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訴,231,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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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
  3. 一、高綺霞自民國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擔任鼎志電子股份
  4. 二、案經鼎志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5. 理由
  6.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7. 一、被告高綺霞於109年5月29日簽署之還款承諾書(見偵卷一第
  8. (一)該還款承諾書性質上屬於被告本人之書面陳述,無傳聞法則
  9. (二)被告、辯護人雖辯稱:該份承諾書非出於被告自由意志所為
  10.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11. 三、辯護人雖爭執卷附鼎志公司相關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12.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13. 貳、有罪部分:
  14.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15.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綺霞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我確實
  16. (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一度辯稱:鼎志公司108年度的財務報
  17. (三)被告另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上開不實事項是張生財指示我登
  18.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
  19. 二、論罪科刑:
  20. (一)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4、5款之罪,原含有業務上登載
  21. (二)被告自105年間起多次記入帳冊不實、不為記錄致生不實、
  22. (三)爰審酌被告偽造、行使事實欄所示之文書,影響鼎志公司相
  23. 三、依據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事實欄所示之行使偽造
  24.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25.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高綺霞自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擔
  26. 二、惟查:
  27. (一)按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
  28. (二)準此,被告本於管理部經理之職務權限,自有為鼎志公司申
  29. (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證人張生財雖於檢察事務
  30. (四)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所簽還款承諾書(
  31. 三、是依現存卷證,被告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尚屬不能證
  32.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3.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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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綺霞



選任辯護人 謝曜州律師
郭明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綺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高綺霞自民國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擔任鼎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嗣於109年3月2日遷址臺北市○○區○○○路0巷0號5樓,下稱鼎志公司)之管理部經理,負責該公司之財務、會計、出納等業務,為商業會計法之主辦會計人員。

高綺霞前於102至104年間,以鼎志公司名義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投資如附表一所示衍生性金融商品(申辦銀行、交易時間、產品說明、投資損失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致鼎志公司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損失。

高綺霞為填補鼎志公司上開財務缺口,復於106至108年間以鼎志公司名義陸續向花旗銀行貸款共計新臺幣(以下未標註幣別者均同)2,385萬元(各次申貸日期、撥款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

詎高綺霞為掩飾上情,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自105年間某日起,即於鼎志公司之Oracle會計系統故意遺漏其如附表四編號6至11、14至20、33至36及40至58(其餘部分無證據證明係刻意誤載,業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示向銀行申辦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故意遺漏向花旗銀行如附表二所示貸款等會計事項,嗣於108年5月7日將偽造之鼎志公司於107年12月31日銀行外幣存款帳戶餘額明細及安泰銀行、台新銀行、元大銀行單據畫面,提供予不知情之會計師吳宏一查帳而行使之,並將上開鼎志公司銀行外幣存款帳戶餘額之不實事項記入帳冊,而以上開故意遺漏交易損失及銀行貸款、虛增外幣存款餘額等方式,使鼎志公司財務報表發生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結果,足生損害於鼎志公司之財務報表正確性。

嗣會計師於000年0月間接獲向花旗銀行函證之回函,查覺借款餘額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鼎志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高綺霞於109年5月29日簽署之還款承諾書(見偵卷一第75頁),具有證據能力:

(一)該還款承諾書性質上屬於被告本人之書面陳述,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且依卷存事證觀之,該還款承諾書並非檢警以不法手段取得,亦無簽署完成後另遭他人偽造、變造之情事,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辯護人雖辯稱:該份承諾書非出於被告自由意志所為,應無證據能力云云。

惟證人即會計師吳宏一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經過清查發現告訴人鼎志公司有操作TRF的損失,及向花旗銀行借款2,385萬元做為資金填補,當時就請被告自己說他要怎麼善後這個事情,被告說她下星期一會先匯500萬元到鼎志公司帳戶,之後她會再想辦法處理,所以當時有簽立還款承諾書,被告看過後才簽名;

當時我平平地跟被告說事情發生了就要好好處理,我或鼎志公司董事長張生財沒有強迫被告簽承諾書,也沒有限制她的行動自由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0、31至32頁)、證人張生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自己願意在承諾書上簽名,我們沒有任何約束她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五第77頁),核與109年5月28、29日之會談錄影錄音內容及譯文相符(見偵卷一第63、69至71頁,偵卷三第797至817、821至839頁,本院訴字卷四第111至456頁)。

