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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8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宇峰
輔 佐 人 簡淑琴
選任辯護人 陳逸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葉宇峰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辯論終結後應適用之法律經總統公告修正,且另有訴訟資料函復本院,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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