延輸入許可(本院卷一第576 頁)。
110年6月16日行政院農委會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同意書:長頸鹿(AGF6Z000000000,有效期限至110年12月16日 )(市調卷第441頁)。
110年7月28日駐史瓦帝尼王國大使館史瓦字第11030402800 號函文,附110年7月26日之Big Game Park 函文(市調卷第462至465頁)。
110年8月10日告訴人頑皮文字第000000號函亞太印象公司,終止動物交易(他字卷第707頁)。
110年8月26日告訴人頑管字第0000000號函文:終止此次動物輸入,請撤銷長頸鹿(AGF6Z000000000)、平原斑馬(AGF6Z000000000)、扭角林羚(AGF6Z000000000) 、水羚(AGF6Z000000000)、黑馬羚(AGF6Z000000000) 、藪羚(AGF6Z000000000)、黑斑羚羊(AGF6Z0000000 00 )等進口許可證(市調卷第473頁)。
110年9月23日亞太印象公司會議記錄(卷附版僅被告郭人杰簽名)(市調卷第565、567頁)。
110年10月4日李吳達、高明慧對話錄音(下稱1101004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五第55至79、第97至139頁)。
110年10月8日亞太印象公司會議記錄(卷附版僅被告郭人杰簽名)(市調卷第563頁)。
110年10月12日李吳達、高明慧對話錄音(下稱1101012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五第235至291頁)。
七、經查:㈠本案締約經過及匯款流程:1.109年6月26日,亞太印象公司成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李吳達,登記股東為被告李吳達,持股100萬股;
同日被告郭人杰與被告李吳達約定,被告郭人杰所持有之亞太印象公司33%股份以被告李吳達名義登記,該「協議書」並經本院民間公證人公證;
同年7月7日起,告訴人與亞太印象公司陸續簽署訂單確認單、開口合約書、FOT-FOB工作安排委託書、訂單修改書,並由告訴人於109年7月16日匯款美金163萬8300元至亞太印象公司帳戶、110年3月9日匯款美金89萬5593元至亞太印象公司帳戶,嗣後被告郭人杰於110年2月28日簽署授權書,授權被告李吳達將被告李吳達代被告郭人杰持股亞太印象公司33%股份之盈餘分配匯入被告郭人杰指定之帳戶,後亞太印象公司即於110年3月12日匯款美金25萬765元至被告郭人杰在香港之帳戶,被告郭人杰再於同年月19日匯款美金13萬8千元至被告李天怡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等情,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且為被告三人所不爭。
2.而被告李天怡於109年5月24日,向被告李吳達稱:「我實在是太忙了…我決定聘請我的老公作為秘書」、「他比我清楚多了 我都有跟他說」、「很多事你都可以跟他討論」等語(見他字卷第431頁);
佐以被告李吳達、被告郭人杰於簽署110年2月28日授權書之同日,被告三人尚見面討論如何自亞太印象公司匯款予被告郭人杰(過程如1100228對話錄音),並有下開對話(見本院卷五第294、326至327頁):被告李吳達 …因為原本代名持股嘛。
被告郭人杰 對。
被告李吳達 原本你說李天怡不出名就是你郭人杰出名嘛。
被告郭人杰 對。
(中略) 被告郭人杰 啊我就是,我代表天怡阿,你怎麼這樣講呢。
被告李吳達 不是不是,但是天怡他角色混淆,他現在所做的任何事,不能不能說替pi【註:即亞太印象公司】做的。
被告郭人杰 當然是替pi做的阿。
被告李吳達 不是不是不是,他所做的都是頑皮的事,你懂我意思嗎? 被告郭人杰 沒有沒有Michael【註:為孫耀亨之英文名,此處應為被告郭人杰口誤】不是,Tony【註:即被告李吳達】你這觀念就完全不對了。
被告李吳達 不是不對啦。
被告郭人杰 他今天會這麼努力的去push這件事情,就是在幫我們完成這件事。
被告李吳達 我知道啦但是,所以說。
被告郭人杰 而且話講回來,從頭到尾你也知道我就是他的代理而已啦。
再佐以被告郭人杰於將上開款項匯予被告李天怡後,傳送:「媽媽,你的辛苦得來的第一筆收入,恭喜」、「今天匯入250729」之訊息予被告李天怡,被告李天怡則覆以:「我可以買香奈兒」等語(見他字卷第449頁、本院卷四第72頁),綜合上情,堪認被告李天怡以被告郭人杰名義,委由被告李吳達代為持有亞太印象公司之股份,而亞太印象公司於收受告訴人所支付款項後,以發放股東盈餘名義,匯款予被告郭人杰,被告郭人杰旋再將該款匯予被告李天怡,此部分持股、締約及資金流轉過程,固堪認定。
㈡惟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其主體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者為限,而此所稱之「他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至所謂「為他人」,則指受他人之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之意,亦即其與「他人」間之內部關係,乃具有一定之任務,而負擔處理該他人之事務之謂(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上背信罪所指為他人處理事務,在性質上應限於具有相當責任性之事務,而且行為人在處理上有權作成決定,或是行為人在處理上需要作成決定之事務。
