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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之刑
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四更正如附表四。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附表四:
被告 參與犯罪事實 宣告刑 高聖哲 附表一編號1、2、5、9 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19 高聖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秉鋐 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 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31 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重安 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 附表三編號1至31 陳重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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