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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763號
第1816號
第1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1
12年度審訴字第1763、1816、1976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112年度偵字第3790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之附件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有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37909號
被 告 張博翔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4樓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2年度審訴字第1816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張博翔於民國000年0月下旬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永生」(即「東遠」)、「抖音」、「直播中」、「阿發」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透過Telegram群組「滿天四喜」傳收訊息,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賴冠吾等3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匯款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張博翔再依「永生」、「抖音」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持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後,將提領金額交付「抖音」、「阿發」,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案經賴冠吾、洪純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張博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賴冠吾、洪純純於警詢時之指訴;
被害人廖學甫於警詢之指述。
(三)本件帳戶交易明細表。
(四)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永生」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共3人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被告自陳以每件提款2000元為報酬,此部分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同一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327、26625號追加起訴(下稱前案),現由貴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816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害人遭詐欺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收款帳戶 交付(匯款)時、地 交付財物(款項) 備註 1 賴冠吾 (提告)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致電賴冠吾佯稱:其前購買3C產品,因故產生會員糾紛,須依指示操作匯款,方能防止個人資料外洩云云。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3月24日晚間8時30分許、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住處(網路轉帳) 49,987元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8386號 2 洪純純 (提告)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3分許,致電洪純純佯稱:其前向良興電子購買鍵盤後,因該公司遭駭客入侵,導致多筆訂單重複,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能取消溢訂訂單云云。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網路轉帳) 29,967元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8386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1分許、同上址(網路轉帳) 49,967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2分許、同上址(網路轉帳) 10,392元 3 廖學甫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2分許,致電廖學甫佯稱:其前向良興電子購買螢幕及鍵盤後,因該公司系統錯誤,導致訂單重複,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能取消云云。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3月24日晚間6時30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8樓住處(網路轉帳) 9,010元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8386號
附表二:被告提領款項一覽表
編號 收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3月24日晚間6時30、31、41、42、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凱基銀行大安分行) 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 賴冠吾 洪純純 廖學甫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8386號 112年3月24日晚間6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日盛銀行大安分行) 20,000元、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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