若他人對於行為人並無相當之授權,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所謂之信託關係,行為人所從事者只是轉達之工作,無需也無權作成任何決定者,則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務(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本案被告李天怡是否涉犯背信罪嫌,被告郭人杰、被告李吳達二人與被告李天怡是否有共犯關係,首應究明者,厥為被告李天怡是否確有受告訴人之委託,而係為其處理事務之人,及其所受處理事務之內容為何?析之如下:1.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李天怡為告訴人與動物廠商間之專門聯絡窗口,係受告訴人委任而處理事務之人。
惟依上開見解,倘行為人僅係從事轉達工作,無需也無權作成任何決定,即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務,先予敘明。
2.證人即告訴人負責人張榮華雖於本院具結後證稱:伊有委託被告李天怡,委託內容係尋找動物商及議價,及相關動物的進口,含提供農委會所需資料(見本院卷六第22頁),而有關要用多少錢買多少動物、價格合不合理等節,是被告李天怡有決定權,議價是被告李天怡負責,因為只有被告李天怡有管道,被告李天怡回來說價格已經殺不下去,這是最合理的,所以伊認為被告李天怡有權限決定價格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9、14、32頁);
證人即告訴人董事高明慧雖亦於本院具結後證稱:被告李天怡受委託內容係找到一個可靠的動物商、為公司簽訂合理合約、為公司談判合理價格、追踪動物進口流程、聯繫我國農委會檢疫標準等(見本院卷六第92頁),而被告李天怡絕對有決定價格的權力,伊之所以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被告李天怡稱不必再殺價,是因為被告李天怡向伊稱,如果再殺價,對方就不做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93至95頁、第65頁),堪認被告李天怡於本案動物買賣中,所負責項目實係搜集資訊、轉達、文書作業等庶務性質之業務,而張榮華、高明慧之所以認為被告李天怡有決策權限,無非係以伊等相信被告李天怡回報之價格訊息及動物商態度,此與被告李天怡本身對外有代表告訴人、為告訴人之利益進行決策,尚屬有間;
3.況張榮華亦自承:有關動物的數量、種類係伊與管理告訴人的證人張維銘共同決定,而李天怡議價後向高明慧覆稱已盡最大能力去議價,高明慧回報給伊,伊就同意這件事情,伊是聽被告李天怡回報給高明慧的資訊,所以做出決定與拍板,伊如果知道亞太印象公司是在109年6月26日才辦理設立登記,不可能會跟亞太印象公司簽約,伊希望能合法進口動物,不會同意跟臨時成立的公司簽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4、15、25、28至29、32頁,亞太印象公司設立及股東組成事宜詳後述),堪認本案動物買賣,縱算被告李天怡回報「價格合理」,仍需待張榮華決策始能成立;
4.而證人即告訴人總經理張維銘亦於本院具結後證稱略以:本案伊參與的部分是動物進口數量與種類,報價部分伊沒有參與,告訴人董事有三位:張榮華、高明慧與伊,本案動物買賣伊忘記有無召開正式董事會,但三位董事各有分工,告訴人的重要決策及重大支出都要經張榮華本人決定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8、39、47、48、51頁);
5.佐以高明慧亦證稱略以:伊在本案的角色就是與被告李天怡共同決策,伊督導被告李天怡並共同決策,因為伊必需依照被告李天怡的訊息做決策,而被告李天怡報價的資訊,還是要經過主管同意,也要經過伊請示告訴人董事長張榮華後才能決定,被告李天怡給伊這樣的訊息,伊就這樣回覆老闆,伊跟老闆就被迫接受這樣的價格,而亞太印象公司擬的合約,要經過三立公司法務、財務等簽核,伊、張榮華、張維銘均要在該公文上簽核,被告李天怡不用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12至114、107頁),並在被問及:「後來簽約的每一隻動物的價格,在李天怡把相關的報價資訊交給你們之後,是誰決定這樣的價格是可以簽約?」時,答以:「我和老闆張榮華先生」、「老闆有好幾度來請我去砍價,我當然協助天怡,我不知道她真的砍幾次,我跟她講說妳知道老闆一定是要最優惠的價格,但她最後回給我已經是最低價、對方已經不願意報價了。
在這個狀況下我們就被迫接受。」
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23頁)。
6.綜合上開張榮華、張維銘、高明慧證述內容,堪認被告李天怡實係搜集訊息、轉達報價之角色,至於告訴人是否接受此報價,仍需經張榮華衡酌預算及評估相關風險後為決策,尚不能僅因張榮華、高明慧稱信任被告李天怡提供之訊息,即認被告李天怡有決定價格之決策權限。
