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審簡,931,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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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930號
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新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1020號、第7319號、第10220號、第19401號、第24899號,111年度偵字第4868號、第7094號、第991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經合議庭評議後,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建新犯如附表A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Β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張建新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262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被告所犯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是本案爰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建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追加起訴書關於附表內容之記載,應合併補充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A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如附件一、二)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刑法第339條之4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3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增加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明文將該類詐欺方式列為應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故本案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得逕行適用新法。

⒊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改列為同法第19條,其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該條例第44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

查:被告與詐欺集團本案所為,詐騙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且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第3款、第4款之情形,是被告本案所為,當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加重規定之情形,就此部分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按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非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屬共同正犯;

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46年台上字第1304號判例意旨均足資參照)。

查被告於本案雖未直接以撥打電話等方式對各該被害人為詐騙行為,然被告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擔任取款轉交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暱稱「雞排毛」、「壞壞」、何明潤、蔡鴻翔、施建吉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均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㈢核被告就附表Α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悉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㈣如附表Α編號1至2、7、16至17所示之被害人雖有數次轉帳(匯款)行為,然該詐欺集團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分別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就本案所為犯行,與「雞排毛」、「壞壞」、蔡鴻翔、何明潤、施建吉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

易言之,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空亦有差距,是就不同被害人部分,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①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於②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改列為同法第23條,其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2次修正後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①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惟:被告就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部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①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

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本案於歷次偵審已自白,且無應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部分(詳如後述),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要件,且與附表C編號1、3、7至9、11至12、14至15所示之被害人調解成立(詳參附表C「調解情況」欄),復考量被告本案所參與程度僅為收取款項並轉交予上手之工作,而非詐騙案件之出謀策劃者,兼衡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外送員之工作、月薪約3萬元至4萬多元、須給付母親生活費1萬元至2萬元之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1審訴第1499號卷,下稱審訴1499卷,第372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Α主文欄所示之刑。

㈩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茲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詐欺及洗錢,且係在短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

職此,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本案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緩刑部分: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審訴1499卷第23頁),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亦能坦承犯行,並與到庭之被害人達成和解,到庭之被害人到庭亦均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見本院審訴1499卷第288頁、第372頁),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5年。

四、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Β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1年度偵字第4868號卷一(下稱偵4868卷一)第30頁至第31頁】,並有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詐欺群組帳號截圖附卷可佐(見偵4868卷一第91頁至第97頁),是此部分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供稱:其報酬為提領金額之4%或5%,然實際未領得任何報酬等語(見偵4868卷一第33頁、第284頁,審訴1499卷第175頁),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在本案已領取報酬,是就犯罪所得部分即無從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B編號2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雖係供被告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用,然衡情該等帳戶既經列為警示帳戶,且各該帳戶之提款卡依金融機構內部作業流程即可作廢處理,其預防犯罪之功能甚微,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認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追加起訴意旨(111年度偵字第21020號、 第7319號、第10220號、第19401號、第24899號追加起訴書)另略以:被告就本案所為,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係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與「雞排毛」、「壞壞」等聯繫,而僅看過暱稱「青鳥飛魚」即同案共犯何明潤,其餘年籍資料其皆不清楚等語(見偵4868卷一第33頁),依此而觀,被告當無從知悉該詐欺集團內部運作及分工等情,是本院難以認定被告知悉暱稱「雞排毛」之人確有籌組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犯罪組織暨該組織之運作模式,無從逕認被告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該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張雯芳追加起訴,檢察官陳孟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附表Α: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主文
備註
謝麗雯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000年0月00日下
午5時許,以臉書
帳號及LINE暱稱均
為「梁嬌嬌」向謝
麗雯佯稱:在「M.
833068.FUN」網站
上搶單,並將錢匯
入這些單中,保證
返傭穩賺不賠等
語,致謝麗雯陷於
錯誤而轉帳。
111年1月15日
①13時6分許
②14時4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永豐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
00號
戶名:簡毓嫺
於111 年1 月15

①13時27分許
②13時28分許
③13時29分許
在臺北市○
○區○○○
路00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 萬9,000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111年度偵
字第4868
號、第709
4號、第99
13 號追加
起訴書附
表二編號1
由被告張
建新提領
黃莉筑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13日中
午12時23分許,以
LINE暱稱「雅芝」
向黃莉筑佯稱:在
「M.888278.FUN」
網站上搶單,並將
錢匯入這些單中,
保證返傭穩賺不賠
等語,致黃莉筑陷
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1月15日
①13時20分許
②13時31分許

①4萬元
②4萬元
於111 年1 月15

①13時35分許
②13時35分許
在臺北市○
○區○○○
路000號
①2萬元
②2萬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玖月。
於111 年1 月15
日15時5分許,
在臺北市○○
區○○○路0段
00巷00○0號
2萬元
111年1月16日
①10時44分許
②10時56分許

①9萬元
②1 萬8,000

於111 年1 月16

①11時7分許
②11時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在臺北市○
○區○○街0
0號
於111 年1 月16

①11時12分許
②11時13分許
③11時14分許
④11時15分許
在臺北市○
○區○○街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8,000
陳秉逸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12日14
時23分許,以LINE
向陳秉逸佯稱:先
購物商品後由平台
轉賣之方式,賺取
中間利潤等語,致
陳秉逸陷於錯誤而
轉帳。
111年1月15日
14時57分許
1萬3,000元
111年1月15日1
5時21分許,轉
帳至簡毓嫺之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0號
1萬3,000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鍾佳玲
未報案
111年1月16日
15時5分許
1,000元
於111 年1 月16
日15 時32 分許
在臺北市○○
區○○路000號
1萬2,000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劉玉茹
未報案
111年1月16日
15時12分許
4,000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韓庭宇
未報案
111年1月16日
15時24分許
7,000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周品宇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17日,
在臉書社團「二手
精品保真」刊登販
賣香奈兒包包訊
息,俟周品宇與之
聯繫,即向周品宇
佯稱:先付款才發
貨等語,致周品宇
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1月17日
①12時31分許
②17時52分許

