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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宥勝
選任辯護人 徐敏文律師
羅盛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24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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