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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威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緝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威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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