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傅懋璿部分:
- 二、楊庭豪部分:
- 三、何奕勲部分:
- 四、鄒潁芙部分:
- 五、余家菡部分:
- 六、羅先覺部分:
- 事實
- 一、緣何奕勲以投資買賣虛擬貨幣為業,前與鄒潁芙(原名鄒心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本案就被告何奕勲部分應為實體判決:
- 二、證據能力:
-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因受附表一所示手法詐騙,
- 二、被告楊庭豪部分:
- 三、被告何奕勲部分:
- 四、被告鄒潁芙部分:
- 五、被告余家菡部分:
- 六、被告羅先覺部分:
- 參、論罪科刑:
- 一、被告楊庭豪部分:
- 二、被告何奕勲部分:
- 三、被告鄒潁芙部分:
- 四、被告余家菡部分:
- 五、被告羅先覺部分:
- 參、沒收:
-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二、被告楊庭豪部分:
- 三、被告何奕勲部分:
- 四、被告鄒潁芙部分:
- 五、被告余家菡部分,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其受有犯罪所得,不
- 六、被告羅先覺部分:
- 肆、不另為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另以:被告楊庭豪、何奕勲、鄒潁芙、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 三、查被告何奕勲、羅先覺知悉余秉原之資金為不法所得,卻仍
- 四、職是,被告何奕勲、羅先覺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 伍、被告何奕勲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何奕勲係奧鈺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奧鈺公司
- 二、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何奕勲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
- 三、訊據被告何奕勲固坦承上開客觀金流,惟堅詞否認有何本部
- 四、查依追加起訴意旨所載之證據,均為金流資料及告訴人陳瞬
- 五、綜上所述,就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 陸、被告傅懋璿不受理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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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61號
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
111年度訴字第1063號
111年度訴字第1064號
111年度訴字第1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懋璿
楊庭豪
何奕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奇律師
傅于瑄律師
被 告 鄒潁芙(原名鄒心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歐苡均律師
林明忠律師
被 告 余家菡
被 告 羅先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黃鈺書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21、4549),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689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73號、111年度偵字第12098、19322、20064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867、11000、13709、19323、20064、21193、2293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63號、112年度偵字第21495號、113年度偵字第413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854、20379、27315、29570、31707、38693、29868、30351、51186、52339、4195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第19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傅懋璿部分:本件公訴不受理。
二、楊庭豪部分:楊庭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何奕勲部分:何奕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四、鄒潁芙部分:鄒潁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余家菡部分:余家菡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羅先覺部分:羅先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何奕勲以投資買賣虛擬貨幣為業,前與鄒潁芙(原名鄒心瑜)為男女朋友關係、與楊庭豪為前同事兼朋友關係,余家菡為余秉原之妹、羅先覺為余秉原之友人,其等均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詎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均知悉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之窒礙,且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等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合力掩飾及隱匿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定特定犯罪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竟基於縱他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故意;
何奕勲、羅先覺均知悉余秉原從事之事業有可能違犯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定特定犯罪,其等均知悉為余秉原操作提款、購買、兌換虛擬貨幣,可能因而與余秉原合力掩飾及隱匿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定特定犯罪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等情事,有所預見,竟仍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楊庭豪於民國110年5月中旬之某日,在臺北市某處,以一個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將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13)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帳號(822)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下稱楊庭豪帳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何奕勲,再由何奕勲轉交余秉原使用,且楊庭豪亦按何奕勲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
㈡鄒潁芙於110年3、4月間某時,在臺北市某處,同意以一個帳戶每月5千至1萬元之代價,將國泰世華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鄒潁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何奕勲,再由何奕勲轉交余秉原使用,且鄒潁芙亦按何奕勲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
㈢余家菡於109年5月至8月間某時,同意將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余家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密碼,交付予余秉原使用,且余家菡亦按余秉原指示數次臨櫃辦理約定轉帳帳戶。
㈣嗣余秉原即與附表一所示之不詳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詐騙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告訴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之各第一層帳戶,再層轉至楊庭豪帳戶、鄒潁芙帳戶、余家菡帳戶。
何奕勲旋於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時地,按余秉原指示,將匯入附表一編號2、4、5、9款項予以提領之,因而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羅先覺則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地,按余秉原指示,將匯入附表一編號3之款項予以提領之,因而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依司法院「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及參考範例」不載移送過程。
】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就被告何奕勲部分應為實體判決:㈠在自然意義上固或有數行為,然其罪數如何,則應審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基於同一犯意(其判斷標準乃行為人主觀上所預定侵害特定一個法益之意思,在實施犯罪之全體過程中,是否一直持續抑或已然中斷);
客觀上,數行為間,是否係利用同一機會實施(其判斷標準,應自全體犯罪過程觀察,可供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是否持續抑或已經變更)。
倘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為利用同一機會,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固應論以包括的一罪,以免評價過度;
反之,行為人主觀上犯意難認係出於單一之意思決定,客觀上復非利用同一機會而從事犯行,侵害法益亦非完全相同之際,則仍應論以數罪。
此外,洗錢防制法制定之目的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洗錢活動掩飾其犯罪事實,妨礙對特定犯罪及其金流之追查,故其保護之法益主要係國家對於特定犯罪之訴追及處罰權,而追查、究明被害人被害金錢之流向,亦有兼及保護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之目的。
倘若洗錢行為所侵犯之被害人財產法益並非同一,則各次洗錢行為之罪數認定,應審視個案被害人財產法益受侵害之情形,以確保充分而不過度之行為人罪責評價。
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自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7、1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何奕勲之辯護人固主張:被告何奕勲先前因與「余秉原」交易虛擬貨幣所涉洗錢犯行,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7、548號判決確定(下稱被告何奕勲前案),本案應逕為免訴判決云云。
㈢洗錢罪之保護法益,除維護金流透明及排除檢警調查障礙等社會法益外,尚兼及於個人財產法益,已如前述,被告何奕勲前案之被害人既與本案被害人不同,則兩案侵害法益即非全然同一。
準此,本案與前案既是不同被害人因不同詐騙行為而受騙匯款,且被告何奕勲就各該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亦各於不同時間為之,於刑法評價上應認本案洗錢行為具獨立性,與前案之洗錢行為即非屬接續犯之同一案件,其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不及於本案洗錢行為,被告何奕勲之辯護人主張被告何奕勲應予免訴判決云云,洵無足採。
二、證據能力:本判決書所引用之下開證據,未據檢察官、被告傅懋璿、楊庭豪、何奕勲、鄒潁芙、余家菡、羅先覺及其等辯護人對本案各項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表示爭執,依司法院「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及參考範例」不予記載。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因受附表一所示手法詐騙,至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並輾轉匯入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帳戶,及由何奕勲、羅先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提領等節,有附表二所示各證據在卷可憑,且為本案各被告所不爭,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二、被告楊庭豪部分:㈠訊據被告楊庭豪固坦承將其所申辦之上開帳戶交付予被告何奕勲,且每月可收取「租金」,並按被告何奕勲指示辦理約定帳戶,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之犯意,辯稱略以:伊之前在波賽頓科技公司跟被告何奕勲是同事,當時被告何奕勲稱一個叫「ALLEN」的客戶要借帳戶,被告何奕勲說「ALLEN」是他做虛擬貨幣的老客戶,當時有放「ALLEN」的錄音檔給伊聽,詳細內容伊忘了,大致是要借3個帳戶,一個帳戶新臺幣(下同)3萬元,因為伊有欠被告何奕勲與證人雷士霆錢,所以要先抵他們兩人的債務,當時說因為欠雷士霆比較多,所以每個月給雷士霆6萬元,第一個月先把欠被告何奕勲的還完,有剩的再給伊,伊忘記當時借帳戶的理由是什麼了,但伊覺得聽起來合理,案件爆發之後,才知道「ALLEN」就是余秉原等語。
㈡惟被告楊庭豪提供帳戶予被告何奕勲,使得上開帳戶作為收取被害人、告訴人受騙款項,且其更按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亦便利將該等款項層轉,其所為之行為確係供作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詐取款項及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此種屬於洗錢制法第3條之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用之助力。
且查金融帳戶為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得申請使用,並無特殊限制,若非涉有不法,亦不至遭凍結、鎖定。
且國內目前詐騙行為橫行,詐騙集團為掩飾其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收取詐騙所得後,指示帳戶持有人或其他車手提領款項,再以現金交付詐騙集團之上手,以確保犯罪所得免遭查獲,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此等案件迭有所聞,並經政府機關、傳播媒體廣為宣導周知,而被告楊庭豪為心智正常之成年人,曾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更知悉銀行有警示帳戶之設計,而仍願以一個月3萬元之代價「出租」帳戶之異常使用方式,其主觀上對於所為係從事法所不容許之行為,自已有所預見。
㈢此外,被告楊庭豪於警詢時自白略以:伊出租帳戶給余秉原,認為是單純做生意、加減賺點錢當外快等語(見偵2021卷二第208頁、偵13709卷第15頁、偵11000卷第21頁);
於本院審理時,復自承略以:當時是被告何奕勲向伊稱余秉原要借帳戶,伊的理解上,被告何奕勲之所以要借帳戶,可能是因為他們自己的帳戶無法使用或其他原因,主要可能有博弈款項,而有風險,帳戶有可能被鎖云云(見本院卷四第107頁),亦自承其與被告何奕勲、證人雷士霆曾一同至被告余家菡及羅先覺所委任之辯護人屠律師事務所「套說法」,並稱:「這一塊我也不知道為何要特別約去套說法,我只是被告知那天要去律師那邊,要講之前筆錄那套說法」,所謂之前筆錄的說法,就是伊在警詢時所稱的投資錢請被告何奕勲操盤分潤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10頁),被告楊庭豪已說明其翻異說詞之原委,係與共犯之辯護律師套招,更坦承主觀上知道可能是涉有博弈款項而有「風險」,顯見被告楊庭豪對於進入其帳戶之金流,可能事涉非法資金乙節,有所認識,其卻為賺取外快、謀自身利益,而提供自己帳戶,容任余秉原輾轉收取不法所得,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自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㈣被告楊庭豪雖辯稱其僅是「借」帳戶給被告何奕勲的客戶余秉原做虛擬貨幣,並推稱不知事涉不法云云,惟始終無法解釋:何以被告何奕勲、余秉原不使用自己之帳戶?且何以「借」帳戶可以獲取額外利益?事後又何需與被告何奕勲、雷士霆一同至同案被告余家菡及被告羅先覺所委任之律師事務所統一辯詞,迴避其交付帳戶給被告何奕勲並收取對價之情節?等不合常理之情節,其答辯自難憑採。
㈤綜合上情,被告楊庭豪於知悉提供自身帳戶予他人,係從事收取不明款項或「博弈」款項,不僅能獲有一個月3萬元之代價,更需按指示設定約定帳戶,明顯異於正常帳戶使用或偶然借用之狀況,仍為圖滿足金錢需求而提供之,不僅對於自己帳戶及行為被用作收取贓款之洗錢工具,已有預見,且所為提供之行為,得以收受高額對價,幾乎不會蒙受損失,乃對於所預見淪為洗錢工具助力,而作為不法使用之可能性,不以為意,容任其提供之帳戶可能遭作為洗錢之風險發生。
據此,被告楊庭豪主觀上顯具有縱有人利用其行為實施洗錢犯罪之用,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㈥綜上,被告楊庭豪所辯,並不足採,本件事證業已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何奕勲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奕勲於本案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庭豪、鄒潁芙、羅先覺、余家菡、證人即余秉原之父余金和、證人雷士霆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LINE群組「實名過的交易玩家」對話紀錄擷圖、羅先覺之手機對話紀錄擷圖(群組名稱顯示「羅哥一家人」)、LINE群組「小勳承兌」截圖等件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何奕勲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本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何奕勲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鄒潁芙部分:㈠訊據被告鄒潁芙固坦承將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交予被告何奕勲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犯意,辯稱略以:伊與被告何奕勲原係男女朋友,伊認為帳戶係交給被告何奕勲做正常虛擬貨幣交易云云。