且該還款承諾書之簽署過程並無詐欺、脅迫等情事,業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03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57至260頁)。

是被告、辯護人就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辯護人既爭執證人張生財、吳宏一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見偵卷第469至471頁,偵卷三第13至14、574至576頁)、告訴代理人製作之花旗銀行貸款借新還舊過程附表7、8、9(見偵卷三第341至346頁)無證據能力,致本院未執前揭陳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然前揭陳述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

三、辯護人雖爭執卷附鼎志公司相關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及所附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見偵卷二第473至531頁,偵卷三第483至553頁)之證據能力。

惟依卷存事證觀之,該等文書證據查無不法取證或製作完成後另遭他人偽造、變造之情事,自有證據能力。

至辯護人指摘上開文件未經會計師實際函證,此為證明力之問題,併此指明。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並未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綺霞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我確實有在鼎志公司財務報表上為不實登載,目的是為了掩飾TRF的虧損等語不諱(見本院訴字卷四第63至64頁),核與下列事證相符:1.證人吳宏一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從108年5月開始承接鼎志公司審計案件,於109年5月27日查核108年的財務報表時,發現銀行函證回函的差異,花旗銀行部分比帳上多出2,385萬元的借款,開始追查之後,我才知道他們之前有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TRF交易產生損失,銀行借款基本上是去補那些TRF損失的洞;

109年5月27日禮拜三晚間被告第一次來找我,之後我又於28日中午、28日傍晚至晚間、29日晚間與被告碰面,我印象中被告陳述銀行帳目差異的原因,是之前在104年到106年間操作TRF的交易損失;

後來陸續清理,發現台新銀行、安泰銀行、元大銀行的銀行存款也有差異,我們從109年5月知道這個事情之後,一直清查到8月還是9月,後來我們把所有鼎志公司用來交易的銀行明細全部調出來,鼎志公司當時的會計系統是Oracle,我們逐一的去比對;

鼎志公司的帳戶跟Oracle的差別在於銀行存款、借款,還有TRF損失等等,都沒有詳細的記載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五第11至13、16、19至20、29至30、38頁)。

2.證人張生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109年5月會計師來查帳時,發現我們在花旗銀行有2,385萬元的貸款,在安泰銀行有鉅額美金存款,詳細數字我忘記了,但這二件事情吳宏一會計師有跟我確認,我的認知是花旗銀行我們從105年之後就沒有貸款了,而安泰銀行也沒有存款,當時才知道這個貸款是被告為了要彌補TRF操作的損失自行去跟花旗銀行借貸的;

當時被告自己跟花旗銀行去貸款,但公司財報上面並沒有顯示,貸款回來的錢被告就把它放在財務報表現金部分,讓我錯誤以為公司帳上還有那麼多的現金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五第64至65、76頁)。

3.被告於109年5月28日與吳宏一之會談中自承:「(吳宏一:就是我們106年做TRF。

)我有跟銀行調資料了,調給你們。

(吳宏一:但是這我們之前沒有留底嗎?當時在操作的時候。

)應該是講說之前有留底,可是因為去年要搬家的時候啊,就想說那整份文件,那時候就不小心把它全銷毀掉了。

(吳宏一:銷毀掉了?)對」、「(吳宏一:為什麼帳上沒有紀錄?)它不會有這個紀錄在。

(吳宏一:但是你整個TRF在settle的時候…)它是從公司的戶頭裡面轉出來,會計師我要跟你講的是說,當然我們對財報來講,我會把它顯示是沒有去扣到那個帳的,要不然我這樣子會變成說我實際上給你報表的時候會…應該講說…我必須要保留我的明細帳,要不然我明細帳扣掉,要去扣什麼樣的借項,照理講要借損失,貸銀行存款,可是我不能做是因為這一塊的損失就會體現出來。

(吳宏一:所以你沒入帳嘛?)對、對」等語(見偵卷一第63至65頁)。

4.被告於109年5月29日與張生財之會談中自承:「(張生財:為什麼你還要一直瞞著我,跟我講銀行的借款是0,結果我們調出來,花旗借款2385萬,你這點沒有辦法說服我,是什麼原因。