①5,000元
②3萬元
於111 年1 月17
日中午12 時45
分許,臺北市
○○區○○路0
0號
5,000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於111 年1 月17

①18時3分許
②18時4分許
在臺北市○
○區○○路0
0巷000弄0號
①2萬元
②1萬元
孫意婷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10日,
在臉書社團「二手
名牌只賣真品」刊
登販賣LOEWE手提
包訊息,俟孫意婷
與之聯繫,即以LI
NE暱稱「黃姍姍」
向孫意婷佯稱:先
付款才發貨等語,
致孫意婷陷於錯誤
而轉帳。
111年1月17日
14時21分許
3萬元
於111 年1 月17

①14時33分許
②14時34分許
在臺北市○
○區○○路0
0巷000號1樓
①2萬元
②1 萬7,000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陳映諭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16日,
在臉書社團「全台
二手精品買賣交
流」刊登販賣手提
包訊息,俟陳映諭
與之聯繫,即以LI
NE暱稱「JJ Huan
g 」向陳映諭佯
稱:先付款才發貨
111年1月17日
14時26分許
6,500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續上頁)
等語,致陳映諭陷
於錯誤而轉帳。
詹麗卿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17日,
在臉書社團「典藏
女人二手名品競標
團」刊登販賣香奈
兒手提包訊息,俟
詹麗卿與之聯繫,
即以LINE暱稱「Ma
vis Wu」向詹麗卿
佯稱:先付款才發
貨等語,致詹麗卿
陷於錯誤而轉帳。
111年1月17日
14時59分許
3萬元
於111 年1 月17

①15時13分許
②15時14分許
在臺北市○
○區○○路0
0號
①2萬元
②1萬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吳玟儀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17日上
午10時17分許,在
臉書社團「二手名
牌只賣真品」刊登
販賣香奈兒側背包
訊息,俟吳玟儀與
之聯繫,即以暱稱
「吳國鄰」向吳玟
儀佯稱:先付款才
發貨等語,致吳玟
儀陷於錯誤而轉
帳。
111年1月18日
10時39分許
5萬元
於111 年1 月18

①10時58分許
②10時58分許
③10時59分許
在新北市○
○區○○路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孟令今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16日,
在臉書社團「全台
二手精品買賣交
流」刊登販賣香兒
手提包訊息,俟孟
令今與之聯繫,即
以暱稱「吳國鄰」
向孟令今佯稱:先
付款才發貨等語,
致孟令今陷於錯誤
而轉帳。
111年1月18日
11時9分許
4萬5,000元
於111 年1 月18

①11時19分許
②11時20分許
在新北市○
○區○○路0
00號
①2萬元
②5,000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於111 年1 月18
日11 時25 分
許,在新北市
○○區○○路0
段000號
2萬元
林宏洋
不願報案
111年1月18日
11時30分許
3,200元
於111 年1 月18

①11時54分許
②11時55分許
在新北市○
○區○○路0
00號
①2萬元
②5,000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李美英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18日,
在臉書社團「二手
名牌只賣真品」刊
登販賣LOEWE手提
包訊息,俟李美英
與之聯繫,即以LI
NE暱稱「黃姍姍」
向李美英佯稱:先
付款才發貨等語,
致李美英陷於錯誤
而轉帳。
111年1月18日
11時42分許
3萬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賈吉華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27日
某時許,以通訊軟
體LINE向賈吉華佯
稱:在指定之投資
網站投資,保證獲
利等語,致賈吉華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轉帳。
110 年12 月29
日10時54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戶名:朱美燕
110年12月29日
①11時59分許
②11時59分許
①2萬元
②7,000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111年度偵
字第21020
號、 第73
19號、第1
0220 號、

19401
號、第248
99 號追加
起訴書除
編號12 由
張建新提
領外,13
至15 由施
吳方奕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9日16
時55分許,撥打電
話予吳方奕,佯
111年1月9日
①16時55分許
②16時57分許
①4 萬9,986

②4 萬9,986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
00000000號
戶名:鄧沅杰
111年1月9日
①17時3分許
②17時4分許
③17時5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捌月。
(續上頁)
附表Β:詳見偵4868卷一第81頁
附表C:
建吉提
領,張建
新、何明
潤、蔡鴻
翔收水
稱:之前網路訂購
之餐券多訂10人套
餐,需依指示操作
解除錯誤訂單等
語,致吳方奕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轉
帳。
④17時6分許
⑤17時7分許
⑤1 萬9,000

莊育誌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9日16
時許,撥打電話予
莊育誌,佯稱:因
秀泰影城系統有
誤,錯誤訂購電影
團體票,需依指示
操作解除錯誤訂單
等語,致莊育誌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轉
帳。
111年1月9日
①17時22分許
②17時26分許
①5,993元
②3,129元
111年1月9日
①17時26分許
②17時29分許
①6,000元
②3,000元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江文瑀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9日16
時許,撥打電話予
江文瑀,佯稱:因
陶板屋系統有誤,
錯誤設定會員扣
款,需依指示操作
解除錯誤設定等
語,致江文瑀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轉
帳。
111年1月9日
17時38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1月9日
①17時42分許
②17時43分許
①2萬元
②1 萬1,000