㈡惟查被告鄒潁芙前因受被告何奕勲之指示,於110年1月15日至苗栗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向另案共同被告王如琪收取另案詐騙集團之現金贓款(王如琪辯稱係欲以之向被告何奕勲購買比特幣),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該署110年度偵字第800號、第2546號為不起訴在案,理由略以:詐騙集團成員雖提供被告何奕勲之聯絡方式予王如琪,然此可能係因被告何奕勲售價較佳或刻意誤導偵辦方向,而認不能逕予論斷被告何奕勲及被告鄒潁芙與該案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
是以,被告鄒潁芙對於伊與被告何奕勲所從事之虛擬貨幣買賣,可能遭詐騙集團等不法之徒利用,做為洗錢工具等情形,應當知之甚詳,其等對於從事虛擬貨幣買賣,自應更加注意資金來源,以防遭不法之徒利用,乃屬當然。
則被告鄒潁芙堅稱不知虛擬貨幣可能跟詐騙有關云云,自屬避重就輕之詞;
而其辯護人無視上情,辯稱被告何奕勲之虛擬貨幣買賣係「地檢署認證合法」之事業,故被告鄒潁芙無主觀不法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49頁),當屬曲解,而不足採。
㈢再查,被告鄒潁芙於本院自白略以:伊因為失業,就讓被告何奕勲替伊把勞健保加保到波賽頓公司,由被告何奕勲替伊出勞健保費用,後來伊去找「正常」的工作,就自然而然退出波賽頓公司,110年4、5月,伊與被告何奕勲分手,之所以沒有把帳戶拿回來,以至在110年5月捲入本案,係因被告何奕勲其他的案子被人詐騙約300萬元【註: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判決】,如果被告何奕勲「改做一般工作」是還不出來的,只能繼續做虛擬貨幣買賣的生意來賠這一筆,伊做C2C的虛擬貨幣買賣時有加入一個群組,群組裡有人提到要全臺灣去做筆錄,伊覺得要到外地做筆錄、還要被警察歧視,伊不太能接受,後來伊還有因為C2C去高雄做過筆錄,要請假還要花交通費,伊覺得這樣成本跟風險有點高,伊就跟被告何奕勲說伊不做了,伊是從109年12月做到110年1月,接近過年時就不做了,到4、5月時伊跟被告何奕勲的感情就淡了,伊就去找別的工作,伊在做虛擬貨幣時,被告何奕勲都是用成本價給伊,所以那個月伊賺到的8至10萬元,被告何奕勲沒有從中賺到錢,伊也沒分被告何奕勲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28至449頁)。
堪認被告鄒潁芙亦知悉虛擬貨幣買賣有涉犯刑責,以致需至外地做筆錄,並承受警察異樣眼光之風險,並稱伊因不願承擔這樣的風險,就改找「正常的」工作,嗣說明被告何奕勲如果不從事虛擬貨幣買賣,而改做「一般的」工作,收入會大幅下降等情節,是被告鄒潁芙對於被告何奕勲從事之虛擬貨幣買賣,雖有高收益,但亦伴隨法律上風險等節,確實有所認識,被告鄒潁芙辯稱不知有違法可能、或純粹信任被告何奕勲云云,均屬避重就輕之詞,實難憑採。
㈣然而,被告鄒潁芙提供帳戶予被告何奕勲,使得上開帳戶作為收取被害人、告訴人受騙款項,且其更按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亦便利將該等款項層轉,其所為之行為確係供作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詐取款項及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此種屬於洗錢制法第3條之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用之助力。
且查金融帳戶為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得申請使用,並無特殊限制,若非涉有不法,亦不至遭凍結、鎖定。
且國內目前詐騙行為橫行,詐騙集團為掩飾其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收取詐騙所得後,指示帳戶持有人或其他車手提領款項,再以現金交付詐騙集團之上手,以確保犯罪所得免遭查獲,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此等案件迭有所聞,並經政府機關、傳播媒體廣為宣導周知,而被告鄒潁芙為心智正常之成年人,曾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更知悉銀行有警示帳戶之設計,亦明瞭虛擬貨幣極易成為洗錢工具,卻仍願以一個月5千元之代價「出租」帳戶之異常使用方式,對上情自難諉為不知。
㈤綜合上情,被告鄒潁芙知悉提供自身帳戶予被告何奕勲,係從事即易遭利用為洗錢管道之「虛擬貨幣買賣」,不僅能獲有一個月5千至1萬元之代價,更需按指示設定約定帳戶,且明知被告何奕勲所從事之「虛擬貨幣買賣」事業之收益遠高於「一般正常工作」、且有「法律上風險」等,明顯異於正常帳戶使用或偶然借用之狀況,仍為圖滿足金錢需求而提供之,不僅對於自己帳戶及行為被用作收取贓款之洗錢工具,已有預見,且所為提供之行為,得以收受高額對價,幾乎不會蒙受損失,乃對於所預見淪為洗錢工具助力,而作為不法使用之可能性,不以為意,容任其提供之帳戶可能遭作為洗錢之風險發生。
據此,被告鄒潁芙主觀上顯具有縱有人利用其行為實施洗錢犯罪之用,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㈥被告鄒潁芙雖辯稱,伊係信任前男友即被告何奕勲而提供帳戶云云,惟查被告鄒潁芙知悉被告何奕勲之虛擬貨幣買賣事業可能涉及不法,業如前述。
而被告鄒潁芙將本案帳戶提供予被告何奕勲之際,雙方行將分手,且被告鄒潁芙自述分手原因,係因雙方各自有子女要照顧,及伊與被告何奕勲之子女、家人相處不適等情,則被告何奕勲、被告鄒潁芙間既無任何長期共同生活之意思,亦無彼此可共同期待之未來,被告何奕勲照顧自己子女、家人之責任,又優先於照顧被告鄒潁芙,是縱使雙方和平分手,倘被告鄒潁芙因本案背負刑責,對被告何奕勲並不會有任何生活上之不便或影響,此參被告何奕勲堅不使用自己父母之帳戶即明(見本院卷三第422至423頁);
再衡以雙方交往期間,被告何奕勲曾為被告鄒潁芙尋覓「人頭勞健保」公司及代付勞健保費用、支付生活開銷,並以成本價提供虛擬貨幣予被告鄒潁芙,嗣再提供每月5千至1萬之金額為「借用」被告鄒潁芙帳戶之對價(見本院卷三第407至409頁),堪認被告鄒潁芙在知悉被告何奕勲從事之虛擬貨幣買賣事業可能涉及不法之情形下,卻為獲取經濟利益而仍提供帳戶,容任被告何奕勲用於輾轉收取余秉原之不法所得,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自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㈦綜上,被告鄒潁芙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業已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被告余家菡部分:㈠訊據被告余家菡雖坦承將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交付予其胞兄余秉原,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洗錢之犯意,辯稱略以:伊係出於信任關係,單純提供帳戶予胞兄余秉原。
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余秉原全家人含父母、祖母帳戶均提供予余秉原使用,檢察官卻僅起訴余秉原之胞妹即被告余家菡,且沒有人想到詐騙的行為人會提供自己家人的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使用,被告余家菡與余秉原雖都設籍於板橋,但被告余家菡沒有開拆余秉原的法院信件,不知余秉原遭通緝云云。
㈡惟查,被告余家菡前因掛名擔任余秉原所設立之「馥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馥郁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而涉詐欺罪、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罪,前於107年10月2日遭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以犯罪嫌疑人身份約談到案(見本院卷二第377頁),其嗣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832、1833、1834、1835、1837號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余家菡經歷上情,應當知悉余秉原所從事之行業實為不法事業,卻猶在109年5至8月間將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交付予余秉原(見本院卷二第166頁),再以信任胞兄云云為辯,顯係避重就輕之詞,自不足採。
又,被告余家菡辯稱上開108年間偵字案件中,伊沒有到地檢署或警察局過,都是律師處理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67頁),故意迴避伊曾遭市調處約談之情節,其辯稱過程都由律師代為處理,伊全不知情云云,自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
再者,被告余家菡因交付本案帳戶而於110年9月2日進行製作警詢筆錄,嗣於同年月23日再行製作警詢筆錄時,推稱自110年9月2日起就再連絡不上余秉原云云(見新北111偵30351卷第10頁),惟於110年12月9日,余秉原尚透過通訊軟體指示被告余家菡拿20萬元予被告羅先覺(見偵2021號卷二第156頁,詳後述),是被告余家菡推稱聯絡不上余秉原云云,即與事證不符,而彰其本案所辯,均屬臨訟杜撰之詞,不足為採。
㈢綜合上情,被告余家菡於知悉提供自身帳戶予余秉原,係從事收取合法性有疑之款項,且需按指示設定約定帳戶,明顯異於正常帳戶使用或偶然借用之狀況,且被告余家菡自身前已因遭余秉原利用為「人頭」而從事不法行為,卻仍心存僥倖而仍提供本案帳戶,且接受余秉原供應母親醫藥費(見本院卷三第465頁),及以不詳方式取得20萬元現金,再依余秉原指示交付被告羅先覺,又接受余秉原透過被告羅先覺「協助」處理家中大小事務,不僅對於自己帳戶及行為被用作收取贓款之洗錢工具,已有預見,且所為提供之行為,享有上開利益,又幾乎不會蒙受損失,乃對於所預見淪為洗錢工具助力,而作為不法使用之可能性,不以為意,容任其提供之帳戶可能遭作為洗錢之風險發生。
據此,被告余家菡主觀上顯具有縱有人利用其行為實施洗錢犯罪之用,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㈣辯護人雖一再以,未聽聞詐騙集團以至親帳戶收款情節、被告余家菡無法想像遭胞兄余秉原利用云云為辯。
惟查被告余家菡所提供之帳戶,為詐騙集團之第三、四層帳戶,資金流入甚鉅,則詐騙集團為確保款項能順利匯入、領出,以免其等費盡心思詐騙款項之出入帳戶有無法使用或轉入該帳戶之款項無法提領之情形,是其等所使用之銀行帳戶,必為其等所能全然控制之帳戶,以確保詐得款項之匯入及提領甚明。
是余秉原為求確保詐騙所得能順利匯入、領出,以其所信任之近親之帳戶收款,並非悖於常情之事,余秉原既有以胞妹即被告余家菡名義設立人頭公司,使被告余家菡涉犯刑責之前例,其本次再以被告余家菡之帳戶收款,使被告余家菡再罹刑典,即非全無可能,辯護人無視上情,其答辯自無可採。
再衡以我國票據法除罪化前,以至親、髮妻名義開立支票嗣跳票,放任至親、髮妻背負刑責而琅璫入獄者,亦所在多有,辯護人空言稱行為人不致陷害自己親人云云,即乏依據,而難憑採。
㈤綜上,被告余家菡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業已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被告羅先覺部分:㈠訊據被告羅先覺固坦承為附表一所示提領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略以:係余秉原以每月5萬元之對價,請伊代為照顧余秉原之父、母、祖母及跑腿領錢,不知道涉及詐欺等不法等語。
㈡被告羅先覺有洗錢之認知及意欲,詳如下述:1.被告羅先覺自承:知道余秉原有訴訟糾葛,可能因此無法使用帳戶(見本院卷三第343頁),則余秉原如何同時對外負欠債務、又能有大筆資金待處理,並能每月支付被告羅先覺5萬元?加以被告羅先覺自承黑白兩道都在找余秉原(見本院卷三第367頁),是被告羅先覺對於余秉原之資金來源係不法所得乙節,顯應有所認識。
而被告羅先覺亦自承:款項只要一進入余秉原家人的帳戶,余秉原就會通知伊領款,每天早上會確認虛擬貨幣的匯率,如果匯率不好,錢就先放伊那邊,就是伊還是先去領錢,但錢就先放著,過幾天再跟被告何奕勲他們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0至363頁),此顯見余秉原尚有餘裕等待虛擬貨幣降價,此與一般詐騙集團極欲快速將贓款轉為虛擬貨幣、躲避檢警追查等節迥異,則若非提領款項者為余秉原極度信任之人,其豈有可能放任詐騙所得以現金方式交由被告羅先覺保管,而不擔心被告羅先覺捲款潛逃?更可見於余秉原透過層層轉匯並由被告羅先覺提領現金後,已屬最後一層交付現金或再轉化為虛擬貨幣階段,其所為自屬「洗錢」行為之不同掩飾行為。
2.證人余金和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余秉原有要伊提供帳戶、公司給余秉原使用,其中帳戶是余秉原派人去礁溪找伊收取,帳戶是新開的、還辦理過網路銀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至第51頁);
證人余家菡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係按余秉原的指示交付帳戶、設定約定帳號,伊母親、奶奶的帳戶也有提供給余秉原,但伊不清楚是誰帶奶奶、媽媽去辦理的,而余秉原本有將房屋登記在伊名下,後來有余秉原的債權人找到住家,要伊還錢,伊就請被告羅先覺處理拍賣的事情,伊只知道被告羅先覺是哥哥的朋友,伊有私人的事情要處理,余秉原說可以跟被告羅先覺說,這些都不用給被告羅先覺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50至467頁)。
3.則以被告羅先覺自陳其認識余秉原之經過、經營生意之內容,與余秉原家人即各證人余金和、余家菡接觸,暨為其等處理生活大小事及最重要的帳戶、提款等節,可見被告羅先覺乃余秉原得以自由活動之最重要幫手,其等關係密切、信任,凡此各情,均堪認被告羅先覺對於本案所層轉之款項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款項乙節,顯有預見,絕無不知之理,其進而按余秉原之指示,將款項提領整合而造成司法追查之困難,即有洗錢之犯意。
㈢至於證人即余秉原之父余金和固於本院證稱:被告羅先覺有照顧伊配偶及母親云云,惟其亦自承與配偶、兒女已分居多年,所謂被告羅先覺有照顧伊太太,是聽被告羅先覺稱曾載伊太太去看醫生,余秉原沒有跟伊介紹過被告羅先覺這個人,是被告羅先覺到礁溪拜拜,向伊介紹自己是余秉原的朋友,伊把遇到被告羅先覺的事跟余秉原說,余秉原沒有說什麼,被告羅先覺沒有幫伊個人,被告羅先覺與伊沒有什麼關係等語,顯見余金和就所謂「被告羅先覺有無照顧余秉原之母」乙節,僅係聽聞被告羅先覺口述,而非親身見聞,又倘使余秉原以每月5萬元對價「聘用」被告羅先覺「照顧自己父母及祖母」,何以未曾通知余金和?再衡以余金和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另案作證時,稱余秉原有跟伊提過虛擬貨幣買款,然於本院證述時,則改口稱余秉原沒有跟伊提過虛擬貨幣,比特幣是什麼伊也不知道,余秉原借帳戶時沒有跟伊說要做什麼,也沒有跟伊說要做虛擬貨幣買賣,伊會提供只是因為要幫兒子,因伊與家人分居已久,心有虧欠,甚稱不知道余秉原遭通緝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2至36頁),堪認余金和證詞前後翻異,非無坦護、協助余秉原及其共犯之可能。
再衡以通訊軟體「羅哥一家人」群組中,余秉原於110年12月9日指示被告余家菡交付20萬元予被告羅先覺,並稱「很急先準備」、「事情羅哥碰面跟你說」(見偵2021號卷二第156頁),顯見被告羅先覺對於余秉原之事務知之甚詳,關於不適合或未及在通訊軟體上向胞妹即被告余家菡說明之事項,尚能使被告羅先覺知悉並代向被告余家菡說明,堪認被告羅先覺在余秉原之洗錢網絡內扮演相當角色。
㈣再查被告楊庭豪自承曾至被告余家菡、羅先覺所委任之辯護人屠律師事務所「套說法」,當時去的還有被告何奕勲、證人雷士霆(見本院卷四第110頁);
而被告何奕勲、證人雷士霆於另案均自承,被告余家菡、被告羅先覺所委任之辯護人,實係余秉原出資、被告羅先覺尋覓,其等亦有與該律師討論辯護策略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43號判決),益彰被告羅先覺確實處於余秉原洗錢網絡之核心角色,被告羅先覺辯稱其一概不知云云,自無可採。
㈤是依被告羅先覺所自陳,當被害人受騙而將款項交付後,余秉原即會即時通知,且將款項層層匯入余秉原所控制之帳戶即附表一編號3,係由第一層帳戶轉入第二層帳戶(被告楊庭豪帳戶),再分流至第三層、第四層帳戶,即余秉原之奶奶余蘇美玉、妹妹余家菡、媽媽鄭淑娟、爸爸余金和之帳戶,且由被告羅先覺將分流入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款項全數提領之,其客觀所為,即係按指示提款之「車手」行為,確係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此種屬於洗錢防制法第3條特定犯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㈥被告羅先覺及其辯護人雖另又辯稱:無法想像余秉原以家人帳戶收取贓款云云。
惟余秉原本案使用之家人帳戶,為詐騙集團之第三、四層帳戶,資金流入甚鉅,則詐騙集團為確保款項能順利匯入、領出,以免其等費盡心思詐騙款項之出入帳戶有無法使用或轉入該帳戶之款項無法提領之情形,是其等所使用之銀行帳戶,必為其等所能全然控制之帳戶,以確保詐得款項之匯入及提領甚明。
是余秉原為求確保詐騙所得能順利匯入、領出,以其所信任之近親之帳戶收款,並非悖於常情之事;
再衡以我國票據法除罪化前,以至親髮妻名義開立支票嗣跳票,放任至親髮妻背負刑責而琅璫入獄者,亦所在多有,辯護人空言稱行為人不致陷害自己親人云云,即乏依據,而難憑採。
㈦綜上,被告羅先覺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業已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楊庭豪部分:㈠核被告楊庭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楊庭豪係以幫助犯意助益洗錢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審酌其具體犯罪情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庭豪為謀己利,將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余秉原所屬之詐欺集團,可輕易將詐騙所取得財物以現金提領、買虛擬貨幣方式躲避追緝,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破壞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誠屬不該;
且其犯後又未能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難認具悔意;