)張先生我沒有辦法跟你講什麼原因,就是我只能跟你講說就是沒有呈現出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82至183頁)。

5.此外,並有被告簽立之還款承諾書、附表一所示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產品說明書、交易確認書、損益統計表、附表二所示花旗銀行貸款申請書、鼎志公司之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外幣存款帳戶餘額對帳單、交易明細、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外幣存款帳戶餘額對帳單、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幣存款帳戶餘額對帳單、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外幣存款帳戶餘額對帳單、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鼎志公司Oracle會計系統帳列錯誤整理、被告偽造之銀行外幣存款帳戶餘額明細及安泰銀行、台新銀行、元大銀行單據畫面、鼎志公司106至108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75至98、101至108、165至341、361至421頁,偵卷二第87至231、261至313、319、473至531、551至637頁,偵卷三第31至74、483至553頁),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一度辯稱:鼎志公司108年度的財務報表不是我製作,因為我已離職云云。

惟證人吳宏一係於109年5月27日查核108年的財務報表時,發現銀行函證回函的差異等情,業據其證述如前。

顯見被告於離職前已將108年度財務報表製作完成並交付吳宏一進行查核,始發現如附表三所示登載不實之處。

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非可採。

(三)被告另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上開不實事項是張生財指示我登載的云云。

惟證人吳宏一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9年5月27日我問被告這些事張生財董事長知不知道,當時被告搖頭,我問她為何不跟張生財報告,她說怕張生財難過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五第12頁),核與證人張生財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本院訴字卷五第73頁)。

又被告於109年5月28日與吳宏一之會談中自承:「我不想去傷害這些無辜的人,畢竟是我一個人的錯」等語(見偵卷一第67頁)。

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核與卷存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4、5款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4、5款之罪,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屬法規競合,應分別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4、5款論處。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4、5款之記入帳冊不實、不為記錄致生不實、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被告自105年間起多次記入帳冊不實、不為記錄致生不實、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犯行,其時間、地點均密切接近,主觀上係出於單一決意,客觀上分別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相當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應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偽造外幣存款餘額明細及銀行單據畫面等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記入帳冊不實、不為記錄致生不實、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均係欲實現掩飾附表一所示交易損失之同一目的,行為間有局部重疊之關係,應認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偽造、行使事實欄所示之文書,影響鼎志公司相關商業文書之正確性,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

惟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生活狀況尚稱良好。

兼衡告訴人鼎志公司所受損失程度、本件犯行之目的、手段、被告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訴字卷六第5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據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事實欄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而實際受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高綺霞自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擔任鼎志公司之會計人員,負責該公司之財務、會計、出納等業務,為商業會計法之主辦會計人員,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鼎志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以鼎志公司之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安泰銀行、花旗銀行、台新銀行及元大銀行之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等文件上蓋用其所保管之鼎志公司之經濟部設立登記大小章,並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持向如附表一所示銀行申辦投資如附表一所示衍生性金融商品,致鼎志公司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損失,足生損害於鼎志公司及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對客戶交易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鼎志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以鼎志公司名義,於如附表二所示申貸日期,在貸款申請書上蓋用鼎志公司之經濟部設立登記大小章,並持以向花旗銀行企業金融處(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貸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使花旗銀行同意貸款,並陸續撥款至鼎志公司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花旗銀行帳戶),足生損害於鼎志公司及花旗銀行對客戶交易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惟查:

(一)按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公司法第31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證人張生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於鼎志公司任職期間,職稱為管理部經理,管理部的權限範圍主管財務、會計、人事、總務等項目,被告主要是負責銀行財務方面,包含出納,鼎志公司於本案前有操作一些遠期外匯,是屬於管理部的權責範圍,由被告負責操作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五第89頁),核與安泰銀行103年11月19日有權交易人員暨有權確認交易人員(確認簽章)授權書將被告列為有權交易人員、有權確認交易人員,職稱記載為「管理部經理」(見本院訴字卷二第461頁)、台新銀行104年6月29日有權交易人員暨有權確認交易人員(確認簽章)授權書將被告列為有權交易人員、有權確認交易人員,職稱記載為「經理」(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37頁)、花旗銀行102年11月5日指示授權書(Instruction Authorization)將被告列為有權交易人員(見偵卷三第29頁)、元大銀行104年10月20日有權交易人員/交易確認章授權書將被告列為有權交易人員,職稱記載為「經理」(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74頁)、新光銀行102年5月20日有權交易人員授權書將被告列為有權交易人員,職稱記載為「經理」等情(見本院訴字卷五第220頁)相合致。

