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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10號
原 告 吳怡瑱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楊庭豪
余家菡
羅先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1、10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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