再審酌被告楊庭豪自述大學休學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廣告行銷公司,月入約3萬元、未婚無子女,要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四第168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基準。
二、被告何奕勲部分:㈠被告何奕勲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修正,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何奕勲,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核被告何奕勲如附表一編號2、4、5、9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何奕勲與余秉原間,就附表一編號2、4、5、9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已如前述,又被告何奕勲所為附表一編號2、4、5、9所示犯行,主觀上並非基於相同意思決定,客觀上時間有明顯區隔而非利用同一機會實施,且分別侵害附表一所示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自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予以分論併罰。
至其同一編號內多次提領之行為,應認屬接續之一行為。
㈤被告何奕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罪,應認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均予減輕其刑。
㈥量刑:1.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何奕勲以投資虛擬貨幣為業,卻為余秉原隱匿犯罪所得,且其為使余秉原及其所屬詐騙集團能順利以虛擬貨幣方式隱匿犯罪所得,竟對外徵集帳戶(如被告楊庭豪、被告鄒潁芙),堪認其參與洗錢行為之積極度極高,為虎作倀,惡性非微;
再衡以其自述徵用他人帳戶之原因,係虛擬貨幣交易所每日有出金限制云云(見本院卷三第411頁、第421至427頁),顯見其明知虛擬貨幣交易所本有防制洗錢之相關規範,卻仍以使用他人帳戶方式,惡意規避之,法敵對意識強烈。
其以此方式使余秉原金流不斷,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告訴人之損害難以回復,對公眾利益及社會秩序之影響均屬重大,自不宜僅處以得易服勞役之刑。
2.辯護人雖請求依兒童權利公約,考量被告何奕勲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處以替代監禁之刑云云,惟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
但主管機關依據所適用之法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於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之特定情況下,前開判定即屬必要」,係指僅有在符合兒童最大利益情況下,方能作出將兒童帶離其父母或家庭環境之決定,非指兒童之父母犯罪,仍不得違背其意願令其接受刑罰、入監服刑,更非謂違反刑事法律之行為人,得執該公約內容為其主張免受刑罰或免予入監服刑之請求權基礎。
辯護人所述,顯有誤會。
3.審酌被告何奕勲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改從事早餐店及機車行,月入約2萬餘元、已離婚要扶養二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四第168至169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基準。
三、被告鄒潁芙部分:㈠核被告鄒潁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鄒潁芙係以幫助犯意助益洗錢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審酌其具體犯罪情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鄒潁芙將其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余秉原所屬之詐欺集團,可輕易將詐騙所取得財物以現金提領、買虛擬貨幣方式躲避追緝,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告訴人、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破壞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誠屬不該;
且其犯後又未能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難認具悔意;
再審酌被告鄒潁芙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居家清潔及外送,月入約4、5萬元,另未來想經營理財業【註:被告鄒潁芙有無相關資格、從事此行業是否適法,請自行斟酌】、離婚要扶養未成年子女1人(另1未成年子女由他方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四第169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基準。
四、被告余家菡部分:㈠核被告余家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余家菡係以幫助犯意助益洗錢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審酌其具體犯罪情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余家菡前已因擔任胞兄余秉原所設立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而涉犯刑責,卻仍心存僥倖,再提供本案帳戶予余秉原,並一再推稱係出於手足親情云云,以此幫助余秉原所屬之詐欺集團,可輕易將詐騙所取得財物以現金提領、買虛擬貨幣方式躲避追緝,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告訴人、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破壞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誠屬不該;
且其犯後又未能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難認具悔意;
且偵查期間尚向檢警謊稱未再與余秉原聯絡,法敵對意識強烈;
再審酌被告余家菡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服裝設計,月入約4、5萬元,離婚要扶養未成年子女1人及父母,現與母親及祖母同住,祖母尚有與姑母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四第169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基準。
五、被告羅先覺部分:㈠核被告羅先覺於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羅先覺與余秉原間,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羅先覺為圖己利,與余秉原共同實行洗錢犯行,以此方式使詐欺集團得以製造金流斷點,致告訴人受騙所匯款項難以追索,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所為自不足取;
且其犯後又未能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難認具悔意;
再審酌被告羅先覺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餐廳兼職、已婚有子女2人(1人未成年),現要扶養未成年子女1人及父親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四第169至170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基準。
參、沒收: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庭豪部分:被告楊庭豪自承其提供帳戶時,余秉原稱一個帳戶3萬元、三個9萬元,那些錢先用來抵伊與雷士霆間的債務,伊原積欠雷士霆40萬餘元,現約欠快2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4、96、116頁),堪認被告楊庭豪自本案提供帳戶之幫助洗錢行為,獲取20萬元之不法利益,雖未扣案,仍應依法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何奕勲部分:被告何奕勲自承其與「余秉原」之交易,獲利約是千分之3至千分之5間等語(見本院第981號卷第193頁),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何奕勲報酬利率應為0.003。
被告何奕勲所涉洗錢之本案款項數額分別為50萬元(附表一編號2)、12萬元(附表一編號4)、12萬元(附表一編號5)、8萬元(附表一編號9),本案犯罪所得為2460元(計算式:(500,000+120,000+120,000+80,000) *0.003 =2,460),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被告鄒潁芙部分:被告何奕勲稱向被告鄒潁芙「借用」帳戶部分,每月支付5千至1萬元之對價,依最有利被告鄒潁芙計算方式,以每月5千元計算。
附表一所示期間為均在000年0月間,故其犯罪所得應為5千元,雖未扣案,仍應依法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被告余家菡部分,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其受有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羅先覺部分:被告羅先覺自承為余秉原提領款項,每月可得5萬元之對價,其本案提領為時間為000年0月間,故其犯罪所得應為5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法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肆、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另以:被告楊庭豪、何奕勲、鄒潁芙、余家菡、羅先覺均知悉余秉原係詐欺集團成員,而有幫助或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因認被告何奕勲、羅先覺所為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亦涉犯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查被告何奕勲、羅先覺知悉余秉原之資金為不法所得,卻仍參與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業如前述;
惟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定其就余秉原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直接之行為分擔,亦無從認定被告何奕勲對於余秉原係屬詐欺集團成員一事有所認識或預見,難認被告何奕勲與余秉原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
而被告楊庭豪、鄒潁芙雖可預見虛擬貨幣可能供為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
被告余家菡雖可預見余秉原之資金來源為不法所得,惟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定其等就余秉原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直接認知或可預見而不違反其本意之處。
四、職是,被告何奕勲、羅先覺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及被告楊庭豪、鄒潁芙、余家菡被訴幫助詐欺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經本院論罪之一般洗錢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具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被告何奕勲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何奕勲係奧鈺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奧鈺公司)負責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犯行:㈠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起,使用通訊軟體「Tinder」,分別自稱「王欣妍」及「葉夢娜」,與網友陳瞬智聯繫,並以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詐騙陳瞬智,致陳瞬智陷於錯誤,而依其等提供投資外匯網址上網註冊,並先後依指示於108年8月25日轉帳共新台幣(下同)3萬2,000元至陳榮泰(另案通緝中)之新光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9月1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92萬8,500元至何奕勲所使用奧鈺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0月16日匯款20萬元至張永富(另案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之玉山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合計116萬500元;
其中,何奕勲收款後旋於同日自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出39萬2,598元,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上述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去向。
嗣後因陳瞬智向投資網站申請出金遭拒,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㈡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9月25日起,先後假冒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165反詐騙接線員、本署主任檢察官、本署公證處公證官,致電向陳芳真佯稱:其名下有行動電話號碼積欠電話費用,另涉及擄人勒贖案,須提供等值現金清查名下所有動產、不動產,以辦理暫緩執行命令等語,致陳芳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貸款、歸戶其名下資金至其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以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再提供網路銀行帳戶密碼,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9日至11月12日期間,未經陳芳真之同意或授權,逕自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自陳芳真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分別轉帳至蘇恩緒(另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軒浩(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游佳蓉(另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合計1,540萬3,736元;
其中,於109年10月23日轉入游佳蓉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共218萬元,於同日再匯出185萬元至何奕勲之中國信託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旋由何奕勲於同日自該帳戶轉出50萬元、161萬7,540元至吳昶毅之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上述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去向。
嗣因陳芳真於109年11月17日遭通知保費自動扣繳餘額不足,驚覺其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僅餘207元,始悉受騙。
㈢因認被告何奕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洗錢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等罪嫌。
二、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何奕勲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陳瞬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交易憑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奧鈺公司之中國信託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即證人陳芳真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交易明細、被告何奕勲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交易憑證、臺灣銀行108年年度交易日外匯收盤匯率、被告提供之泰達幣交易明細等件為據。
三、訊據被告何奕勲固坦承上開客觀金流,惟堅詞否認有何本部分之犯行,辯稱略以:伊當時係從事泰達幣買賣交易業務,時有同業即暱稱「清粥小菜」即陳彥博(年籍不詳)之人向伊調幣,伊向吳昶毅購買再轉賣,不足部分另行退款等語,並提出泰達幣交易相關憑證。
四、查依追加起訴意旨所載之證據,均為金流資料及告訴人陳瞬智、被害人陳芳真被騙過程,固堪認定告訴人陳瞬智、被害人陳芳真受上開詐術所騙,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及後續金流關係,惟被告何奕勲所經營之奧鈺公司,係從事虛擬貨幣業務,上開期日被告何奕勲買賣虛擬貨幣之交易記錄,亦有經公證人公證之區塊鏈資料在卷可憑(112年度北院民公正字第02360號,見本院卷三第191頁至第231頁),則被告何奕勲辯稱其亦係受三方詐騙,並非全然無據,尚不能以前開證據認定被告何奕勲確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嫌。
