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珮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7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共十點六二○三公克,含外包裝袋伍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珮吟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28號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淨重10.6480公克;
驗後餘淨重10.620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28、3578號案件予以簽結,有該署簽呈1份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728號卷,下稱毒偵3728卷,第133至134頁)。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淨重10.6480公克;
驗餘淨重10.6203公克),均係屬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證(見毒偵3728卷第19至21、93、97頁)。
依據前揭說明,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5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