7.再者,依1101004對話錄音中,被告李吳達雖向高明慧稱:被告李天怡自稱係本案動物買賣之主導人,伊才會給被告李天怡1/3之股份等語(本院卷五第128頁),然於1101012錄音中,高明慧追問被告李吳達上開被告李天怡索討股份事宜時,被告李吳達稱:「他那個大概的意思是這樣子,他說意思就是這個事情,你【註:指高明慧】跟我不好啦,你對我印象很差,他要他要當…」、「他是決策者啦」、「他的意思是說,這個生意沒有他做不成」、「然後他就是要求就是說,那我們來股東,然後才能做的成…」(見本院卷五第238頁),尚不能排除此係被告李天怡誇大己身重要性,而向被告李吳達要求入股之話術,況同日錄音中,高明慧亦向被告李吳達陳述:「我根本就不怕他【註:指被告李天怡】咬我,他就咬,他只會咬我說,因為我跟你講,他一定會說,最後決策是我做的,就是這樣,他只能咬我這個嘛。
但是問題…決策我怎麼做,你們來跟我講說錢一定要趕快匯,因為沒辦法墊錢,不然就不能抓【註:指抓動物】」、「因為天怡不是決策者,他沒辦法放款,放款老闆會問很多…」(見本院卷五第287至288頁),堪認高明慧主觀上認為遭到被告李天怡以片面資訊蒙蔽,並認為被告李天怡會將無法履約之責任推給實際決策者之伊本人,此適足使本院認被告李天怡實無決策權限。
高明慧雖於本院證稱:伊當時應是在呼應被告李吳達說詞云云(見本院卷六第116頁),惟被告李吳達當日係稱:被告李天怡自述係本案動物買賣之決策者,而向被告李吳達要求入股等語,業如前述,高明慧此部分證詞即難認可採。
8.公訴意旨雖又以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認被告李天怡係為張榮華、高明慧處理事務之人,惟觀其對話內容,係被告郭人杰傳送檔名為「20200911頑皮世界回覆太平洋印象有限公司函.docx」之檔案予被告李天怡,並請被告李天怡轉請法務填入亞太印象公司發函字號、及告訴人收文時間,被告李天怡則回覆:「收」(見本院卷四第66頁)、及被告李天怡傳送銀行請告訴人查詢之亞太印象公司及本案契約等相關問題予被告郭人杰,並請被告李天怡與被告李吳達先行討論,被告郭人杰再將討論結果回覆被告李天怡(見本院卷四第67頁),是依上開對話內容,被告李天怡仍屬轉達訊息之角色,本身尚難認有決策權限,併予敘明。
9.綜上,本案動物買賣過程中,被告李天怡所負責範圍,屬搜集資訊、轉達消息、文書作業等庶務流程,尚難認其該當背信罪構成要件所指之處理事務之人。
被告李天怡既無此身份,被告李吳達、被告郭人杰自亦無以與之共犯背信罪之餘地。
㈢公訴意旨雖以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認被告李天怡勾結亞太印象公司,以低報高,刻意剝奪告訴人與亞太印象公司或李吳達、孫耀亨等人公平締約之機會部分,惟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屬於「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故須以被害人整體財產價值產生減損為要件,是本案有無造成告訴人之損害,應依整體財產利益觀之。
析述如下:1.依鑑識報告結果及被告李天怡、李吳達手機翻拍照片,被告李天怡雖有與被告李吳達討論動物報價,並有下開對話:A.109年5月25日(本院卷四第82頁、他字卷第561頁)被告李天怡 我覺得燒腦 被告李吳達 你責任很大,因為必須先控制你老板不要到處詢價 被告李天怡 他沒有來源 怎樣詢 英文又不好 B.109年6月12日(本院卷四第86頁、偵字卷第91頁)被告李天怡 Tony 你看一下報價有沒有問題公司一直在催我 接下來要怎麼處理金流的事情你跟james 【註:即被告郭人杰】討論 被告李吳達 好像有一點高 加了那麼多? 被告李天怡 你覺得… 你要不要跟james討論一下 老闆一定會殺價 因為我今天一定要出手 被告李吳達 因為我不知道行情 依上開對話內容,固堪認被告李天怡介入被告李吳達及亞太印象公司動物報價過程,且被告李天怡報告告訴人、張榮華之動物價格,高於被告李吳達所詢之底價等節。
2.惟查,張榮華在被問及:「證人是否接受李天怡最後的價格?」時,明確覆以:「我接受,我才會聽李天怡的訊息,高明慧跟我報告後,因為這是李天怡的訊息,我做出的決定與拍板」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2頁),並在被問及:「所以證人的意思是如果今天動物可以進口,告訴人是否接受這個動物的價格?」時,再次覆以:「接受,重點是他連一張合法的出口證明都拿不出來,怎麼可能去進口這些動物?」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3頁),且敘明伊認為被告李天怡違背任務的行為,係在於無法提出動物相關合法證明文件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1、33頁);
3.佐以高明慧亦證稱略以:伊知道亞太印象公司是中間商,會賺動物價差跟服務費16%(見本院卷六第122頁,詳後述),伊聽說之前買美國的長頸鹿,確實有成功運進來台灣,據聞1隻單價1千萬元【註:此部分幣值為新臺幣,而本案長頸鹿最終簽約價格為1隻美金5萬4千元(依當時匯率換算新臺幣約159萬餘元),見他字卷第51頁】,與亞太印象公司的合約,對伊來講,錢都匯出去了,但最後什麼都沒拿到,如果可以選,伊寧可買1千萬元的美國長頸鹿,並在被問及:「你的意思是如果今天動物有拿到,這個價格就不會太貴?」答:「如果這樣比較,我覺得是可以的,如果就長頸鹿的話,但其他的動物基本上被抬高了很多價格」,另在被問及:「你的意思是不是你們告訴人的損害,跟報價的高低沒關係,跟動物有沒有進來才有關係,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時,答以:「是」。
