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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詣傑
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19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7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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