依此,被告應屬公司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之經理人,而卷內未見鼎志公司以章程或契約規定對於經理人授權範圍之限制,則被告自有為鼎志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限。

(二)準此,被告本於管理部經理之職務權限,自有為鼎志公司申辦投資附表一所示衍生性金融商品、辦理附表二所示貸款之權。

被告使用其職務上保管之鼎志公司大小章(小章為張生財),代表鼎志公司向往來銀行從事上開法律行為,既屬有權為之,自不能以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刑相繩。

(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證人張生財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TRF我沒有授權,我當時同意被告做遠期外匯操作,是避險,非投資,被告以往操作遠期外匯的績效不錯,我就授權被告,但是我有跟被告說這東西非公司本業,所以我只有同意她做15萬美金1筆;

我於104年7、8月間從報章雜誌看到人民幣貶值的消息,我很不安,我就請被告告訴我現在的投資情形,被告說已經在虧損,我當下要立刻打電話給銀行要求終止,被告有打電話給銀行,並有回報我說已經跟銀行講好,我有跟被告說不要再操作TRF,被告有給我承諾云云(見偵卷三第14頁,本院訴字卷五第63至64頁)。

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我事後才知道被告投資的項目叫做TRF,我只有授權被告操作遠期外匯來避險的用途而已,如果被告告知我這是一個高風險的投資,我絕對不會同意云云(見本院訴字卷五第84、91頁)。

然證人張生財上開證述內容有下述疑義存在:1.就安泰銀行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銀行往來總約定書、有權交易人員暨有權確認交易人員(確認簽章)授權書、台新銀行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風險揭露聲明及預告書、有權交易人員暨有權確認交易人員(確認簽章)授權書、元大銀行之風險預告書、新光銀行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風險報告書、有權交易人員授權書、扣帳授權書、交易授權書等文件上,均有張生財之親筆簽名(見本院訴字卷二第65、85、105、123、141、160、179、218至220、224至226、235至238、251至252、283、307、311、333、337、449、457、461頁)。

則張生財對於被告操作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自難以諉為不知。

2.證人張生財就通知銀行終止投資項目一節,未能提出任何書面資料以實其說,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所以是沒有書面或其他具體事證通知銀行不要再操作TRF嗎?)因為是被告來跟我講她已經跟銀行都講好了,沒有問題,所以我也就認為沒有問題了」云云(見本院訴字卷五第85頁)。

況倘若被告未經鼎志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操作投資項目,並已產生虧損,張生財理應以書面方式明確禁止或限制被告從事此類行為(例如以書面契約明文約定,或直接行文往來銀行撤換有權交易人員),或直接對被告職務內容進行調整(例如將被告調離管理部,或自被告處取回公司大小章)。

而張生財竟捨此不為,容認被告繼續擔任管理部經理,被告更於107年間擔任鼎志公司董事(見偵卷三第707頁),實與常理大相逕庭。

3.綜上,證人張生財關於未授權或已終止授權被告操作TRF之證述既存有上開瑕疵,其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已顯有可議之處,不足逕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所簽還款承諾書(見偵卷一第75頁)所載還款金額共計2,385萬元,固與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貸款總金額相符一致。

