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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張 琴
被 告 丁榮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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