4.綜合上情,堪認本案動物報價部分,尚難認有高於業界行情,或超過告訴人原預計之動物成本,而難逕認有造成告訴人整體財產之損害。
再者,商人搬有運無、買低賣高、將本求利,乃商場運作之本質,一般商業交易習慣,亦無可能向他方接露己方成本,亦甚難想像會有中間商直接將上游進貨商之資訊逕交予下游廠商之情形,且本案依高明慧證述,必須透過中間廠商才能向非洲動物商進口動物(詳後述),公訴意旨以此指稱告訴人受有無法與亞太印象公司、被告李吳達、孫耀亨公平締約之損害,似有誤會。
㈣亞太印象公司創立及股東成員等相關爭議:1.查張榮華雖證稱:伊如果知道亞太印象公司是在109年6月26日才辦理設立登記,不可能會跟亞太印象公司簽約,伊希望能合法進口動物,不會同意跟臨時成立的公司簽約(見本院卷六第15頁)等語,惟其亦坦承:不清楚亞太印象公司是否為中間廠商、還是實際動物廠商,這部分要問高明慧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4頁);
2.衡以高明慧於本院則證稱略以:伊知道亞太印象公司是中間廠商,非實際上動物廠商,也有問過被告李天怡,被告李天怡稱進口動物是隱諱的事情,所以必須設一間境外公司等語,並在被問及:「那意思是說一定要透過中間廠商,才有辦法來做動物買賣,是這樣的意思嗎?」時,答以:「應該是說李天怡沒有辦法直接接觸到非洲動物商,所以她就找了李吳達,我覺得她認為必須成立一家公司,這家公司第一筆交易就是要買賣這一批動物。
這個是完成我們交辦的任務了,是透過亞太印象公司」,又在被問及:「你們會覺得亞太公司既然是中間商,有可能從中會抽取一些利潤或是價差嗎?」時,答以:「因為他上面有寫服務費16%,我認為他在動物價差上一定會有,但不應該那麼高,當然這是後面知道的,但前面一定會知道說它會賺動物價差跟這個16%。」
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22頁)。
3.綜上,堪認就高明慧認知上,告訴人或透過被告李天怡所介紹之「管道」,無法直接與非洲動物廠商接洽,而必需透過中間廠商處理,且中間廠商會賺取動物價差及服務費,且亞太印象公司即係為此目的而成立之廠商,亞太印象公司第一筆交易即係本案動物買賣等情,高明慧既然明知上開周折,自不能以此認告訴人與新創立之亞太印象公司簽約,有何損害存在。
又,股東身份為何,尚難認屬交易上重要之點,故亦尚難僅以亞太印象公司未揭露其股東身份,而逕認告訴人與亞太印象公司簽約有何損害發生,併此指明。
4.末查,高明慧於與亞太印象公司簽約前之109年5月23日,即以LINE通訊軟體對話向被告李天怡表示:「你的線人我們要保護好」、「所有的事都要低調進行」、「南非開始抓非法賣動物了」(本院卷三第133頁),堪認告訴人及高明慧均知悉本案買賣動物事宜有法律上風險;
而本案109年8月13日之動物買賣開口合約中,第1.2條買賣標的明確載以「野生動物或圈養繁殖之野生動物」、第2.5條交易條件則為「Free On Truck」(簡稱FOT,由賣方指定交貨地點)等節(見他字卷第181至182頁),為上開契約內明文約定事項,告訴人簽署上開契約前,既經三立公司之法務、財務部門審核,則告訴人既自願接受上開交易條件,尚難逕以事後動物未能順利進口,即對被告三人繩以刑事責任,本案相關糾葛,應屬民事糾紛而宜循民事途徑釐清雙方責任,併此指明。
㈤至證人即動物進口貿易商蔡承餘之證述,固能證明被告李天怡負責連絡國外動物廠商,惟此亦僅能認被告李天怡負責處理轉達訊息等庶務性質之事項,且蔡承餘亦自承係其在長頸鹿、斑馬之輸入申請書之「物種來源」填寫「C」(即非商業性圈養)、扭角林羚、水羚、黑馬羚、藪羚、黑斑羚羊、飛羚、高角羚、Impala之輸入申請書之「物種來源」填寫「D」(即商業圈養),此係因伊本人沒有到國外去看,僅就被告李天怡告知內容去填寫,後來造成一些後續程序上的困擾,伊只有負責協助申請輸入許可,輸入許可下來後伊就沒有管後續等語(見偵12070卷第33至36頁);
證人即農委會林務局組野生動物保育科聘用副研究員楊惠良之證述雖可證明該會要求告訴人補正之物種合法來源證明、二代以上血統證明書等,但均未據告訴人補正等語(見市調卷第149至161頁),惟上開動物買賣開口合約中,第1.2條買賣標的明確載以「野生動物或圈養繁殖之野生動物」(見他字卷第181頁),則本案買賣標的是否屬「C:非商業性圈養」或「D:商業圈養」、無法補正資料之責任是否可歸責被告三人,自有疑問,併此指明。
㈥其餘亞太印象公司會議記錄,固能見亞太印象公司內部資金流向,惟亦未能證明被告李天怡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所指為告訴人處理事務之權限、或告訴人公司受有之整體財產損害,併此指明。
八、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李天怡有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或能認定告訴人有何總體財產之損害,而難認被告三人有該當刑法背信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應為被告三人無罪之諭知。
