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交易,143,2022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世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院偵字第6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交簡字第64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王佑烈告訴被告翁世豪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嗣本案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和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交簡字卷第15頁、第17至18頁),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院偵字第699號
被 告 翁世豪 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世豪於民國110年9月16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20時28分,途經林森南路車行地下道,本應注意汽車(含機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自然光、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車前有車輛行駛中等情況,復依其智識、精神狀態、車況正常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
適有王佑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行駛在同向前方,為翁世豪自後方所追撞,致王佑烈受有右踝挫傷併前脛腓韌帶部分撕裂及撕裂性骨折等傷害。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時,翁世豪在場並當場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王佑烈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世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佑烈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當事人登記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及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頂溪紫陽復健科診所、有明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翁世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又被告犯罪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留於肇事現場,並於警方前往處理時,自承為肇事人,此有前開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1紙附卷可參,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是否減輕其刑,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斟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江貞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昭宜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