而上開貸款係被告擅自向花旗銀行申辦,張生財對此並不知情,亦經本判決論述如前。

惟揆諸前揭說明,此僅為鼎志公司與被告間之民事糾紛,而與偽造文書犯行無涉,併此敘明。

三、是依現存卷證,被告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惟公訴意旨既認被告該等犯行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楊思恬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號 時間(民國) 申辦投資銀行 文件(刑事補充告訴理由㈡狀所附表4) 產品說明 投資損失(美金) 1 104年2月4日 安泰商業銀行(址設臺北市○○路0段0號16樓,下稱安泰銀行)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FXO0000000B)(告證15) 賣出歐元兌美元紅利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108萬6,714.17元(告證25) 2 104年3月4日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FXO0000000)(告證16) 賣出美元兌人民幣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3 104年3月19日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FXO0000000A)((告證17) 賣出歐元兌美元紅利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4 104年4月17日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FXO0000000)(告證18) 賣出歐元兌美元紅利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5 104年4月22日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FXO0000000A)(告證19) 賣出歐元兌美元紅利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6 104年7月2日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FXO0000000A)(告證20) 賣出美元兌人民幣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7 104年7月8日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FXO0000000)(告證21) 買出歐元兌美元紅利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8 104年7月8日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FXO0000000)(告證22) 賣出美元兌美元累積獲利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9 104年7月22日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FXO0000000)(告證23) 賣出歐元兌美元累積獲利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10 104年8月4日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FXO0000000)(告證24) 賣出歐元兌人民幣累積獲利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11 103年2月17日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16樓,下稱花旗銀行) 交易確認書(00000000A)(告證29) 外幣選擇權 46萬6441.07元(告證35) 12 104年2月10日 交易確認書(00000000A)(告證30) 外幣選擇權 13 104年3月16日 交易確認書(00000000A)(告證31) 外幣選擇權 14 104年3月16日 交易確認書(00000000A)(告證32) 外幣選擇權 15 104年10月16日 交易確認書(00000000)(告證33) 外幣選擇權 16 104年11月16日 交易確認書(00000000)(告證34) 外幣選擇權 17 102年3月25日 台新商業銀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下稱台新銀行)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含解約)(ST-TRF-000000-00)(告證36) TRF 43萬8301.31元(告證27) 18 102年6月6日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含解約)(ST-TRF-000000-00)(告證37) TRF 19 102年7月1日 產品說明書及交易確認書(含解約)(ST-TRF-000000-00)(告證38) TRF 20 104年7月13日 產品說明書(ST-TRF-008884)(告證26、39) TRF 21 104年8月3日 交易確定書(ST-TRF-000000-00)(告證40) TRF 22 102年1月16日 元大商業銀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下稱元大銀行) 交易確認書(PDI0000000)(告證41) 買賣澳幣兌美元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97萬1240.26元(告證60) 23 102年3月19日 交易確認書(PDI0000000-0)(告證42) 買賣澳幣兌美元出場遠匯(觸及生效)EKI 24 102年6月13日 交易確認書(TRF0000000)(告證43) 賣出澳幣兌美元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觸及生效)TRF 25 102年6月27日 交易確認書(TRF0000000)(告證44) 賣出澳幣兌美元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觸及生效)TRF 26 102年7月8日 交易確認書(TRI0000000)(告證45) 賣出人民幣兌美元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 with EKI) 27 102年8月8日 交易確認書(TRF0000000)(告證46) 賣出澳幣兌美元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觸及生效)TRF 28 102年9月30日 交易確認書(TRF0000000-00)(告證47) 買入日圓兌美元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 with EKI) 29 102年10月31日 交易確認書(TRI0000000-00)(告證48) 賣出人民幣兌美元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 with EKI) 30 102年11月19日 交易確認書(TRI0000000-0)(告證49) 賣出澳幣兌美元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 with EKI) 31 103年1月14日 交易確認書(TRI0000000-0)(告證50) 買入日圓兌美元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 with EKI) 32 103年2月6日 交易確認書(TRF0000000-0)(告證51) 賣出人民幣兌美元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 