張建新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柒月。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行動電話1支
廠牌:IPHONE 7 PLUS
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金融卡
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簡毓嫺
密碼:870424
編號
被害人
調解情況
備註
謝麗雯
(告訴)
被害人謝麗雯與被告張建新達
成調解,2萬元,當庭給付1萬
4,000元完畢(見審訴1499號卷
第279頁)。餘額6,000元,於1
(111年度偵字第4
868 號、第7094
號、第9913號追加
(續上頁)
12年4月8日,全部給付完畢,
並有匯款交易明細、被告張建
新與被害人謝麗雯之LINE對話
紀錄附卷可佐(見審訴2620號
卷第271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1)
黃莉筑
(告訴)

陳秉逸
(告訴)
被害人陳秉逸與被告張建新達
成調解,5,000元,當庭給付完
畢(見審訴1499 號卷第279
頁)。
鍾佳玲

劉玉茹

韓庭宇

周品宇
(告訴)
被害人周品宇與被告張建新達
成調解,1萬3,000元,當庭給
付完畢(見審訴1499號卷第279
頁)。
孫意婷
(告訴)
被害人孫意婷與被告張建新達
成調解,1萬2,000元,當庭給
付2,000元完畢(見審訴1499號
卷第279頁)。餘額1萬元,於1
12年4月8日,全部給付完畢,
並有匯款交易明細、被告張建
新與被害人孫意婷之LINE對話
紀錄附卷可佐(見審訴2620號
卷第267頁)。
陳映諭
(告訴)
被害人陳映諭與被告張建新達
成調解,3,000元,當庭給付完
畢(見審訴1499 號卷第279
頁)。
詹麗卿
(告訴)

吳玟儀
被害人吳玟儀與被告張建新達
(續上頁)
(告訴)
成調解,2萬元,當庭給付1萬
完畢(見審訴1499號卷第169
頁)。餘額8,000元,於112年4
月8日,全部給付完畢,並有匯
款交易明細、被告張建新與被
害人吳玟儀之LINE對話紀錄附
卷可佐(見審訴2620號卷第263
頁)。
孟令今
(告訴)
被害人孟令今與被告張建新達
成調解,2萬元,當庭給付2,00
0元完畢(見審訴1499號卷第27
9頁)。餘額1萬8,000元,於11
2年4月8日,全部給付完畢,並
有匯款交易明細、被告張建新
與被害人孟令今之LINE對話紀
錄附卷可佐(見審訴2620號卷
第269頁)。
林宏洋

李美英
(告訴)
被害人李美英與被告張建新達
成調解,1萬元,當庭給付5,00
0完畢(見審訴1499號卷第169
頁)。餘額4,000於112年4月8
日,全部給付完畢,並有匯款
交易明細、被告張建新與被害
人李美英之LINE對話紀錄附卷
可佐(見審訴2620號卷第265
頁)。
賈吉華
(告訴)
被害人賈吉華與被告張建新達
成調解,7,500元,應於112年5
月30日前給付完畢(見審訴262
0號卷第193頁)。於112年4月8
日,全部給付完畢,並有匯款
交易明細附卷可佐(見審訴262
0號卷第273頁)。
111年度偵字第210
20 號、 第7319
號、第10220號、
第19401號、第248
99號追加起訴書附
表編號12至15
吳方奕
無(已另行與同案被告施建吉
(續上頁)
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1020號                                    111年度偵字第7319號                                    111年度偵字第10220號                                    111年度偵字第19401號                                    111年度偵字第24899號被 告 何明潤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鴻翔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建新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嗣終止委任)
被      告 施建吉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111年審訴(告訴)
達成和解)
莊育誌
(告訴)
無(審理中未曾到庭)
江文瑀
(告訴)
無(已另行與同案被告施建吉
達成和解)
(續上頁)
字第149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851號(壬股)審理中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明潤、蔡鴻翔自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張建新、施建吉則自同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雞排毛」、「壞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持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及向車手收取詐欺款項之收水工作,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5%、收水報酬則為收取金額之1%。
何明潤、蔡鴻翔、張建新、施建吉與「雞排毛」、「壞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何明潤依「雞排毛」指示取得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後,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陳丞等11人,致陳丞等11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人頭帳戶後,何明潤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地點,將陳丞等11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並隨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蔡鴻翔,再由蔡鴻翔依「雞排毛」指示交予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㈡張建新依「雞排毛」、「壞壞」指示取得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後,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賈吉華,致賈吉華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張建新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將賈吉華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並隨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蔡鴻翔,或交由何明潤轉交蔡鴻翔,再由蔡鴻翔依「雞排毛」指示交予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㈢施建吉依「雞排毛」、「壞壞」指示取得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後,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吳方奕等3人,致吳方奕等3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施建吉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地點,將吳方奕等3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隨即由何明潤及張建新於同日即111年1月9日18時30分許,共同在提領地點附近即臺北市中正區市○○道0段0號(光華商場)後方,向施建吉收取其所提領款項,復由何明潤轉交蔡鴻翔,再由蔡鴻翔依「雞排毛」指示交予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㈣嗣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復於111年2月16日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施建吉,扣得手機1支,另經警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何明潤、張建新、蔡鴻翔實施搜索、拘提,並扣得手機2支、現金新臺幣(下同)8,700元,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丞、楊惠齡、楊淑華、廖偲妤、林美蓮、陳文健、褚宇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任陳昭華、賈吉華、吳方奕、莊育誌、江文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何明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供述、證述
⑵被告何明潤依「雞排毛」指示
領款,及向被告張建新、施建
吉收取渠等提領之款項後,均
交由被告蔡鴻翔轉交給「雞排
毛」指定之人等事實。
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
信群組名稱「1」、「3」聯
繫,群組成員有暱稱 「雞排
毛」、「壞壞」、「青鳥飛
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
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
(帳號名稱「怪」、ID:evilf
2001 )即被告蔡鴻翔、「蔴
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
被告蔡鴻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證述
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⑵被告蔡鴻翔依「雞排毛」指示
向被告何明潤、張建新收取渠
等提領或收取之款項後,交給
「雞排毛」指定之人等事實。
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
信群組名稱「1」、「3」聯
繫,群組成員有暱稱 「雞排
毛」、「壞壞」、「青鳥飛
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
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
(帳號名稱「怪」、ID:evilf
2001 )即被告蔡鴻翔、「蔴
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
被告張建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證述
⑴坦承犯罪事實一㈡全部犯罪事
實,及有於犯罪事實一㈢所示
時間、地點與被告何明潤一同
前往收款等事實;惟辯稱當天
伊只是無聊去找何明潤,並非
領錢或收水的人等語。
(續上頁)
⑵被告張建新依「雞排毛」、
「壞壞」指示領款後,交給被
告何明潤、蔡鴻翔之事實。
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
信群組名稱「1」、「3」聯
繫,群組成員有暱稱 「雞排
毛」、「壞壞」、「青鳥飛
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
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
(帳號名稱「怪」、ID:evilf
2001 )即被告蔡鴻翔、「蔴
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
被告施建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證述
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⑵被告施建吉依「雞排毛」、
「壞壞」指示領款後,均交給
被告何明潤,僅有1次於111年1
月14日至15日間交給蔡鴻翔之
事實。
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
信群組名稱「1」、「3」聯
繫,群組成員有暱稱 「雞排
毛」、「壞壞」、「青鳥飛
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
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
(帳號名稱「怪」、ID:evilf
2001 )即被告蔡鴻翔、「蔴
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
同案被告郭重生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供述、證述
被告蔡鴻祥曾向同案被告郭重生
表示在做資金盤;同案被告郭重
生因被告何明潤、張建新、施建
吉經警查獲,而將其與渠等之通
訊軟體LINE、微信對話紀錄刪
除,以避免再與渠等混在一起等
事實。
告訴人即證人陳丞、楊惠齡、告訴人陳丞、楊惠齡、楊淑華、(續上頁)
楊淑華、廖偲妤、林美蓮、陳
文健、褚宇軒、陳裕仁、陳奕
勝、曾瑞美、任陳昭華、賈吉
華、吳方奕、莊育誌、江文瑀
於警詢時之指訴
廖偲妤、林美蓮、陳文健、褚宇
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
任陳昭華、賈吉華、吳方奕、莊
育誌、江文瑀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
15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以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方式詐
騙,而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
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
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
000號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
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告訴人陳丞、楊惠齡、楊淑華、
廖偲妤、林美蓮、陳文健、褚宇
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
任陳昭華、賈吉華、吳方奕、莊
育誌、江文瑀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
15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詐騙匯款至附表編號1至15所示
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編號1至
15所示時間、地點遭提領之事
實。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
安東路派出所蒐證照片30張暨
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松山分局
中崙派出所蒐證提領畫面照面8

