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慕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183號、第360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25號、第1604號、第2551號、第3205號、第34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慕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8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陳慕凡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時間及地點,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9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0月5日下午5時13分許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併案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2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83號、第360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25號、第1604號、第2551號、第3205號、第34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晶體、白色透明結晶塊共3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0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208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604號卷第79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22號卷第8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核交字第423號卷第7頁),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1 民國109年9月4日上午9時23分許為臺北地檢署觀護人室採集尿液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許 不詳地點 2 109年11月8日上午11時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3樓之5住處內 3 110年1月12日上午11時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3樓之5住處內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及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⑴淨重0.5160公克,取0.0002公克,驗餘淨重0.5158公克。
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604號卷第79頁) 2 晶體1包 ⑴淨重0.8959公克,取0.0122公克,驗餘淨重0.8837公克。
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核交字第423號卷第7頁) 3 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 ⑴淨重0.1100公克,取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098公克。
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22號卷第82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