五、綜上所述,就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尚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前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陸、被告傅懋璿不受理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傅懋璿能預見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窒礙之處,故將自己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不確定犯意,於不詳時間,傅懋璿將以其名義所申設使用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下稱傅懋璿帳戶)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老發」之人使用,致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三所示,因認被告傅懋璿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㈡經查,本案被告傅懋璿提供上開帳戶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簡字1133號判決在案(現上訴中),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此部分應屬同一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繼瑩、牟芮君、許文琪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許文琪、凃永欽、林易萱、施柏均、張雯芳、郭郁、鄭皓文、蕭擁溱、曾開源、彭馨儀、吳育增、許宏緯、陳旭華、黃筵銘、林暐勛移送併辦,檢察官周慶華、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列表
編號 原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入第一層詐騙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二層詐騙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三層詐騙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四層詐騙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匯入第五層詐騙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車手及領款帳戶、提領時間 領款金額 (新臺幣) 共犯/參與行為人 1 起訴書附表附表一編號1 林淑娟 於110年5月23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左列之人,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5時07分許 110年5月27日15時17分許 110年5月27日18時15分許 8萬0,000 111偵0000○000 6萬5,000 111偵0000○000 14萬4,000 111偵0000○000 傅懋璿、楊庭豪、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
113偵4139併辦 陳佳伶 於110年4月4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左列之人,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何奕勲,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8日13時42分許 110年5月28日13時44分許 000年0月00日下午13時45分許 110年5月28日14時1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8日14時2分許 10萬0,000 25萬7,843 111偵0000○000 25萬8,000 111偵0000○000 50萬0,000 投警卷二733~734 110年5月28日14時4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8日14時5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8日14時6分許 10萬0,000 傅懋璿、楊庭豪、鄒潁芙、何奕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3、4、5;
111訴1062追加(即111偵12098附表) 吳怡瑱 於110年3月21日某時 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0時56分許, 176萬7,491 111偵0000○000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20分許、 110年5月27日11時20分許、 110年5月27日11時21分許、 110年5月27日11時22分許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22分許, 21萬0,000 投警卷二436 羅先覺,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17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18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19分許 投警卷二436 1萬0,000 傅懋璿、楊庭豪、余家菡、羅先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23分許, 48萬0,000 111偵000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1分許, 40萬0,000 111偵0000○000 羅先覺,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40萬0,000、 40萬0,000、 40萬0,000、 50萬0,000 111偵000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33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34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35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36分許 111偵0000○000 10萬0,000 鄭淑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上午11時50分, 18萬0,000 111偵12098卷189 鄭淑娟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 時50分許, 18萬0,000 起訴書應更正為上列帳戶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鄭淑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40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2時41分許 111偵12098卷189 8萬0,000 鄭淑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23分許, 48萬0,000 111偵0000○000 羅先覺,鄭淑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0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2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3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4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45分許 8萬0,000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24分, 48萬0,000 111偵0000○000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31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32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33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36分許 10萬0,000 110年5月27日11時37分許 8萬0,000 4 111偵11000併辦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3;
桃檢111偵19686併辦;
111訴1063追加(即111偵19322附表二編號1) 王裕龍 於110年5月12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陳邑少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4日12時28分許, 8萬0,000 111偵11000卷79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4日12時29分許, 8萬0,000 111偵11000卷127 鄒潁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4日12時43分許, 12萬0,000 111偵11000卷161 何奕勲,鄒潁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4日14時26分許 12萬0,000 楊宗漢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5日13時47分許, 1萬0,000 111偵11000卷99 楊庭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5日13時48分許 3萬0,000 111偵11000卷115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5日14時29分, 11萬0,000 111偵11000卷177 羅先覺,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 【羅先覺部分未在起訴或追加起訴範圍】 楊庭豪、鄒潁芙、何奕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6月5日14時55分許 10萬0,000 110年6月5日14時56分許 10萬0,000 5 111偵11000併辦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
111訴1063追加(即111偵19322附表二編號2) 張志堅 於110年5月15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陳邑少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何奕勲,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4日22時33分許 110年5月25日1時46分許 併辦書更正為 110年5月24日22時40分許 110年5月25日1時51分許 12萬0,000 3,000 111偵11000卷83 1萬0,000 111偵11000卷129 楊庭豪、何奕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6 111偵13709併辦附表編號1 林致勝 於110年5月16日9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5日13時11分許, 21萬5,000 111偵13709卷25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5日13時12分許, 21萬0,000 111偵11000卷129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5日13時13分許, 15萬0,000 投警卷二435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5日13時13分許, 11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116 楊庭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李嘉祐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8日13時41分許, 9萬0,000 111偵13709卷27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8日13時43分許共2次, 8萬0,000、 4萬0,000 111偵0000○000 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8日13時45分許, 50萬0,000 投警卷二733 7 111偵13709併辦附表編號2;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6 陳志強 於110年5月25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李嘉祐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13時41分許, 15萬0,000 111偵13709卷28 併辦書39分、16萬更正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13時43分許, 17萬0,000 111偵21193卷89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14時5分, 17萬0,000 南投警一68 楊庭豪、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13時11分許, 30萬0,000 111偵13709卷29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13時12分許, 30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117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13時13分許, 46萬0,000 111偵21193卷95 8 111偵19323併辦 陳思妤 於110年5月17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高哲選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7日12時10分許 110年6月7日12時10分許 10萬0,000 111偵19323卷77 10萬0,000 111偵21193卷101 楊庭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9 111偵20064、111偵21193併辦附表1;
111訴1064追加(即111偵20064附表編號1) 楊錦珍 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洪源鴻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1年7月5日1時47分許 111年7月5日1時47分許 5萬0,000 111偵20064卷89 8萬0,000 111偵20064卷77 【110年7月5日,余秉原用於向被告何奕勲購買泰達幣,本院審訴1822卷第50頁】 楊庭豪、何奕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0 111偵20064、111偵21193併辦附表2;
新北111偵52339併辦 陳田洋 於110年5月15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余祥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楊庭豪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7日12時41分許 併辦書28分許更正 111年6月17日12時43分許 15萬0,000 111偵21193卷161 15萬0,000 111偵21193卷107 楊庭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1 新北地檢署111偵11854併辦 邵涵郁 於110年7月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張庭瑜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23日16時26分許、27分許 110年7月23日16時26分許 5萬0,000、 1萬0,000 111偵11854卷48 10萬0,000 111偵11854卷67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2 新北地檢署111偵20379併辦 徐琬庭 於110年3月底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陳霜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林月霞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俊憲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雷士霆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4日17時19分、20分許 110年6月4日17時23分許 110年6月6日20時33分許 110年6月6日20時34分許 110年6月6日20時50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新北111偵20379卷34 1萬7,423 新北111偵20379卷38 2萬7,536 新北111偵20379卷42 2萬7,000 新北111偵20379卷54 2萬5,000 新北111偵20379卷57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3 新北地檢署111偵27315併辦 吳彰祐 於110年5月初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志藝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3日12時45分許 110年6月23日12時47分許 5萬0,000 新北111偵27315卷45 5萬0,000 新北111偵27315卷35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4 新北地檢署111偵29570併辦 陳瑜佩 