with EKI) 33 103年8月18日 交易確認書(DKF0000000)(告證52) 賣出歐元兌美元之間隔失效遠期契約(DKF) 34 103年9月18日 交易確認書(DKF0000000)(告證53) 賣出歐元兌美元之間隔失效遠期契約(DKF) 35 104年5月7日 交易確認書(DIO0000000-0)(告證54) 買入日圓兌美元之間隔失效選擇權契約含歐式觸及生效點(DIO)-單期交割(DKO with EKI) 36 104年5月29日 交易確認書(DIO0000000-00)(告證55) 賣出歐元兌美元之間隔失效選擇權契約含歐式觸及生效點(DIO)-單期交割(DKO with EKI) 37 104年6月26日 交易確認暨風險預告書(0000000000000)(告證56) 買入日圓兌美元之間隔失效選擇權契約含歐式觸及生效點(DIO) 38 104年7月21日 交易確認暨風險預告書(000000000000)(告證57) 賣出人民幣兌美元之目標觸及生效點(TRI) 39 104年7月29日 交易確認暨風險預告書(0000000000000)(告證58) 賣出歐元兌美元之間隔失效選擇權契約含歐式觸及生效點(DIO) 40 104年8月21日 交易確認暨風險預告書(0000000000000)(告證59) 買入日圓兌美元之間隔失效選擇權契約含歐式觸及生效點(DIO) 41 104年8月27日 新光商業銀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下稱新光銀行) 外匯選擇權平倉確認書(告證61) 外匯選擇權 33萬元(告證61) 附表二:
編號 申貸日期(民國) 撥款金額(刑事補充告訴理由㈡狀所附附表5)(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106年3月3日、5月22日、6月30日、8月29日、10月27日、12月26日、107年2月23日、4月24日、6月22日、8月21日、10月19日、12月18日、2月15日、3月14日、5月9日、7月8日、9月6日、11月5日 500萬元 告證7及花旗銀行110年11月22日(110)台消企字第0746號函 2 106年12月29日、107年2月23日、4月24日、6月22日、8月21日、10月19日、12月18日、2月15日、3月14日、5月9日、7月8日、9月6日、11月5日 910萬元 告證6及花旗銀行110年11月22日(110)台消企字第0746號函 3 107年2月9日、4月10日、6月8日、8月7日、10月5日、12月4日、108年2月1日、4月2日、6月3日、8月2日、10月1日、11月29日 975萬元 告證5及花旗銀行110年11月22日(110)台消企字第0746號函 合計 2,385萬元 附表三:
年度 財務報表 會計科目 錯誤金額(新臺幣;
單位:元)(告證8、9、12、91) 正確金額(新臺幣;
單位:元)(告證92、93) 106年度 資產負債表 流動資產-現金 109,395,865 56,783,231 資產總計 206,274,283 153,661,649 未分配盈餘 5,983,649 -46,628,985 保留盈餘總計 11,298,266 -41,314,368 前期損益調整 0 -52,612,634 權益總計 111,558,566 58,945,932 負債及權益總計 206,274,283 153,661,649 現金流量表 年初現金餘額 109,344,328 56,731,694 年底現金餘額 109,395,865 56,783,231 107年度 資產負債表 現金 96,638,520 43,620,995 流動資產-本期所得稅資產 801,168 0 流動資產-其他流動資產 13,798,719 14,599,887 流動資產總計 196,833,371 143,815,846 流動負責-TRF損失調整資產/負債科目彙總 0 49,844,937 流動負債總計 99,496,971 149,341,909 遞延所得稅負債 1,068,086 1,068,085 非流動負債總計 1,068,086 1,068,085 負債總計 100,565,057 150,409,994 未分配盈餘 7,671,197 0 累積虧損 0 -95,191,265 保留盈餘總計 13,562,822 -89,299,640 權益總計 113,935,351 11,072,889 前期損益調整 0 -102,862,462 權益總計 113,935,351 11,072,889 現金流量表 年初現金餘額 109,395,865 48,241,696 年底現金餘額 96,638,520 43,620,995 108年度 資產負債表 流動負債-短期借款 0 23,850,000 負債總計 51,112,392 80,173,581 流動負債-銀行存款-花旗 21,062,607 美金66萬9896.61元(告證10) 流動負債-銀行存款-安泰外存 21,997,151 美金3萬1976.07元(告證11) 流動負債-銀行存款-台新外存 3,679,147 美金3萬9334.48元(告證62) 流動負債-新光外存 1,641,939 美金6萬151.02元(告證72) 流動負債-應付票據 1,389,421 1,532,763 流動負債-應付帳款 41,378,965 47,100,910 流動負債-其他應付費用 2,369,502 6,668,160 流動負債-其他流動負債 0 15,225 非流動負債-遞延所得稅負債 1,068,086 1,006,523 附表四:
編號 銀行 日期(民國) 交易 不實記載事項 證據出處 1 安泰銀行 104年4月21日 收入權利金美金1萬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兌換利益(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6 2 104年4月24日 收入權利金美金1萬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兌換利益(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6 3 104年7月13日 收入權利金美金1萬7,500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兌換利益(正確應為處分投資產利益) 告證66 4 104年7月24日 收入權利金美金3,000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兌換利益(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6 5 104年8月5日 比價收入美金1萬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兌換利益(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6 6 105年1月5日 支付美金69萬5,000元平倉費 未入帳 告證66、75 7 105年1月11日 比價損失美金4萬5,504.08元 未入帳 告證66、75 8 105年2月4日 比價損失美金4萬5,144.13元 未入帳 告證66、75 9 106年3月4日 比價損失美金3萬5,320.69元 未入帳 告證66、75 10 106年3月6日 比價損失美金8萬927.8元 未入帳 告證66、75 11 106年4月7日 比價損失美金8萬1,128.23元 未入帳 告證66、75 12 台新銀 行 103年1月29日 比價損失美金7,950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7 13 104年7月15日 收入權利金美金4,500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兌換利益(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7 14 105年1月12日 支付美金22萬7,000元平倉費 未入帳 告證67、76 15 106年1月17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4,782.67元 未入帳 告證67、76 16 106年2月15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5,146.88元 