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審簡上,376,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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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王智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112年度審簡字第191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71號、112年度偵字第4561號、第13013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670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智弘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8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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