九、退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540號併辦意旨書認被告三人涉犯詐欺等罪嫌,且因併辦部分與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惟本案被告三人經起訴之部分既經本院諭知無罪,上述併辦部分即與本案起訴部分應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則移送併辦部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周慶華、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件一: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李天怡原係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視公司)新聞部總編輯,亦為該公司「消失的國界」節目主持人,郭人杰係李天怡之配偶,李吳達原在澳洲經商,因李天怡前往澳洲採訪而認識,而孫耀亨(另案通緝)長住南非約翰尼斯堡,擔任律師,亦為當地之議員,係李吳達之友人。
緣於民國109年3月間,三立電視公司總經理張榮華看好野生動物園之親子遊樂商機,乃入主頑皮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頑皮世界公司)擔任負責人,並準備打造非洲草原動物區以吸引遊客,於是指示三立電視公司新聞部資深副總經理與身兼頑皮世界公司董事之高明慧處理進口非洲大型動物事宜,惟頑皮世界公司員工並無向非洲購買動物之經驗,高明慧遂委請國外人脈充沛之李天怡,為頑皮世界尋找合適之動物廠商。
經李天怡洽詢李吳達有無購買非洲動物之管道,李吳達轉而詢問孫耀亨,經孫耀亨表示其可直接與當地動物商接洽,李吳達遂告知李天怡買得到動物,李天怡因此認為有成事之眉目,旋於109年5月初,向高明慧回報已找到廠商,高明慧則指示李天怡儘速辦妥引進動物之事,並取得李天怡之應允,此時,李天怡已成為頑皮世界公司與動物廠商間之專門聯絡窗口,係受頑皮世界公司委任而處理事務之人,對頑皮世界公司負有忠實義務。
詎李天怡未為頑皮世界公司謀求最佳之利益,反倚仗自己擔任聯絡窗口之機會,獨占廠商報價之資訊,並利用頑皮世界公司難辨動物售價之貴賤、急於進口非洲動物之情況,打算趁機從中謀取私利,進而與郭人杰、李吳達與孫耀亨議定私下合作,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109年5月15日孫耀亨向非洲動物商初步詢價後,提供「南非野生動物報價」之電子檔給李吳達,包含長頸鹿每隻美金1萬元、斑馬每隻美金3,000元等動物報價,李吳達向孫耀亨表示,該報價應外加3倍作為賣價,方足供李吳達、孫耀亨與李天怡分享利潤,孫耀亨回稱,外加3倍之價格似乎過高,惟仍尊重李吳達對價格之決定。
當日,李吳達將上開報價電子檔透過即時通訊軟體LINE轉傳給李天怡,然李天怡知道非洲端取得動物之上開成本後,未與李吳達討論,即於109年5月23日製作「非洲動物清單」電子檔,以上開原始報價5至6倍之高價,自行用動物廠商之名義,報價給高明慧,其中,長頸鹿售價為每隻新臺幣180萬元(約美金6萬元)、斑馬為每隻新臺幣50萬元(約美金1萬6,000餘元),使頑皮世界公司瞭解所欲購買非洲動物之大致價格。
嗣於109年5月25日,孫耀亨另取得其他動物商之較低報價,旋將相關動物的最新報價以「採購流程」電子檔傳送李吳達,其中,長頸鹿每隻美金3,500元,班馬每隻美金1,500元,李吳達亦將此資訊轉知李天怡,然李天怡與郭人杰私下討論後,決定不改變原先對頑皮世界公司所提出之高額報價,以利於渠等居中賺取暴利。
而高明慧因不知其中情形,認為李天怡所轉達動物廠商之初步報價,尚在頑皮世界公司可以負擔之範圍內,遂指示李天怡儘速促成雙方之交易。
㈡於109年6月2日,李天怡設立「南非團」LINE群組,利用該群組與郭人杰、李吳達與孫耀亨討論動物交易事宜。
於109年6月11日,孫耀亨以通訊軟體wechat傳送「初始動物成本」(Original Animal Cost)電子檔給李吳達,包含長頸鹿每隻美金6,500元、斑馬每隻2,500元等價格,加計其他動物與購買數量,總價為美金39萬6,750元,經孫耀亨、李吳達兩人討論並核計支出風險成本及收益後,另提出長頸鹿每隻美金1萬2,000元,斑馬每隻3,500元等價格,計107隻動物,總價美金152萬9,500元之「臺灣報價」(Tawian Quote)電子檔,李吳達並將該「臺灣報價」電子檔傳至「南非團」群組。
同(11)日李天怡與郭人杰夫婦看到「臺灣報價」電子檔後,即製作「Taiwan Animal Cost List 10100611」電子檔,將「臺灣報價」所報之價格再提高到3至5倍,其中長頸鹿每隻調高為美金6萬元,斑馬每隻調高為美金1萬5,700元等,再由李天怡將該電子檔以LINE傳送給李吳達。
李吳達看到該調高數倍之售價,向李天怡表示該價格可能過高,李天怡回稱:「老闆可能會殺價」,李吳達遂不再反對。
嗣於109年6月19日,郭人杰重新製作上開調價後「Taiwan Animal Cost List 20200619報價預估」電子檔,並上傳「南非團」LINE群組,經徵得李吳達與孫耀亨同意後,李天怡即以該調高後之正式報價回覆頑皮世界公司。
