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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08號
原 告 陳佳伶
被 告 傅懋璿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0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件因原告起訴不合法(詳後述),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傅懋璿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61號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即應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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