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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周姈㲆
被 告 王睿騰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 上列
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7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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