(見111年度偵字第24899號、第
21020號)
告訴人楊惠齡、楊淑華、廖偲
妤、陳文健、褚宇軒、陳裕仁、
陳奕勝、曾瑞美、任陳昭華分別
於附表編號2至4、6至11所示時
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
匯款至附表編號2至4、6至11所示
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編號2至
4、7至11所示時間、地點遭被告
何明潤提領之事實。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
安東路派出所蒐證照片4張暨監
視器影像光碟1片
(見111年度偵字第19401號)
告訴人賈吉華於附表編號12所示
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
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2所示人頭帳
戶後,隨即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
間、地點遭被告張建新提領之事
實。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⑴告訴人吳方奕、莊育誌、江文(續上頁)
二、核被告何明潤、張建新、蔡鴻翔、施建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
被告4人與綽號「雞排毛」、「壞壞」及其等所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
被告4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局刑案擷取監視器影像畫
面、被告施建吉扣案手機通
訊軟體微信「3」群組聊天及
好友資訊、悠遊卡翻拍、被
告蔡鴻祥Instagram貼文擷圖
等照片共56張、悠遊卡交易
紀錄1份
⑵通訊軟體微信「1」群組聊天
資訊及對話紀錄擷圖5張(擷
取自被告張建新另案查扣之
手機通訊軟體微信)
瑀分別於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
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
騙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3至15所
示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編
號13至15所示時間、地點遭被
告施建吉提領,並由被告何明
潤及張建新於施建吉提領後,
共同在臺北市中正區市○○道0
段0號(光華商場)後方,向施建
吉收取其所提領款項等事實。
⑵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
信群組名稱「1」、「3」聯繫
提款、交水、收水事宜,群組
成員有暱稱 「雞排毛」、「壞
壞」、「青鳥飛魚」即被告何
明潤、「羊駝」即被告張建
新、「種子選手」(帳號名稱
「怪」、ID:evilf2001)即被
告蔡鴻翔、「蔴吉」即被告施
建吉等事實。
本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
(續上頁)
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人數定之,是被告何明潤、蔡鴻翔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㈢暨附表編號1至15所示犯行;
被告張建新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㈡、㈢暨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犯行;
被告施建吉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㈢暨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被害法益迥異,俱應分論併罰。
至扣案手機3支,係被告何明潤、蔡鴻翔、施建吉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扣案現金8,700元,係被告何明潤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被告何明潤、張建新、蔡鴻翔、施建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1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1罪或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
於第1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
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何明潤、張建新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272號、第9167號案件起訴、以111年度偵字第4848號、第7094號、第9913號追加起訴,現由貴院(壬股)以111年度審易字第851號、111年審訴字第1499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查,本件被告何明潤、張建新、蔡鴻翔、施建吉等4人之犯行,係屬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1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  雯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  芳  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
頭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人
收水
備註
陳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11日18
時30分許,撥打電
話予陳丞,佯稱:
電腦系統發現多筆
訂單,如欲取消訂
單,需依銀行客服
人員指示操作提款
機等語,致陳丞陷
於錯誤而匯款。
110 年12
月11日20
時9分許
臺灣新光
銀行帳號0
00-000000
0000000 號
帳戶
29,988元
110年12月11
日20時16分
許在臺北市
○○區○○
○路00號1樓
20,000元
10,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何明潤擔
任車手提
款部分,
業經另案
起訴,非
本案起訴
範圍
楊惠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12日15
時38分許,撥打電
話予楊惠齡,佯
稱:網路購物簽收
單誤簽成經銷商,
將會每月扣款,如
欲申請止付,需依
銀行客服人員指示
操作提款機等語,
致楊惠齡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操作匯
款。
110 年12
月12日19
時25分許
中華郵政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99,999元
110年12月12
日19時27分
許在臺北市
○○區○○
○路0段00號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何明潤擔
任車手提
款部分,
業經另案
起訴,非
本案起訴
範圍
楊淑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12日15
時32分許,撥打電
話予楊淑華,佯
稱:之前退貨商品
尚有1,999 元未退
款,如欲退款,需
依銀行客服人員指
示操作提款機等
110 年12
月12日19
時58分許
華南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0
00號帳戶
15,000元
110年12月12
日20時6分許
在臺北市○
○區○○○
路00○0號
15,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何明潤擔
任車手提
款部分,
業經另案
起訴,非
本案起訴
範圍
110 年12
月12日20
時37分許
臺灣銀行
帳號000-0
130,040元
110年12月12
日20時37分
許在臺北市
20,000元
10,000元
語,致楊淑華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匯款。
000000000
00號帳戶
○○區○○
路0段000號
廖偲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21日20
時許,撥打電話予
廖偲妤佯稱:電腦
系統遭駭客入侵導
致客戶資料外洩,
可能會發生多筆訂
單遭銀行扣款情
事,需依銀行人員
指示操作網銀行等
語,致廖偲妤陷於
錯誤而匯款。
110 年12
月21日20
時25分許
中華郵政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49,989元
110年12月21
日20時31分
至32分許,
在臺北市○
○區○○○
路0段000號
20,000元
20,000元
9,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何明潤擔
任車手提
款部分,
業經另案
起訴,非
本案起訴
範圍
110 年12
月21日20
時36分、
38分許
49,989元
24,108元
於110年12月
21日20時39
分許,在臺
北市○○區
○○○路0段
000號1樓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5,000元
林美蓮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26日14
時55分許,假冒林
美蓮姪女名義,向
林美蓮佯稱:其配
偶與他人合夥做生
意,急需用錢,要
求借款等語,致林
美蓮陷於錯誤而依
指示操作匯款。
110 年12
月28日14
時42分許
中華郵政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50,000元
000年00月00
日下午2時59
分許,在臺
北市○○區
○○○路0段
00號
2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何明潤擔
任車手提
款部分,
業經另案
起訴,非
本案起訴
範圍
陳文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11日19
時許,撥打電話予
陳文健,佯稱:網
路購物配送錯誤,
需依指示操作取消
等語,致陳文健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操
作匯款。
110 年12
月11日19
時43分許
臺灣新光
銀行帳號0
00-000000
0000000 號
帳戶
29,912元
110年12月11
日20時4分、
5分許在臺北
市○○區○
○○路000號
9,000元
20,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褚宇軒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21日17
時32分許,撥打電
話予褚宇軒,佯
稱:誤植溫泉酒店
團報券,如欲取
消,需依指示操作
等語,致褚宇軒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操
作匯款。
110 年12
月21日19
時25分、
29分、30
分許
臺灣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0
00號帳戶
39,123元
12,985元
12,985元
110年12月21
日19時29分
至36分許在
臺北市○○
區○○街00
號、58號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元
13,000元
(含被害人
陳奕勝匯
入款項)
何明潤
蔡鴻翔
陳裕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21日18
時8分許,撥打電話
予陳裕仁,佯稱:
之前入住之溫泉酒
店多刷20筆款項,
需依指示操作解除
錯誤設定等語,致
陳裕仁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 年12
月21日18
時26分許
臺灣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0
00號帳戶
29,987元
110年12月21
日19時1分至
2分許在臺北
市○○區○
○街00號
20,000元
9,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陳奕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21日18
時17/分許,撥打電
話予陳奕勝,佯
稱:DHC營養品公司
誤將其加入每月定
110 年12
月21日19
時25分許
臺灣銀行
帳號000-0
000000000
00號帳戶
29,985元
110年12月21
日19時29分
至30分許在
臺北市○○
區○○街00

