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附民,907,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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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07號
原 告 周榆芳

被 告 黃宇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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