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1423,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23號
原 告 莊傅全
被 告 林國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國元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林國元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7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提出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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