於110年8月7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趙梓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郭志旭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羅先覺,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羅先覺部分業經高等法院112上訴1584判決】 110年8月9日14時56分許 110年8月9日14時56分許 110年8月9日15時許 110年8月9日15時7分許 10萬0,000 110年8月9日15時8分許 10萬0,000 110年8月9日15時9分許 10萬0,000 110年8月9日15時9分許 2萬0,000 3萬0,000 新北111偵29570卷55 3萬0,000 新北111偵29570卷58 3萬0,015 新北111偵29570卷60 余家菡、羅先覺(羅先覺部分業經高等法院112上訴1584判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5 新北地檢署111偵31707併辦附表 楊安琪 於110年6月30日20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邱寶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20日9時8分、10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77 王義儒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 110年7月20日9時29分許, 5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82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月7月20日10時27分許, 48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88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蔡岳峰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6日09時4分、5分許, 5萬0,000、 4,000 新北111偵31707卷75 郭志旭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6日9 時6分許, 5萬5,000 新北111偵31707卷84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6日9時9分許, 5萬4,909 5萬4,924,併辦書更正 新北111偵31707卷90, 南投警卷一114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6日9時32分許, 44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93 高士為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6日8時57分、59分許, 2萬0,000、 1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80 黃郁勝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6日9時1分、26分許, 15萬0,000、 50萬0,000 新北111偵31707卷86正反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6日9時7分許, 1,690 新北111偵31707卷50, 南投警卷一117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16日9時7分許, 1,790 南投警卷一321 1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 潘庭君 於110年4月25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日22時2分許 併辦書21時25分許應予更正 110年5月2日22時2分許 1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63 1萬5,000 南投警卷一59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7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 李正傑 於110年3月8日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30日14時44分、46分許 110年4月30日14時45分、48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41 併辦書1萬予更正 5萬0,000、 5萬0,000 南投警卷一52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8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3 丁玨絜 於110年4月12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20時48分許 110年5月1日20時49分許 2萬3,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1 2萬0,000 南投警卷一56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9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4 柯加龍 於110年4月22日0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9時23分許 110年5月1日19時42分許 6,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1 2萬0,000 南投警卷一55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0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5 張惠禎 於110年2月24日15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21時4分許 110年5月1日21時4分許 2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1 2萬0,000 南投警卷一56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1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6 戴穎潔 於110年4月底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日22時42分許 110年5月2日23時4分許 5,000 新北110偵31200卷63 1萬0,000 南投警卷一59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2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7;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4 羅德謙 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23時6分許、 110年4月29日23時8分許、 110年4月30日14時7分許、 110年4月30日14時9分許、 110年5月2日17時30分許 併辦書時間予以特定 110年4月29日23時8分許、 110年4月30日14時8分許、 110年4月30日14時12分許、 110年5月2日17時31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0萬0,000、 2萬0,000、 5萬0,000、 5萬5,000、 5萬5,000, 共28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5、37、39、59 13萬0,000、 7萬5,000、 5萬0,000、 5萬5,000 南投警卷一50、51、58 23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8 黃士銓 於110年4月11某日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3時30分許 110年5月1日13時32分許 18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47 18萬0,000 南投警卷一54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4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9 林毓婷 於110年4月19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日21時7分許、 110年5月2日21時8分許、 110年5月2日21時10分許 註:併辦意旨書時間予以特定 110年5月2日21時8分許、 110年5月2日21時9分許、 110年5月2日21時10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5萬0,000、 5萬0,000、 2萬0,000, 共12萬 新北110偵31200卷61 5萬0,000、 5萬0,000、 2萬0,000, 共12萬 南投警卷一59 25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0 吳政延 於110年4至5月間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23時4分許 110年4月29日23時8分許 2萬4,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5 1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0 2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1 謝祥嵊 於110年4月19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30日11時9分許 110年4月30日11時10分許 3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7 4萬0,000 南投警卷一51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7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2 楊人樺 於110年2月25日14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20時9分許、 110年5月1日20時12許、 110年5月2日13時35分許 併辦書時間予以特定 110年5月1日20時9分許、 110年5月1日20時13許許、 110年5月2日13時35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5萬0,000、 5萬0,000、 3萬0,000, 共13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1、55 6萬0,000、 6萬0,000、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5 28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3 蔡宗儒 於110年4月19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15時25分許 110年4月29日15時26分許 25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5 24萬0,000 南投警卷一49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29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4 蔡婷婷 於110年月4日30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8時30分許 110年5月1日18時31分許 2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1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5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0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5 林子涵 於110年4月20日22時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日16時56分許 110年5月2日16時58分許 5,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9 15萬5,000 南投警卷一58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1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6 涂澤洋 於110年5月1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日17時10分許 110年5月2日17時12分許 3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9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8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2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7 汪芝妤 於110年3月底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11時55分許、 110年4月29日11時59分許、 110年5月2日10時3分許、 110年5月2日10時4分許 併辦書時間予以特定 110年4月29日11時55分許、 110年4月29日11時55分許、 110年4月29日11時59分許、 110年5月2日10時4分許、 110年5月2日10時5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5萬0,000、 5萬0,000、 15萬0,000、 15萬0,000, 共50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3、55 7萬0,000、 14萬0,000 5萬0,000、 15萬0,000、 15萬5,000 南投警卷一48~49~、56 33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8 冉惟心 於110年4月13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4時50分許、 110年5月1日14時51分許 110年5月1日14時50分許、 110年5月1日14時51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共10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49 5萬0,000、 5萬0,000 南投警卷一54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4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9 賴又菱 於110年6月10日23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3時23分許、 110年5月1日19時41分許 110年5月1日13時24分許、 110年5月1日19時42分許 3萬0,000、 1萬0,000, 共4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47、51 3萬0,000、 2萬0,000 南投警卷一54、55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5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0 吳宛怡 於110年4月26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17時59分許、 110年5月1日18時1分許 110年5月1日18時0分許、 110年5月1日18時8分許 3萬0,000、 2萬0,000, 共5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49 4萬0,000、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5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1) 黃鈞祺 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23時4分許 110年5月1日23時5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共10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53 12萬0,000 南投警卷一56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37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1 盧政賢 於110年3月13日10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9日23時55分許、 110年3月20日0時5分許、 110年3月20日0時19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3萬0,000, 共15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63、64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20日0時2分許、 110年3月20日0時6分許、 110年3月20日0時20分許 46萬0,000、 5萬0,000、 5萬0,000 南投警卷一53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龍威銘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25日10時44分許, 30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74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25日10時45分許, 35萬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0年3月25日10時47分許, 