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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謝美玉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被 告 詹宸翔
孫彬元
魏綱邑
游志誠
陳賢琞
王韋勳
薛念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原告訴請被告邱晨恩賠償部分,因兩造已於訴訟上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故被告邱晨恩已脫離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自毋庸再將原告訴請被告邱晨恩賠償部分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蕭淳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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