㈢李天怡藉居中聯絡之便,判斷頑皮世界公司有接受上開調高報價之高度可能性,遂與李吳達、孫耀亨討論後決定成立境外公司,以利與頑皮世界公司進行動物買賣交易,惟為避免李天怡上下其手、暗謀私利之事敗露,由李吳達具名持股並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李天怡與孫耀亨則隱名持股,而李天怡持股部分,另由郭人杰掛名代為持股,其等議定後,於109年 6月29日於塞席爾共和國成立PACIFIC IMAGE LIMITED (中譯:亞太印象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印象公司),李天怡、李吳達、孫耀亨實際持股分別為33%、34%、33%,李天怡負責向頑皮世界公司積極推動契約之簽訂,李吳達代表亞太印象公司接洽動物進口事宜及履約,孫耀亨負責安排非洲端購買動物及運送事宜,郭人杰則代表李天怡在亞太印象公司發聲。
同期間,李天怡持續鼓吹張榮華與高明慧,表示亞太印象公司係專業動物商,向該公司購買動物的數量愈多,價格愈優惠等云云,未提供真實之賣方資訊讓頑皮世界公司決策者參考,且聯合賣方,刻意剝奪頑皮世界公司與亞太印象公司或李吳達、孫耀亨等人公平締約之機會,已然違背其受託為頑皮世界公司事務而應謀求該公司最佳利益之任務。
㈣頑皮世界公司相信李天怡片面之說法,經與李吳達議價後,遂於109年7月7日與亞太印象公司簽立總價為美金546萬1,000元之「訂單確認書」,包含長頸鹿每隻為美金5萬4,000元,斑馬每隻美金1萬4,000元;
雙方後續又簽立「動物買賣開口合約書」「訂單修正單」「FOT-FOB工作安排委託書」「航空貨運服務合約書」等契約。
嗣頑皮世界公司於109月7月至110年3月期間,依約預付動物貨款之71%,共計美金390萬1,350元及航空貨運款項50%,共計美金89萬5,993元予亞太印象公司,使頑皮世界公司全然喪失以「臺灣報價」電子檔所載之合理價格(總價為152萬9,500元)向李吳達、孫耀亨購入非洲動物之機會,而經李天怡大幅調高售價後,致生超額支付多達美金393萬1,500萬元,已實際發生之損害則為美金237萬1,850萬元(美金390萬1,350元-152萬9,500元=237萬1,850元)。
另於000年0月間,亞太印象公司提撥美金80萬元作為第一次股東分潤,郭人杰、孫耀亨各分得美金26萬4,000元,李吳達分得美金27萬2,000元,惟郭人杰因故扣除小額款項,亞太印象公司於110年3月12日匯款美金25萬765元至郭人杰申設之永豐銀行香港帳戶,到帳後,郭人杰立刻轉匯給李天怡,因此使李天怡取得該筆股東分潤之款項。
㈤頑皮世界公司與亞太印象公司簽約後,於109年5月間開始進行動物進口事宜,並組成專案小組,由李天怡主導,協助頑皮世界公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林務局申請動物輸入許可、與農委員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確認檢疫條件等。
起初尚稱順利,頑皮世界公司已取得包括長頸鹿等多種動物之輸入許可,然頑皮世界公司欲進口非洲長頸鹿之事經報章媒體披露後,引起動保團體關切,並質疑該些非洲動物之合法來源,頑皮世界公司轉向亞太印象公司要求提供資料,卻未獲得回應,最終決定停止進口非洲動物之計畫,且於110年8月26日主動通知農委會林務局此事,並向亞太印象公司表示終止動物買賣契約。
嗣於110年10月間,高明慧與李吳達商討如何處理止約之後續爭議,發現李吳達言談有異,詳加追問之下,方得知李天怡有插股謀私之不法。
附件二:公訴意旨所執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天怡之供述 1.伊受高明慧之指示,協助頑皮世界公 司處理購買及進口非洲動物事宜,伊引介貿易商即被告李吳達從事本件動物買賣交易,並擔任頑皮世界公司與李吳達、亞洲印象公司間之聯絡窗口。
2.伊自始知悉亞太印象公司之成本價,且亞太印象公司對頑皮世界公司的報價,係透過伊轉告高明慧。
3.伊有協助頑皮世界公司向農委會申請非洲動物輸入許可與處理檢疫標準事宜,並居中聯絡亞太印象公司,請該公司提供相關動物之資料。
4.伊是LINE「南非團」群組成員,可以看到該群組內亞太印象公司之所有文件及股東間的討論對話;
伊也有參加亞太印象公司的內部(電話)會議。
5.110年3月中旬,亞太印象公司進行股東分紅,有匯款美金25萬多元至被告郭人杰帳戶,被告郭人杰有將這筆錢轉匯給伊。
2 被告郭人杰之供述 1.伊知悉被告李天怡協助頑皮世界公司向被告李吳達購買非洲動物事宜,伊與被告李吳達、孫耀亨合作成立亞太印象公司,股權各1/3,從事本案之動物買賣,各有分工,但伊請被告李吳達為伊代持股票,伊不出名登記。
2.伊與被告李天怡都是LINE「南非團」群組成員,她也有參加亞太印象公司的會議。
3.伊有收到亞太印象公司的第一筆股東分潤美金25萬多元,並旋即將該筆款項轉匯至被告李天怡帳戶,並留言「媽媽你的辛苦得來第一筆收入,恭喜」給被告李天怡。
3 被告李吳達之供述 1.被告李天怡詢問伊有無管道購買大象,伊問南非的好友即被告孫耀亨,他說有大象,還有其他動物,伊就將該訊息回覆被告李天怡,她說可以介紹伊做這筆生意,但她也要賺,伊回說生意還沒做成,而且做生意就是有要付出,後來被告李天怡提供買方資料,伊才知道是頑皮世界公司要買動物,伊初步報價後,被告李天怡主動提出說大家可以合作,經伊詢問被告孫耀亨後,伊等3人同意合組公司,各占股權三分之一,後來被告李天怡說她太忙,就請她先生即被告郭人杰擔任股東,對伊來說,他們夫妻就是一體的;
被告李天怡代表頑皮世界公司與伊對接,有時候伊會與被告李天怡討論頑皮世界公司對於伊報價的看法。
2.亞太印象公司將報價由美金152萬9,500元提高到546萬1,000元,是透過 LINE「南非團」群組共同決定的。
3.亞太印象公司收到頑皮世界公司支付的動物價金美金400多萬元,支付相關費用後,3位股東開會,同意先拿80萬元金作為股東分紅,1位股東約可分到美金26萬多元,因為伊占股權34%,伊分美金27萬多元;
