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易,1027,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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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瓊愛




輔 佐 人 蘇柏欣

選任辯護人 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瓊愛因腦病變、癲癇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神經科加護病房治療,現意識仍昏迷,昏迷指數7分,腦部影像顯示廣泛性大腦病變及萎縮,預期臨床恢復有意識狀態之機率極低,依目前病況並無表達自我意識能力,亦無回答問題之能力等情,有該醫院113年1月22日校附醫秘字第1130900324號函暨所附受理院外機關鑑定/查詢案件回復意見表、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堪認被告現因疾病不能到庭,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依首揭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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