35萬0,000 南投警卷一152 王秋琇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日18時56分許、 110年4月1日18日57分許, 5萬0,000、 1萬0,000, 共6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75 余蘇美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日18日57分許, 5萬0,000、 1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電卷97 併辦意旨應予補充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日18日57分許, 8萬0,000 南投警卷一47 38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2 趙彥鈞 於110年4月22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13時34分許, 50萬0,000 新北110偵31200卷33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13時35分許, 50萬0,000 南投警卷一49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23時6分許、 110年4月29日8分許, 10萬0,000、 2萬0,000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廖仁傑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110年5月3日12時20分許, 55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105 鄭淑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日14時22分許, 48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1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日14時24分許, 38萬0,000 南投警卷一176 39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3 劉玄康 於110年4月26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30日21時3分許、 110年4月30日21時8分許, 110年4月30日21時4分許、 110年4月30日21時9分許, 3萬0,000、 3萬0,000, 共6萬 新北110偵31200卷43 4萬0,000、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53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40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5 王冠中 於110年4月8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蘇晋笙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余金和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9日10時25分許、 110年4月29日10時27分許、 110年4月29日10時29分許、 110年4月29日10時37分許 10年4月29日10時27分許、 10年4月29日29分許、 10年4月29日40分許 10年4月29日10時29分許、 10年4月29日10時32分許、 10年4月29日10時41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5萬0,000、 2萬0,000、 2,000、 2萬2,000 新北111偵30351卷77 12萬0,000、 5萬0,000、 3萬0,000 新北111偵30351卷89 12萬0,000、 5萬0,000、 3萬0,000 南投警卷一170~171 41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7 陳啟銘 於110年4月17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陳駿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鄭淑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2日8時48分許, 21萬1,350 南投警卷一62 110年5月11日23時57分許、 110年5月11日23時58分許、 110年5月12日0時1分許、 110年5月12日0時3分許、 110年5月13日21時16分許、 110年5月15日10時2分許、 110年5月15日10時6分許、 110年5月15日10時20分許 110年5月11日23時58分許至12日零時5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5萬0,000、 3,000、 5萬0,000、 5萬0,000、 3萬0,000、 3萬0,000、 1萬5,000、 3萬0,000 113偵4139卷122、123、133、142 20萬0,000 111偵0000○000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5日10時33分許, 16萬8,000 新北111偵30351卷 42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8 王崇憲 於110年6月19日13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王志藝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3日12時24分許 110年6月23日12時26分許 5萬0,000 新北111偵27315卷45 6萬4,000 南投警卷一84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43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9) 陳雅婷 於110年5月13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邱寶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王義儒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7月20日18時48分許、 110年7月20日18時50分許 110年7月20日18時48分許、 110年7月20日18時51分許 併辦書更正 110年7月21日8時36分許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5萬0,000、 5萬0,000 新北111偵00000○000 5萬0,000、 5萬0,000 新北111偵00000○000 66萬5,836 南投警卷一106 44 新北111偵52339併辦 李靖雯 於110年5月19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謝秉宗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孫龍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2日22時28分許 110年5月22日22時29分許 110年5月22日22時30分許 110年5月22日23時16分許 2萬0,000 新北111偵52339卷210 2萬0,000 新北111偵52339卷233 2萬0,000 南投警卷一212 40萬0,000 南投警卷一66 余家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45 新北112偵41959併辦附表;
112偵21495併辦附表 朱淑淵 於110年3月18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入依次序之帳戶。
康凱翔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1時42分許, 100萬0,000 投警卷一346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0年5月14日12時45分許, 50萬0,000、 50萬0,000 共100萬0,000 投警卷一63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2時49分, 44萬0,000 112偵00000○00 羅先覺,110年5月14日12時58分至13時2分許 【羅先覺部分未在本案起訴或追加起訴範圍】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7萬0,000, 共47萬0,000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2時53分許, 49萬5,031 投警卷二432 雷士霆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2時54分許, 50萬0,000 投警卷二519 雷士霆,110年5月14日12時57分至13時0分許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共50萬0,000 余家菡、鄒潁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5時11分許, 22萬0,888 投警卷一193 鄒潁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5時13分許, 69萬0,000 投警卷二655 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4日15時36分許, 50萬0,000 投警卷二731 鄒潁芙,110年5月14日15時50分至51分 【鄒潁芙提領部分未在本案起訴或追加起訴範圍】 20萬2次 何奕勲,110年5月14日15時42分至47分許 【何奕勲部分未在本案起訴或追加起訴範圍】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10萬0,000, 共50萬0,000
附表二:證據清單
編號 原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證據資料 1 起訴書附表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3 林淑娟 林淑娟之供述(110他10029卷第73至75頁) 林淑娟合庫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110他10029卷第227至228頁、111偵12098卷第203頁) 林淑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10029卷第221至226頁,111偵12098卷第197至201頁)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39至151頁) 楊庭豪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59至165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87至190頁)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113偵4139併辦 陳佳伶 陳佳伶之供述(110他10029卷第77至81頁,111審訴877卷第167至173頁) 陳佳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1份(110他10029卷第245至251頁,113偵4139卷第51至73頁) 陳佳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10029卷第229至230頁、第237頁) 110年5月28日14時許提領畫面(111偵2021卷(一)第127至129頁、第133至137頁)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39至151頁) 楊庭豪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59至165頁) 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67至172頁)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3、4、5;
111訴1062追加(即111偵12098附表) 吳怡瑱 吳怡瑱之供述(110他10029卷第83至86頁、) 吳怡瑱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3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4張(110他10029卷第285至301頁、第307至319頁) 吳怡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遭詐紀錄一覽表(110他10029卷第273、285、305頁,111偵12098卷第205至207頁) 提領畫面(111偵2021卷(一)第131至132頁,111偵12098卷第125至130頁)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39至151頁)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53至157頁)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73至177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79至181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87至190頁) 鄭淑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2098卷第185至190頁) 鄭淑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83至185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91至195頁) 4 111偵11000併辦附表一邊號1、附表二編號1、3;
桃檢111偵19686併辦;
111訴1063追加(即111偵19322附表一、附表二) 王裕龍 王裕龍之供述(111偵11000卷第195至197頁,111審訴877卷第167至173頁) 王裕龍網路轉帳畫面擷取畫面3張(111偵11000卷第211頁) 王裕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111偵11000卷第209至211頁) 王裕龍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1000卷第199至207頁) 王裕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1000卷第193頁) 110年5月24日14時26分、同年6月5日14時55分至56分領款畫面擷圖(111偵11000卷第11頁、第15頁) 陳邑少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73至85頁)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21至155頁) 鄒潁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57至167頁) 楊宗漢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87至107頁) 楊庭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09至119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69至191頁) 5 111偵11000併辦附表一邊號2、附表二編號2;
111訴1063追加(即111偵19322) 張志堅 張志堅之供述(111偵11000卷第215至221頁) 張志堅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1偵11000卷第231至252頁) 110年5月25日1時51分領款畫面擷圖(111偵11000卷第13頁) 張志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1000卷第213頁、第223至229頁) 陳邑少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73至85頁)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21至155頁) 6 111偵13709併辦附表編號1 林致勝 林致勝之供述(111偵13709卷第33至35頁) 林致勝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共3張、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張、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2張、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111偵13709卷第45至48頁) 林致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3709卷第43至44頁、第52、56頁)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3709卷第25至26頁) 楊庭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1000卷第121至155頁)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73至177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13至118頁) 李嘉祐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3709卷第27至28頁) 鄒潁芙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67至172頁) 7 111偵13709併辦附表編號2;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6 陳志強 陳志強之供述(111偵13709卷第37至41頁)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6張、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張、告訴人陳志強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共4張、告訴人陳志強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13709卷第69至85頁) 陳志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3709卷第57至68頁,新北111偵30351卷第333至353頁、第363至364頁) 陳志強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355至361頁) 李嘉祐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3709卷第27至28頁)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1193卷第89至11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3709卷第29-1至30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21卷(一)第191至195頁) 8 111偵19323併辦 陳思妤 陳思妤之供述(111偵19323卷第9至13頁) 陳思妤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111偵19323卷第69頁) 高哲選臺灣土地銀行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111偵19323卷第71至77頁) 陳思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一覽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111偵19323卷第33至67頁)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9323卷第79至86頁) 9 111偵20064、111偵21193併辦附表1;
