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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09號
原 告 羅雅琴
被 告 傅懋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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