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單禁沒,146,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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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虞家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40、298、23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虞家偉於民國110年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8、240、2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又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詳細物品名稱及內容如附表所示),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參,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4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1 白色透明結晶4包(總毛重4.03公克,抽樣1包進行分析,毛重4公克,淨重0.689公克,驗餘淨重0.68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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