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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魏村雨
被 告 詹宸翔
孫彬元
魏綱邑
游志誠
陳賢琞
薛念平
邱晨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宸翔、孫彬元、魏綱邑、游志誠、陳賢琞、薛念平、邱晨恩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魏村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詹宸翔、邱晨恩雖於前開刑事案件程序中與原告達成訴訟外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稽,然訴訟外和解並無終結民事訴訟程序之效果,是以該部分之訴訟關係尚未消滅,仍應由本院移送民事庭處理。
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蕭淳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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