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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賢容
被 告 林琮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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