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審訴,1821,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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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8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宇峰



輔  佐  人  簡淑琴
選任辯護人  陳逸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葉宇峰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辯論終結後應適用之法律經總統公告修正,且另有訴訟資料函復本院,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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