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551,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51號
原 告 丘萃萍
被 告 廖炳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