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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第748號
第749號 第750號 第751號 第752號 第753號 第754號 第755號 第756號 第757號 第758號 第759號 第760號 第91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賴韻如
黃培雯
曾雅芳
畢鷃齡
陳依萍
陳韻如
劉佳芬
蔡明姿
何林明
蔡佩珈
黃冠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
被 告 楊勝翔
林漢民
莊詠傑
藍啓隆
白蹕齊
林瑋鋒
吳立群
許志仲
洪建勝
李宇軒
謝仁晟
劉易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10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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