20,000元
20,000元
(含被害人
褚宇軒匯
入款項)
何明潤
蔡鴻翔
(續上頁)
期扣款之超級會
員,需依指示操作
解除錯誤設定等
語,致陳奕勝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匯款。
10 曾瑞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27日某
時許,假冒曾瑞美
姪子名義,向曾瑞
美佯稱:急需資金
周轉等語,致曾瑞
美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操作匯款。
110 年12
月29日12
時47分許
中華郵政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100,000元
110年12月29
日13時17分
至25分許在
臺北市○○
區○○○路0
段000號1號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9,405元
(含被害人
任陳昭華
匯入款項)
何明潤
蔡鴻翔
11 任陳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28日某
時許,假冒任陳昭
華孫子名義,向任
陳昭華佯稱:急需
資金周轉繳納貨款
等語,致任陳昭華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操作匯款。
110 年12
月29日12
時22分許
中華郵政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50,000元
110年12月29
日13時17分
至25分許在
臺北市○○
區○○○路0
段000號1號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含被害人
曾瑞美匯
入款項)
何明潤
蔡鴻翔
12 賈吉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0年12月27日某
時許,以通訊軟體L
INE向賈吉華佯稱:
在指定之投資網站
投資,保證獲利等
語,致賈吉華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匯款。
110 年12
月29日10
時54分、
12時50分

