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單禁沒,83,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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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澤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吳澤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04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96號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致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於110年3月12日因無繼續戒治必要而停止處分執行出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12日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104號、109年度毒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259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10年3月3日新戒所輔字第11005000290號函附之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6至8所示之物,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機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雖非毒品,然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經乙醇溶液沖洗,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等情,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各1份附卷可憑,堪認均係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又扣案附表編號1至3、編號6至8所示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

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或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混有白色及黑色之結晶 1袋(含包裝袋1只,毛重0.2350公克、淨重0.0370公克、取樣0.0154公克、驗餘淨重0.0216公克) 檢出海洛因(Heroin)、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愷他命(Ketamine)、6-Monoacetylmorphine、Acetylcodeine及Caffeine等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9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卷第85頁暨反面) 2 粉末 2包(含包裝袋2只,淨重2.69公克、驗餘淨重2.68公克) 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0770號濫用藥物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206號卷第32頁) 3 白色或透明晶體(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1袋(含包裝袋1只,毛重0.4022公克、淨重0.0681公克、取樣0.0028公克、驗餘淨重0.0653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8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卷第29頁) 4 吸食器 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5 玻璃球 2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6 碎塊狀物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3.59公克、驗餘淨重3.58公克) 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0280號濫用藥物鑑定書(見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6146號卷第54頁) 7 粉末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1.57公克、驗餘淨重1.56公克) 檢出海洛因成分 8 白色透明晶體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2.73公克、淨重2.53公克、取樣0.01公克、驗餘淨重2.52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253號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卷第34頁)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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