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1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錦章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鄒志鴻律師
被 告 昇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秀梅
選任辯護人 常子薇律師
林俊儀律師
被 告 江俊哲
選任辯護人 鄒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00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當事人欄昇庚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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