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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鼎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生財
被 告 高綺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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