111訴1064追加(即111偵20064附表編號1) 楊錦珍 楊錦珍之供述(111偵20064卷第95至97頁) 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5張、被害人楊錦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0064卷第121至125頁、第129至147頁) 楊錦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一覽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0064卷第99至120頁、第127頁) 洪源鴻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064卷第79至94頁) 楊庭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0064卷第71至77頁) 10 111偵20064、111偵21193併辦附表2;
新北111偵52339併辦 陳田洋 陳田洋之供述(111偵21193卷第31至32頁) 陳田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共4張(111偵21193卷第74頁) 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共5張(111偵21193卷第77至78頁) 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共5張(111偵21193卷第79頁、第85頁) 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影本2張、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張(111偵21193卷第80頁) 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12張(111偵21193卷第81至84頁) 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3張、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2張、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2張(111偵21193卷第85頁) 陳田洋提出之對話紀錄、手機轉帳截圖照片各1份(新北111偵52339卷第84頁反面至90頁反面) 余祥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1193卷第151至169頁) 楊庭豪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1偵19323卷第79至86頁) 11 新北地檢署111偵11854併辦 邵涵郁 被告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11854卷第57至71頁) 邵涵郁之供述(新北111偵11854卷13至19頁) 邵涵郁提出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轉帳畫面截圖(新北111偵11854卷第91至98頁) 邵涵郁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111偵11854卷第77至89頁) 張庭瑜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11854卷第45至52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11854卷第53至71頁) 12 新北地檢署111偵20379併辦 徐琬庭 徐琬庭之供述(新北111偵20379卷第65至67頁) 徐琬庭提出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轉帳畫面截圖(新北111偵20379卷75至81頁) 徐琬庭帳戶流向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1偵20379卷27頁、第73頁、第83至89頁) 徐琬庭帳戶流向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1偵20379卷27頁、第73頁、第88頁) 陳霜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0379卷第29至36頁) 林月霞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0379卷第37至38頁) 林俊憲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0379卷第39至47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0379卷第49至54頁) 雷士霆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0379卷第55至64頁) 13 新北地檢署111偵27315併辦 吳彰祐 吳彰祐之供述(新北111偵27315卷第1至1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111偵27315卷第53至55頁、第61至62頁、第69至73頁) 告訴人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新北111偵27315卷第57頁、第63頁) 王志藝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7315卷第43至52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7315卷第31至41頁) 14 新北地檢署111偵29570併辦 陳瑜佩 陳瑜佩之供述(新北111偵29570卷第27至31頁) 陳瑜佩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影本(新北111偵29570卷第67至72頁) 陳瑜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3823卷一第57至153頁、第261頁) 匯款明細資料(111偵13823卷一第49至55頁、第161至177頁) ATM錄影畫面擷圖影像(111偵13823卷一第371至377頁) 趙梓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570卷第53至55頁) 郭志旭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570卷第57至58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570卷第59至61頁) 15 新北地檢署111偵31707併辦 楊安琪 楊安琪之供述(新北111偵31707卷第112至114頁) 楊安琪提出之匯款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截圖(新北111偵31707卷第123頁反面至126頁) 楊安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新北111偵31707卷第116至122頁、第122頁反面) 楊安琪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1偵31707卷第115頁、第126頁反面至132頁) 楊安琪遭詐金流一覽表、車手提領畫面(新北111偵31707卷第9頁、第20至22頁、第28至30頁、第39至45頁、第57至61頁) 邱寶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77至78頁) 王義儒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82至83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46至48頁反面、第88至89頁、第103至105頁) 蔡岳峰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79頁) 郭志旭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84至85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49至51頁反面、第90至92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93至94頁) 高士為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80至81頁) 黃郁勝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1707卷第86至87頁) 1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 潘庭君 潘庭君之供述(新北110偵30154卷第51至53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0154卷第111至227頁) 潘庭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110偵30154卷第53至109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17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 李正傑 李正傑之供述(新北110偵31200卷第75至81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1200卷第91至129頁) 李正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31200卷第71頁、第83至89頁、第133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18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3 丁玨絜 丁玨絜之供述(新北110偵31200卷第147至149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1200卷第236至270頁) 丁玨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1200卷第145頁、第151至234頁、第274至276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19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4 柯加龍 柯加龍之供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92至294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1200卷第330至376頁) 柯加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1200卷第296至328頁、第378至380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0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5 張惠禎 張惠禎之供述(新北110偵31200卷第394至402頁、第406至418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1200卷第440至470頁) 張惠禎之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31200卷第388至392頁、第420至438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1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6 戴穎潔 戴穎潔之供述(新北110偵31200卷第479至480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1200卷第481至483頁、第517至522頁) 戴穎潔之遭詐一覽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北110偵31200卷第471頁、第475至478頁、第485至515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2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7;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4 羅德謙 羅德謙之供述(新北110偵32567卷第7至17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2567卷第77至93頁) 羅德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2567卷第21至47頁、第105頁,新北111偵30351卷第253至256頁、第275至287頁) 羅德謙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257至273頁、新北110偵32567卷第77至93頁) 羅德謙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2567卷第69至75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3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8 黃士銓 黃士銓之供述(新北110偵33490卷第55至57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3490卷第59至61頁) 黃士銓之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110偵33490卷第51至52頁、第63至80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4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9 林毓婷 林毓婷之供述(新北110偵35112卷第37至41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5112卷第45至65頁) 林毓婷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5112卷第67至77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5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0 吳政延 吳政延之供述(新北110偵37092卷第11至15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7092卷第67至99頁) 吳政延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37092卷第100至117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1 謝祥嵊 謝祥嵊之供述(新北110偵37329卷第47至48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73229卷第111至113頁) 謝祥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7329卷第115至148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7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2 楊人樺 楊人樺之供述(新北110偵38070卷第55至63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7329卷第65至87頁) 楊人樺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手繪帳戶表、切結書(新北110偵38070卷第51至53頁、第89至100頁、第104至12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8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3 蔡宗儒 蔡宗儒之供述(新北110偵38560卷第73至75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8560卷77至81頁、第113至129頁) 蔡宗儒之遭詐一覽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8560卷71至72頁、第83至111頁、第13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29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4 蔡婷婷 蔡婷婷之供述(新北110偵38560卷第141至142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8560卷151至161頁) 蔡婷婷等之詐騙一覽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0偵38560卷11頁、第139頁、第143至149頁、第165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0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5 