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林秀蓉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被 告 陳建誠(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之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2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建誠被訴違反醫療法之傷害案件,茲因被告於該案繫屬中之民國111年1月21日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31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