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審訴,595,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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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竇一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邱啟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竇一浚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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