林子涵 林子涵之供述(新北110偵38560卷第183至184頁、第185至187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8560卷209至306頁) 林子涵之帳戶個資檢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38560卷177頁、第189至207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1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6 涂澤洋 涂澤洋之供述(新北110偵40725卷第9至11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40725卷61至64頁) 涂澤洋之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40725卷第35頁、第37至59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2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7 汪芝妤 汪芝妤之供述(新北110偵43061卷第117至119頁) 汪芝妤之富邦銀行存簿影本、對話紀錄擷圖、轉帳紀錄擷圖、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新北110偵43061卷120至162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5月25日新甲○貞藏111偵38693字第1129060437號函(111訴1061卷(二)第31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3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8 冉惟心 冉惟心之供述(新北110偵43061卷第65至69頁、第61至63頁) 冉惟心之匯款紀錄擷圖、員警職務報告、與李可人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110偵43061卷71至77頁、第83頁、第109至115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5月25日新甲○貞藏111偵38693字第1129060437號函(111訴1061卷(二)第31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4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19 賴又菱 賴又菱之供述(新北110偵44985卷第7至12頁) 賴又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新北110偵44985卷第13至80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5月25日新甲○貞藏111偵38693字第1129060437號函(111訴1061卷(二)第31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5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0 吳宛怡 吳宛怡之供述(新北111偵2784卷第9至10頁) 吳宛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111偵2784卷第39至53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5月25日新甲○貞藏111偵38693字第1129060437號函(111訴1061卷(二)第311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6 新北111偵38693併辦附表編號21 黃鈞祺 黃鈞祺之供述(新北110偵35038卷第123至124頁、第125至128頁) 匯款或轉帳憑證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記錄等資料(新北110偵35038卷第129至162頁) 黃鈞祺之造詐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0偵35038卷第9至13頁、第163至197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37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1 盧政賢 盧政賢之供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19至121頁) 盧政賢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161至181頁) 盧政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簿影本、匯款申請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1偵30351卷第159至160頁、第183至223頁)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63至65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龍威銘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73至74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121至330頁) 王秋琇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75至76頁) 余蘇美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93至98頁) 38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2 趙彥鈞 趙彥鈞之供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23至126頁) 趙彥鈞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227至230頁) 趙彥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申請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111偵30351卷第225至226頁、第231至239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廖仁傑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05至106頁) 鄭淑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99至104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121至330頁) 39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3 劉玄康 劉玄康之供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27至132頁) 劉玄康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243至245頁) 劉玄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ATM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111偵30351卷第241至242頁、第246至252頁) 王聖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0偵31200卷第27至63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40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5 王冠中 王冠中之供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39至144頁、第145至147頁) 王冠中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新北111偵30351卷第291至305頁) 王冠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申請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1偵30351卷第289至290頁、第307至331頁) 蘇晋笙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77至80頁) 余金和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81至92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121至330頁) 41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7 陳啟銘 陳啟銘之供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55至158頁) 陳啟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111偵30351卷第365至375頁) 陳駿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3偵4139卷第111至145頁) 鄭淑娟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868卷(二)第901至907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30351卷第113至118頁) 42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8 王崇憲 被告王崇憲之供述(新北111偵51186卷第52至53頁) 王崇憲遭詐一覽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111偵51186卷第23頁、第55至58頁) 王志藝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7315卷第43至52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43 新北111偵29868、30351、51186併辦附表編號9 陳雅婷 陳雅婷之供述(新北111偵29868卷(一)第33至37頁、第39至41頁,111偵13823卷一第43至44頁) 陳雅婷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新北111偵29868卷(一)第29頁、第57至158頁,111偵13823卷一第57至153頁、第261頁) 陳雅婷之匯款明細資料(111偵13823卷一第49至55頁、第161至17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3055號函暨檢附陳雅婷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868卷(一)第161至177頁) 邱寶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868卷(二)第733至747頁) 王義儒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29868卷(二)第823至829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44 新北111偵52339併辦 李靖雯 李靖雯之供述(新北111偵52339卷第49至50頁) 李靖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擷圖(新北111偵52339卷第52至62頁) 謝秉宗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52339卷第210頁) 孫龍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新北111偵52339卷第211至233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121至330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45 新北112偵41959併辦;
112偵21495併辦 朱淑淵 朱淑淵之供述(南投警卷二第773至775頁) 朱淑淵之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投警卷二第770頁、第782頁、第790頁、第795頁、第822頁) 朱淑淵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照片(南投警卷二第843至846頁) 康凱翔土地銀行000-0000 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53至346頁) 余家菡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32至120頁) 余金和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1495卷二第29至84頁) 余蘇美玉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二第425至457頁) 雷士霆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二第478至620頁) 余家菡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一第121至330頁) 鄒潁芙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南投警卷二第639至717頁)
附表三:傅懋璿部分: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羅雅琴 於110年4月25日14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傅懋璿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7日13時51分許 10萬0,000 111偵0000○000 傅懋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蕭妤馨 於110年6月2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傅懋璿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8分、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 1萬0,000、 6萬0,000 111他10029卷176 傅懋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112偵緝663併辦) 許家瑜 於110年6月3日20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在家上班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傅懋璿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19時55分許、 110年5月31日19時58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111他10029卷178 傅懋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趙若辰 於110年6月9日16時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傅懋璿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31日20時15分許、 110年5月31日20時17分許 5萬0,000、 5萬0,000 111他10029卷178 傅懋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姜宜岑 於110年4月29日23時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傅懋璿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8日12時32分許 1萬9,985 111他10029卷176 傅懋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蔡正裕 於110年4月25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傅懋璿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日13時47分許 80萬0,000 111他10029卷180 傅懋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戴汝庭 於110年4月30日前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傅懋璿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8日18時4分許、 110年5月28日18時5分許、 110年5月28日18時7分許、 110年5月28日18時7分許 傅懋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5萬0,000、 2萬0,000、 5萬0,000、 3萬0,000 111他10029卷177 (111偵7867併辦) 楊羽喬 於110年5月12日20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傅懋璿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日14時47分許 10萬0,000 111他10029卷179 傅懋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11偵22930併辦) 顏聖儒 於110年4月27日某時許,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左列之人以LINE聊天,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傅懋璿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傅懋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05月28日12時32分許 2萬0,000 111他10029卷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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