未入帳 告證67、76 17 106年3月15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5,705.33元 未入帳 告證67、76 18 106年4月19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5,014.91元 未入帳 告證67、76 19 106年5月17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6,086.96元 未入帳 告證67、76 20 106年7月17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1,218.38元 未入帳 告證67、76 22 花旗銀 行 103年1月17日 比價收入美金3,269.33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利息收入(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8 23 103年2月13日 比價收入美金4,574.05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利息收入(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8 24 104年2月12日 比價收入美金3萬8,000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其他預付費用(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8 25 104年2月12日 比價損失美金3萬500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其他預付費用(正確應為處分投資損失) 告證68 26 104年8月19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5,341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兌換利益(正確應為處分投資損失) 告證68 27 104年9月21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7,696.61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損失) 告證68 28 104年10月19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558.69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損失) 告證68 29 104年10月20日 比價收入美金7,000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8 30 104年11月18日 比價收入美金1萬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8 31 104年11月19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3,069.74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損失) 告證68 32 104年12月21日 比價損失美金3萬3,644.68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損失) 告證68 33 105年1月12日 比價損失美金7,276.65元 未入帳 告證68、35 34 105年1月19日 比價損失美金3萬7,603.42元 未入帳 告證68、35 35 105年2月19日 比價損失美金3萬1,980.08元 未入帳 告證68、35 36 105年11月18日 比價損失美金24萬7,135.29元 未入帳 告證68、35 37 元大銀 行 104年8月24日 支付美金39萬元平倉費用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9 38 104年7月23日 收入權利金美金1萬2,000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兌換利益(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9 39 104年12月23日 比價損失美金1萬8,550.49元 會計科目誤載為代付款(正確應為處分投資利益) 告證69 40 105年1月12日 支付美金23萬5,000元平倉費 未入帳 告證69、77 41 105年1月22日 比價損失美金1萬1,674.65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42 105年2月24日 比價損失美金1萬481.09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43 105年3月23日 比價損失美金9,484.14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44 105年4月22日 比價損失美金8,761.36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45 105年5月24日 比價損失美金1萬1,479.16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46 105年6月22日 比價損失美金1萬2,047.24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47 105年7月22日 比價損失美金1萬5,522.96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48 105年8月24日 比價損失美金1萬4,709.24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49 105年9月22日 比價損失美金1萬4,550.64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50 105年10月24日 比價損失美金1萬6,523.3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51 105年11月23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975.57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52 105年12月22日 比價損失美金2萬2,220.30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53 106年2月22日 比價損失美金4萬690.69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54 106年3月22日 比價損失美金4萬2,018.61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55 106年4月24日 比價損失美金4萬946.62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56 106年5月24日 比價損失美金4萬324.44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57 106年6月22日 比價損失美金3萬7,276.79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58 106年7月24日 比價損失美金3萬3,878.81元 未入帳 告證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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