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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謝宇涵
被 告 許哲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0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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