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附民,764,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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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64號
原 告 黃翊甄
被 告 許芳彰
沈柏沅

許志得
郭家宏
上列被告許芳彰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被告沈柏沅、許志得、郭家宏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均係許芳彰故意侵權行為之共同行為人、幫助人,皆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負賠償責任之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
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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