中華郵政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20,000元
3,000元
110年12月29
日11時59分
許在臺北市
○○區○○
街00號
20,000元
7,000元
張建新
何明潤
蔡鴻翔
13 吳方奕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9日16時
55分許,撥打電話
予吳方奕,佯稱:
之前網路訂購之餐
券多訂10人套餐,
需依指示操作解除
錯誤訂單等語,致
吳方奕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1月
9日16時5
5 分、57
分許
中華郵政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49,986元
49,986元
111年1月9日
17時3分至7
分許在臺北
市中正區市
○○道0段0
號4樓、3樓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9,000元
施建吉
張建新
何明潤
蔡鴻翔
14 莊育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9日16時
許,撥打電話予莊
育誌,佯稱:因秀
泰影城系統有誤,
錯誤訂購電影團體
票,需依指示操作
解除錯誤訂單等
語,致莊育誌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匯款。
111年1月
9日17時2
2 分、26
分許
中華郵政
帳號000-0
000000000
0000 號帳

5,993元
3,129元
111年1月9日
17時26分、2
9分許在臺北
市中正區市
○○道0段0
號3樓
6,000元
3,000元
施建吉
張建新
何明潤
蔡鴻翔
15 江文瑀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1月9日16時
許,撥打電話予江
文瑀,佯稱:因陶
111年1月
9日17時3
8分許
中華郵政
帳號000-0
000000000
29,985元
111年1月9日
17時42分、4
3分許在臺北
市中正區市
20,000元
11,000元
施建吉
張建新
何明潤
蔡鴻翔
(續上頁)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868號                                     111年度偵字第7094號                                     111年度偵字第9913號被 告 何明潤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建新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111年審訴字851號(壬股)審理中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何明潤、張建新2人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雞排毛」、「壞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持提款卡提領贓款及向車手收款詐欺贓款之工作。
何明潤、張建新2人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夥同「雞排毛」、「壞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
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板屋系統有誤,錯
誤設定會員扣款,
需依指示操作解除
錯誤設定等語,致
江文瑀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操作匯款。
0000 號帳

○○道0段0
號4樓
(續上頁)
㈠何明潤自「雞排毛」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陳丞等人,致陳丞等人均陷於錯
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何明潤持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陳丞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由「雞排
毛」所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㈡張建新則依「壞壞」指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謝麗雯等人,致謝麗雯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張建新持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謝麗雯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由「壞壞」所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嗣因謝麗雯等人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大安區羅斯路2段75號2樓「E書漫」,當場查獲張建新將同(18)日提領贓款臺幣(下同)12萬元交付予何明潤,並扣得現金14萬5,000元、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永豐銀行金融卡1張及行動電話2支。
二、案經陳丞、楊惠齡、楊淑華、林美蓮、簡廷衛、林仲甫、林柏宇、江宇倫、蔡欣妤、楊裕如、武忠誠、蔡如蕙、謝麗
雯、黃莉筑、陳秉逸、周品宇、孫意婷、陳映諭、詹麗卿、吳玟儀、孟令今、李美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何明潤、張建新於警
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坦承全
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2人與綽號「雞排毛」、「壞壞」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成員間,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2人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2人所犯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彼此犯意個
別,行為互異,俱應分論併罰。
至於扣案現金12萬元為犯罪所得,業經被告2人供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行動電話2支則係用於聯繫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為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何明潤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272、9167號案件追加起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證人即告訴人陳丞等人及
被害人劉煒仁、賴聖榮、
廖偲妤等人於警詢之證述
告訴人陳丞等人及被害人劉煒
仁、賴聖榮、廖偲妤等人遭詐騙
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
事實。
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
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影本
各1份
告訴人陳丞等人及被害人劉煒
仁、賴聖榮、廖偲妤等人遭詐騙
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
且渠等所匯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
之事實。
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
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
1片及翻拍照片
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分別持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
款卡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
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續上頁)
1年度審易字第851號案件(壬股)審理中,有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所為上揭犯行與該案為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何明潤提領
編號
詐欺集團使用之金
融帳戶
被害人
被害人遭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
時、地
匯款金額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陳丞
於000年00月00日下
午6時30分許,撥打
電話予陳丞,佯稱:
電腦系統發現多筆訂
單,如欲取消訂單,
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
示操作提款機等語,
致陳丞陷於錯誤而匯

於110年12月11
日晚間8時9分
許,在某不詳
超商操作提款
機匯款
2萬9,988元
於110年12月11
日晚間8時16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
0號1樓
2萬元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
楊惠齡
於000年00月00日下
午3時38分許,撥打
電話予楊惠齡,佯
稱:網路購物簽收單
誤簽成經銷商,將會
每月扣款,如欲申請
止付,需依銀行客服
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
等語,致楊惠齡陷於
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12
日晚間7時25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9萬9,999元
於110年12月12
日晚間7時27分
許,在臺北市
○○區○○○
路0段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淑華
於000年00月00日下
午3時32分許,撥打
電話予楊淑華,佯
稱:之前退貨商品尚
有1,999 元未退款,
如欲退款,需依銀行
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
款機等語,致楊淑華
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12
日晚間7時51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4萬9,
987元,匯至中
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
於同日晚間
7 時58 分
許,自前開
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匯款
1萬5,000元
至華南銀行
帳戶
於110年12月12
日晚間8時6分
許,在臺北市
○○區○○○
路00○0號
1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於同日晚間
8 時37 分
許,自前開
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匯款
13萬40元至
臺灣銀行帳

