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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張芳榮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高富彥
孟繁敏
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娟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芳榮、高富彥、孟繁敏、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同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3日宣判。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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