伊是匯款到股東指定的帳戶,被告郭人杰是指定匯到香港永豐銀行帳戶。
伊等分紅時,不知道之後本案動物契約會終止,當時一切都在順利進行,亞太印象公司在等頑皮世界公司提供動物的檢疫標準。
4.亞太印象公司與頑皮世界公司所簽訂之契約,其內容主要都是由伊擬定,再交給亞太印象公司的股東們看過,沒意見就交給律師修改文字,再由伊代表亞太印象公司去與頑皮世界公司簽約,因為伊之前有國際貿易的經驗,所以伊知道FOT與FOB相關責任。
4 證人即頑皮世界公司董事長張榮華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5 告訴代理人高明慧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6 證人即頑皮世界公司董事張維銘之證述 1.張榮華於109年買下頑皮世界公司後,就指示伊擔任該公司之執行董事,伊與張榮華討論要增加動物的豐富度,隔了一段時間,張榮華告訴伊,被告李天怡有機會從非洲買到較低價格的動物,由她負責動物採購案,請伊提出包含物種與數量之採購清單,過程中,這份清單有修改過幾次,後來高明慧告知伊動物採購案都談妥了,伊就在採購契約上簽名,當時伊感覺這份合約用印和請款都很急。
2.在簽約之後,頑皮世界公司與亞太印象公司開始進行動物進口事宜,包含申請輸入許可及檢疫審查,因為要花時間處理,且事務細節的確認愈來愈繁瑣,也牽涉到非洲動物商,所以由伊直接與被告李天怡對接,被告李天怡再與非洲動物商對接。
3.後來,動保團體召開記者會反對頑皮 世界公司輸入動物,農委會就要求頑皮世界說明動物來源,並提出相關文件,於是頑皮世界公司請被告李天怡去向非洲動物商交涉,但非洲動物商還沒提出動物合法來源證明之前,頑皮世界公司考慮到外界的疑慮,於是決定終止本案動物採購計畫。
7 證人即農委會林務局組野生動物保育科聘用副研究員楊惠良之證述 1.頑皮世界公司透過農委會的系統申請輸入長頸鹿、斑馬、扭角林羚、南非劍羚、伊蘭羚羊、藪羚、黑斑羚羊、白犀牛等8種物種動物,經過層層審查,由伊負責最後審查簽呈流程,最終全數都申請通過,除了長頸鹿不是首次輸入,其餘物種都是首次輸入。
2.後來動保團體召開記者會提到頑皮世界公司要輸入長頸鹿,擔心該公司要輸入的長頸鹿來源並非史瓦帝尼合法養殖的動物,對於物種來源有質疑,於是(農委會)伊等就發函向頑皮世界公司請其提供物種合法來源證明等文件,但都沒有獲得該公司之回覆。
8 證人即動物進口貿易商蔡承餘之證述 1.頑皮世界公司不懂申請動物輸入許可的事情,就委託伊來代辦,伊從109年7月7日開始聯絡,向農委會的文件申請,都是伊來代辦。
2.伊主要與二個人聯絡,一位是頑皮世界公司的承辦人黃千芸經理,另一位是被告李天怡。
如果伊需要國外動物商提供相關文件,就會跟李天怡說,請她去聯絡國外動物商。
9 ⑴111年3月14日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1份 (扣案手機中,包含被告李天怡與郭人杰wechat對話、被告李天怡與郭人杰LINE對話、被告郭人杰與吳李達LINE對話、被告李吳達、李天怡與郭人杰wechat「長頸鹿群」群組對話、被告李吳達與李天怡LINE對話、被告李吳達與孫耀亨LINE對話、被告李吳達與孫耀亨wechat對話、被告李天怡、郭人杰、李吳達、孫耀亨LINE「南非團」群組對話、110年2月28日〈對話人:被告李吳達、李天怡、郭人杰〉「民生東路1100228 150421錄音檔案」之錄音譯文;
另扣案筆電中,被告李吳達儲存其製作之亞太印象公司會議紀錄、簽約文件、授權書、收據等文件) ⑵從上開通訊軟體對話中取得以下文件檔案: A.109年5月15日被告孫耀亨提出之第一份動物報價 B.109年5月23日被告李天怡回報高明慧之報價單 C.109年5月25日被告孫耀亨提出之第二份動物報價 D.109年6月11日被告孫耀亨提出之初始動物報價「Original Animal Cost」 E.109年6月11日被告孫耀亨與李吳達提出加價後之臺灣報價「Taiwan Quote」 F.109年6月11日被告李天怡傳送予被告李吳達之加價後報價暨109年6月19日被告郭人杰傳予「南非團」LINE群組之報價 G.109年11月9日被告孫耀亨傳予被告李吳達之亞太印象公司與「Eswatini Animal Exports(Pty) Ltd」公司以「Original Animal Cost」價格簽約之動物訂單 H.109年11月10日被告孫耀亨傳送予被告李吳達之亞太印象公司與「Eswatini Animal Exports (Pty)Ltd」公司以「Taiwan Quote」價格簽約之檔案(該檔案動物商尚未簽名) I.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書第9頁之報價彙整表 ⑶被告李吳達、李天怡扣案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畫面截圖(包含LINE「南非團」群組對話、被告李天怡與高明慧LINE對話、被告李吳達與孫耀亨LINE對話等)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10 亞太印象公司109年9月23日、110年2月24日(電話會議)、110年5月9日、100年10月8日之會議紀錄、110年2月28日授權書(代名持股協議書)、109年6月26日協議書(經公證) 證明被告李天怡係委託被告郭人杰代其持股,被告郭人杰復委託被告李吳達代其持股,足認被告李天怡實質參股於亞太印象公司,並掌握該公司報價、相關支出與盈收之情形。
