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邱成源
被 告 謝杰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18號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上開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