於110年12月12
日晚間8時37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0號
2萬元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
林美蓮
於000年00月00日下
午2時55分許,假冒
林美蓮姪女名義,向
林美蓮佯稱:其配偶
與他人合夥做生意,
急需用錢,要求借款
等語,致林美蓮陷於
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
日下午2時42分
許,在高雄市
○鎮區○○○
路00號西甲郵
局臨櫃匯款
5萬元
於000年00月00
日下午2時59分
許,在臺北市
○○區○○○
路0段0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00000 號帳戶
(戶名:高逸馨)
廖偲妤
於110年12月21日晚
間8時許,撥打電話
予廖偲妤佯稱:電腦
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
客戶資料外洩,可能
會發生多筆訂單遭銀
於110年12月21
日晚間8時25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4萬9,989元
於110年12月21
日晚間8時31分
許,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4萬9,989元
2萬4,108元
於110年12月21
日晚間8時39分
2萬元
2萬元
行扣款情事,需依銀
行人員指示操作網銀
行等語,致廖偲妤陷
於錯誤而匯款
許,
2萬元
1萬5,000元
不詳
於110年12月21
日晚間10時39
分許,
1萬9,985元
於110年12月21
日晚間10時44
分許,臺北大
安區通化街29

1萬9,000元
於110年12月22
日凌晨0時3分
許,臺北市○
○區○○街000
巷0弄0號
1,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 號帳戶
(戶名:李心慈)
簡廷衛
於000年00月00日下
午4時26分許,撥打
電話予簡廷衛,佯
稱:馬拉松路跑報告
系統遭駭客入侵,遭
變更團體報名,需依
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
路銀行,始可更正等
語,致簡廷衛陷於錯
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
日下午5時11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2萬9,123元
於000年00月00
日下午5時20分
許,在臺北市
○○區○○○
路000號
2萬元
9,000元
林仲甫
於110年12月9日晚間
7時許,撥打電話予
簡廷衛,佯稱:路跑
協會作業疏失,將其
個人組誤報20人團體
組,需依銀行人員指
示操作網路銀行,始
可更正等語,致林仲
甫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
日下午5時30分
許,在基隆市
○○區○○○
路000000號
2萬9,986元
於000年00月00
日下午5時36分
許,在臺北市
○○區○○街0
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劉煒仁
於110年12月10日,
撥打電話予劉煒仁,
佯稱:路跑繳費之錯
誤設定,需依銀行人
員指示操作網路銀
行,始可更正等語,
致劉煒仁陷於錯誤而
匯款
於000年00月00
日下午5時36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4萬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 號帳
戶(戶名:陳姿穎)
林柏宇
於110年12月10日晚
間8時23分許,撥打
電話予林柏宇,佯
稱:其路跑報名發生
重複報名情況,將會
重複扣款,需依銀行
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
行,始可更正等語,
致林柏宇陷於錯誤而
匯款
於110年12月10
日晚間9時24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4萬9,989元
於110年12月10
日晚間9時27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0巷00弄0

2萬元
2萬元
江宇倫
於110年12月10日,
撥打電話予江宇倫,
佯稱:路跑報名系統
發生錯誤,將會重複
扣款,需依銀行人員
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於110年12月10
日晚間9時29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1萬8,985元
於110年12月10
日晚間9時29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0巷00弄0

1萬元
(續上頁)
始可更正等語,致江
宇倫陷於錯誤而匯款
蔡欣妤
於110年12月10日晚
間8時27分許,撥打
電話予蔡欣妤,佯
稱:路跑系統發生異
常,致信用卡多刷了
10筆交易,需依銀行
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
行,始可刷退更正等
語,致蔡欣妤陷於錯
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10
日晚間9時32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0號
2萬9,989元
於110年12月10
日晚間9時36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0巷0號
2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涂雅
茹)
卓佩玟
於110年12月16日晚
間6時48分許,撥打
電話予卓佩玟,佯
稱:路跑報名發生異
常,報名費明細變成
20人報名費用,需依
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
路銀行,始可更正等
語,致卓佩玟陷於錯
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16
日晚間7時12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4萬9,987元
4萬9,987元
於110年12月16
日晚間7時14分
許,臺北市○
○區○○路0段
000號
3萬元
2萬元
3萬元
2萬元
於110年12月16
日晚間7時18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4萬9,989元
於110年12月16
日晚間7時21分
許,臺北市○
○區○○路0段
000號
3萬元
2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 號
帳戶(詹仁凱)
賴聖榮
於110年12月20日晚
間9時52分許,撥打
電話予賴聖榮,佯
稱:因全國舞蹈戲刻
服飾公司之錯誤設
定,需依銀行人員指
示操作網路銀行,始
可更正等語,致賴聖
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20
日晚間10時19
分許,利用網
路銀行匯款
2萬9,986元
9,986元
4,012元
⑴於110年12月
20日晚間10
時29分許,
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0號
⑵於110年12月
20日晚間10
時41分許,
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0巷00弄
00號
⑴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⑵1 萬4,000

楊裕如
於110年12月20日晚
間8時許,撥打電話
予楊裕如,佯稱:因
芥菜種基金會電腦遭
駭客入侵,小額存款
將會變成月轉帳,需
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
網路銀行,始可更正
等語,致楊裕如陷於
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20
日晚間10時21
分許,在新北
市○○區○○
○路000號
2萬9,985元
2萬9,986元
武忠誠
於110年12月20日晚
間10時30分許,撥打
電話予武忠誠,佯
稱:因訂票系統異常
而多訂20組票券,需
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
網路銀行,始可取消
等語,致武忠誠陷於
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20
日晚間10時42
分許,利用網
路銀行匯款
2萬2,989元
2,138元
於110年12月20
日晚間10時48
分許,在臺北
市○○區○○
路0段000巷000
0號
2萬元
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戶
名:詹仁凱)
蔡如蕙
於110年12月20日,
撥打電話予蔡如蕙,
佯稱:要求至超商的
ATM用手機刷退信用
費用等語,致蔡如蕙
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
日下午6時3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4萬9,986元
4萬9,986元
於000年00月00
日下午6時7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續上頁)
附表二:被告張建新提領,部分贓款交予被告何明潤
編號
人頭帳戶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永豐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0號帳

