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宜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76號、111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宜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檢察官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檢驗後,驗得第二級毒品,堪認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命成分等事實,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
又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綜上,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物1包 (含包裝,驗餘淨重0.246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卷第153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