11 ⑴109年7月7日亞太印象公司及頑皮世界公司訂單確認書 ⑵109年8月13日動物買賣開口合約書 ⑶109年11月17日訂單修改書 ⑷110年2月18日航空服務合作書 證明被告李天怡與郭人杰大幅調高亞洲印象公司對頑皮世界公司之正式報價後,經過買賣雙方議價,於109年7月7日確定相關動物之售價,之後頑皮世界公司雖有調整購買之物種與數量(從總數107隻下調至99隻),惟未改變每一隻動物之售價。
12 頑皮世界公司匯款之水單: ⑴109年7月16日匯款美金1,638,320元至亞太印象公司設於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⑵110年3月9日匯款美金895,993.12元及1,257,250元至亞太印象公司設於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⑶110年2月22日匯款美金1,005,800元至亞太印象公司設於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頑皮世界公司不知被告李天怡對亞太印象公司插股謀私,且其他股東合謀不當調高本案動物之報價,使頑皮世界公司與亞太印象公司依上開報價而議價簽約後,依約預付71%動物款及50%航空運費等款項,因而受有鉅額損害。
13 第一銀行函送以下資料: ⑴亞太印象公司公司登記資料 ⑵亞太印象公司設於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⑶亞太印象公司設於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⑷亞太印象公司設於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及匯出款項水單21筆暨其他款項說明 ⑸亞太印象公司設於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款項 水單2筆 ⑹Pan Pacific Holding Limited公司登記資料暨該公司設於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被告李吳達係亞太印象公司登記負責人。
2.證明頑皮世界公司有預付動物價金71%及航空運費50%款項予亞太印象公司。
3.於110年3月12日,亞太印象公司股東分紅後,有匯款美金25萬765元至被告郭人杰申請之永豐銀行香港帳戶。
14 台北富邦銀行、永豐銀行函送以下資料: ⑴被告李天怡設於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⑵被告郭人杰設於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⑶被告郭人杰設於永豐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0年3月18日接受被告郭人杰設於永豐銀行香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美金12萬8,000元之匯款水單、110年3月19日受款美元4萬元之匯款水單 ⑷被告郭人杰設於永豐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0年3月19日有匯入美金各6萬9,000元2筆至被告李天怡上開富邦銀行帳戶之匯款水單 證明被告郭人杰收到亞太印象公司第一次股東分紅之款項,旋即轉匯給被告李天怡,足認被告李天怡方為亞太印象公司之實質股東,被告郭人杰僅係為其代持股份。
15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110年12月27日林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以下資料:: ⑴頑皮世界公司向農委會林務局申請之長頸鹿、斑馬、扭角林羚、南非劍羚、伊蘭羚羊、藪羚、黑斑羚羊及白犀牛輸入許可。
⑵頑皮世界公司向農委會提出之BIG GAME PARK於110年2月2日CITES RESERVATION ON GIRAFFE-ESWATINI證明 ⑶駐史瓦帝尼王國大使館110年7月28日史瓦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 ⑷財團法人私立頑皮世界動物 園基金會110年8月26日頑管 字第0000000號函文 ⑸行政院農委會110年9月9日農授林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證明頑皮世界公司起初向農委會申請動物輸入許可尚稱順利,之後於110年6、7月間,動物團體關切長頸鹿之合法來源,且頑皮世界公司無法提供其合法來源之證明文件,最後於110年8月26日向農委會發函表示終止此次動物輸入,農委會亦於110年9月9日發函撤銷相關動物之輸入許可證。
16 亞太印象公司登記資料(英文版)、亞太印象公司註冊證明書(含中文說明)、亞太印象公司章程(中文版)、亞太印象公司章程(英文版)等 證明被告李吳達設立亞太印象公司,且為該公司登記負人。
17 高明慧與李吳達110年10月4日及110年10月12日之對話錄音檔及錄音譯文各1份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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