謝麗雯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
5時許,以臉書帳號
及LINE暱稱均為「梁
嬌嬌」向謝麗雯佯
稱:在「M.833068.F
UN」網站上搶單,並
將錢匯入這些單中,
保證返傭穩賺不賠等
語,致謝麗雯陷於錯
誤而匯款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1時6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及提款機
2萬元
2萬元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1時6分
許,在臺北市
○○區○○○
路00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黃莉筑
於111年1月13日中午
12時23分許,以LINE
暱稱「雅芝」向黃莉
筑佯稱:在「M.8882
78.FUN 」網站上搶
單,並將錢匯入這些
單中,保證返傭穩賺
不賠等語,致黃莉筑
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1時20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4萬元
4萬元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1時35分
許,在臺北市
○○區○○○
路000號
2萬元
2萬元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3時5分
許,在臺北市
○○區○○○
路0段00巷00○
0號
2萬元
於111年1月16
日上午10時44
分許,利用網
路銀行匯款
9萬元
1萬8,000元
於111年1月16
日上午11時7分
許,在臺北市
○○區○○街0
0號
2萬元
2萬元
於111年1月16
日上午11時12
分許,在臺北
市○○區○○
街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8,000
陳秉逸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
2時23分許,以LINE
向陳秉逸佯稱:先購
物商品後由平台轉賣
之方式,賺取中間利
潤等語,致陳秉逸陷
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2時57分
許,利用街口
支付轉帳
1萬3,000元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3時21分
許,轉帳1萬3,
000元至簡毓嫺
之玉山銀行帳

鍾佳玲
無法通知,未報案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3時5分

1,000元
於111年1月16
日十23時32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

1萬2,000元
劉玉茹
尚未報案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3時12分

4,000元
韓庭宇
尚未報案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3時24分

7,000元
周品宇
於111年1月17日,在
臉書社團「二手精品
保真」刊登販賣香奈
兒包包訊息,俟周品
宇與之聯繫,即向周
品宇佯稱:先付款才
於111年1月17
日中午12時31
分許,利用網
路銀行匯款
5,000元
3萬元
於111年1月17
日中午12時45
分許,臺北市
○○區○○路0
0號
5,000元
於000年0月00 2萬元
發貨等語,致周品宇
陷於錯誤而匯款
日下午6時3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
0巷000弄0號
1萬元
孫意婷
於111年1月10日,在
臉書社團「二手名牌
只賣真品」刊登販賣
LOEWE 手提包訊息,
俟孫意婷與之聯繫,
即以LINE暱稱「黃姍
姍」向孫意婷佯稱:
先付款才發貨等語,
致孫意婷陷於錯誤而
匯款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2時21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3萬元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2時33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
0巷000號1樓
2萬元
1萬7,000元
陳映諭
於111年1月16日,在
臉書社團「全台二手
精品買賣交流」刊登
販賣手提包訊息,俟
陳映諭與之聯繫,即
以LINE暱稱「JJ Hua
ng」向陳映諭佯稱:
先付款才發貨等語,
致陳映諭陷於錯誤而
匯款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2時26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6,500元
詹麗卿
於111年1月17日,在
臉書社團「典藏女人
二手名品競標團」刊
登販賣香奈兒手提包
訊息,俟詹麗卿與之
聯繫,即以LINE暱稱
「Mavis Wu」向詹麗
卿佯稱:先付款才發
貨等語,致詹麗卿陷
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2時59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3萬元
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3時13分
許,在臺北市
○○區○○路0
0號
2萬元
1萬元
吳玟儀
於111年1月17日上午
10時17分許,在臉書
社團「二手名牌只賣
真品」刊登販賣香奈
兒側背包訊息,俟吳
玟儀與之聯繫,即以
暱稱「吳國鄰」向吳
玟儀佯稱:先付款才
發貨等語,致吳玟儀
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1月18
日上午10時39
分許,利用網
路銀行匯款
5萬元
於111年1月18
日上午10時58
分許,在新北
市○○區○○
路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孟令今
於111年1月16日,在
臉書社團「全台二手
精品買賣交流」刊登
販賣香兒手提包訊
息,俟孟令今與之聯
繫,即以暱稱「吳國
鄰」向孟令今佯稱:
先付款才發貨等語,
致孟令今陷於錯誤而
匯款
於111年1月18
日上午11時9分
許,利用網路
銀行匯款
4萬5,000元
於111年1月18
日上午11時19
分許,在新北
市○○區○○
路000號
2萬元
5,000元
於111年1月18
日上午11時25
分許,在新北
市○○區○○
路0段000號
2萬元
林宏洋
被騙,但不願報案
於111年1月18
日上午11時30
分許
3,200元
於111年1月18
日上午11時54
分許,在新北
2萬元
5,000元
(續上頁)
市○○區○○
路000號
李美英
於111年1月18日,在
臉書社團「二手名牌
只賣真品」刊登販賣
LOEWE 手提包訊息,
俟李美英與之聯繫,
即以LINE暱稱「黃姍
姍」向李美英佯稱:
先付款才發貨等語,
致李美英陷於錯誤而
匯款
於111年1月18
日上午11時42
分許,利用網
路銀行匯款
3萬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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