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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90號
原 告 馬文君
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被 告 張榮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字第5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張榮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1年度自字第55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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