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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景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鄭景彬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綜合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經徵詢公訴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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