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羅富男
送達代收人 陳麗玲
被 告 羅廷軒(入籍我國前原名:LOH LEE CHEE,中文姓 名:羅湘盈)
VICTOR SOH KWANG LIANG(中文姓名蘇珖量)
李秉樺
許明德
林新桂
吳師儀
周靜萱
張紘偉
賴建成
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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