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詹豐益於本院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 (二)被告與廖佳恩、「何瑋展」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
-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9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
-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0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 (五)再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
- (六)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工
-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沒有拿到報酬等語(見本院審原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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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豐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604號、第2961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詹豐益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詹豐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
就附表編號2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普通洗錢未遂罪。
(二)被告與廖佳恩、「何瑋展」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9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就附表編號20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0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再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可供參考。
經查,檢察官於起訴書並無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亦未就被告是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為任何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上開意旨,本院自毋庸就此部分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並列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列為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工,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等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被害人所受損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原訴卷二第2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沒有拿到報酬等語(見本院審原訴卷二第23頁),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宣告刑 1 林佳錡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6時許,冒充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林佳錡加入為經銷商會員,須關閉銀行轉帳功能避免重複扣款等語,致使林佳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55分 19時9分 19時14分 網路銀行轉帳 3萬9,999元 1萬4,999元 9,138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9時21分 19時22分 19時23分 19時24分 21時27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鑫武昌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4,000元 1萬元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陳安璆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8點46分許,冒充CACO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陳安璆設定為批發商,須取消訂單解除設定避免大量付款等語,致陳安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20時15分 ATM現金存款 3萬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利綩諭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9時43分許,冒充CACO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利綩諭設定為經銷商,須購買GASH遊戲點數卡及操作匯款解除設定等語,,致利綩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萬5,999元,另以現金5,000元購買點數卡 112年2月13日 20時21分 ATM匯款 2萬5,999元 土地銀行 000- 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廖瑞洋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7時30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系統操作錯誤,需廖瑞洋使用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廖瑞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30分 ATM轉帳 9萬9,967元 合作金庫 000- 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9時37分 19時50分 19時51分 19時52分 19時54分 19時58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聯合醫院昆明院區) 臺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西門分行) 臺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西門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萬元 7,000元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吳慈恩 於112年2月13日19時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誤將吳慈恩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指示避免信用卡扣款2萬元等語,致吳慈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9時47分 網路銀行轉帳 6,120元 合作金庫 000- 0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洪韻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7時58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會計出問題將從洪韻之金融帳戶扣款2萬元,需配合操作銀行帳戶等語,致洪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9時1分 網路銀行轉帳 1萬1,888元 合作金庫 000- 0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2月13日 18時43分 18時45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9元 3萬8,123元 玉山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9時8分 19時9分 19時9分 19時10分 19時11分 19時11分 19時14分 19時15分 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日新門市) 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7 莊捷伃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8時27分許,冒充電影院業者,撥打電話佯稱:莊捷妤誤刷20筆扣款,須配合解除設定等語,致莊捷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55分 網路銀行轉帳 2萬6,019元 玉山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蕭翌瑋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8時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員工疏失,使蕭翌瑋誤買團體電影票,須解除自動扣款等語,致蕭翌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51分 網路銀行轉帳 2萬8,017元 玉山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蔡書維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8時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員工疏失,誤將蔡書維設定為團體訂單之高級會員,並有20筆訂單,須取消設定等語,致蔡書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48分 網路銀行轉帳 8,088元 玉山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2月13日 19時50分 19時52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138元 2,940元 臺灣銀行 000- 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21時9分 21時10分 21時10分 21時13分 21時13分 21時14分 21時15分 21時16分 臺北市○○區○○街00號(永豐銀行無人銀行)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0 陳鈺晴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9時7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需透過銀行才能確認是否符合會員資料等語,致陳鈺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9時45分 19時46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8元 1萬3,123元 臺灣銀行 000- 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洪子惠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9時6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要退款給洪子惠等語,致洪子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9時57分 20時 網路銀行轉帳 4萬1,041元 3,030元 臺灣銀行 000- 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吳政穎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7時許,冒充網路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吳政穎的網路賣場帳號誤設為批發商,須解除設定等語,致吳政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23分 18時27分 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2萬5,143元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8時43分 18時44分 18時46分 18時47分 18時48分 18時49分 22時57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西門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5,000元 1萬5,000元 (僅9萬158元為本案贓款)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劉懷福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7時許,冒充臺北中山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劉懷福網路購物訂單誤增12筆訂單,須解除轉帳功能等語,致劉懷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9時29分 ATM轉帳 1萬5,015元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林珮琪 (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7時27分許,冒充CACO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因網路當機,誤將林珮琪設定為高級會員,系統將自動扣款,須配合取消設定等語,致林珮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18時18分 網路銀行轉帳 14萬9,123元 合作金庫 000- 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8時24分 18時24分 18時26分 18時57分 18時28分 18時28分 18時29分 18時31分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西門分行)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開寧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林仁凱 (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15時47分,冒充JZTEE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因官網遭駭客攻擊,將林仁凱帳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每月自帳戶扣款1萬2,000元等語,致林仁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6時29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5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17日 16時48分 16時49分 16時50分 16時50分 17時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興政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8,000元 1萬7,000元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游巧鳳 (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16時4分許,冒充草木纖物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游巧鳳會員登入資料錯誤,將遭銀行自動扣款1年年費,須配合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游巧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6時40分 ATM轉帳 1萬7,458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吳丞鈞 (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15時50分許,冒充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吳丞鈞先前網購模型,誤訂閱高級會員,將扣款1萬2,000元,須配合解除訂閱等語,致吳丞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6時41分 網路銀行轉帳 1萬2,986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吳枋柔 (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15時43分許,冒充民宿-寶島53行館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吳枋柔2月份訂房之訂單錯誤,須辦理解除訂單設定等語,致吳枋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6時44分 網路銀行轉帳 1萬5,11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楊智丞 (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17時20分許,冒充蝦皮商場業者,撥打電話佯稱:楊智丞前次領貨時,店員誤刷條碼申請會員資格,將於24小時內進行會員扣款,須解除會員設定等語,致楊智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7時41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17日 17時5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文山指南郵局) 5萬元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李祐頡 (提告) 於112年3月17日17時30分許,冒充JZTEE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李祐頡設定為VIP會員,須取消會員設定等語,致李祐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7時57分 18時7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5元 3萬8,998元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未 遭 提 領 (112年3月17日17時53分許,列為警示帳戶圈存抵銷) 詹豐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5604號
112年度偵字第29610號
被 告 詹豐益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居彰化縣○○鄉○○○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佳恩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豐益與廖佳恩先後於民國112年2、3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詹豐益以每次提領獲得約新臺幣(下同)2萬至3萬元不等報酬,擔任提領贓款車手(簡稱1號),廖佳恩則以每次提領金額1.5%為報酬而擔任第1層收水(簡稱2號)及監控,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等方式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待確認詐欺款項入帳後,即由詹豐益持該詐欺集團成員「何瑋展」所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與密碼,於如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旋於提款地點附近將款項交付予「何瑋展」,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前情。
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等方式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待確認詐欺款項入帳後,先由廖佳恩依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變更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並做測試(俗稱洗車),再將提款卡與密碼交付予詹豐益,隨後詹豐益即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旋於提領地點附近交給廖佳恩,再層轉上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嗣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前情。
二、案經林佳錡、陳安璆、利綩諭、廖瑞洋、洪韻、莊捷妤、蕭翌瑋、蔡書維、陳鈺晴、洪子惠、吳政穎、劉懷福、林珮琪、林仁凱、游巧鳳、吳丞鈞、吳枋柔、楊智丞、李祐頡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詹豐益於警詢中之供述 ⑴坦承於如附表一所示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後,轉交給該詐欺集團成員「何瑋展」之事實。
⑵坦承於如附表二所示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後,轉交給被告廖佳恩之事實。
2 被告廖佳恩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於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詹豐益提領時間後,隨即在其提領地點附近,向被告詹豐益收取該款項,再轉交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事實。
3 告訴人林佳錡、陳安璆、利綩諭、廖瑞洋、洪韻、莊捷妤、蕭翌瑋、蔡書維、陳鈺晴、洪子惠、吳政穎、劉懷福、林珮琪、林仁凱、游巧鳳、吳丞鈞、吳枋柔、楊智丞、李祐頡及被害人吳慈恩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左列告訴人、被害人分別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二所示詐騙時間及方式詐騙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匯款金額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4 如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提款地點之ATM監視器畫面 ⑴證明如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後,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匯款金額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詹豐益有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提款時間、地點,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提款金額之事實。
二、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
又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時起,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犯罪行為人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款項即有支配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一般詐欺集團先備妥人頭帳戶,待被害人受騙即告知人頭帳戶帳號以供匯款,並由車手同步或盡速提領,以免錯失時機,是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實際管領權,並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時,即開始其共同犯罪計畫中關於去化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不法原因聯結行為。
就其資金流動軌跡而言,在後續的因果歷程中,亦可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應認已著手洗錢,雖因資金已遭圈存,未能成功提領,導致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而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仍應論以未遂犯。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核被告詹豐益於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詹豐益、廖佳恩於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至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於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
被告詹豐益就犯罪事實一㈠與「何瑋展」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
被告詹豐益、廖佳恩就罪事實一㈡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2人所犯上開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
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人數定之,是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被害法益迥異,俱應分論併罰。
至被告2人犯罪所得未扣案,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雯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甘 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林佳錡 於112年2月13日16時許,冒充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林佳錡加入為經銷商會員,須關閉銀行轉帳功能避免重複扣款等語,致使林佳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55分 19時9分 19時14分 網路銀行轉帳 3萬9,999元 1萬4,999元 9,138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9時21分 19時22分 19時23分 19時24分 21時27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鑫武昌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4,000元 1萬元 2 陳安璆 於112年2月13日18點46分許,冒充CACO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陳安璆設定為批發商,須取消訂單解除設定避免大量付款等語,致陳安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20時15分 ATM現金存款 3萬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3 利綩諭 於112年2月13日19時43分許,冒充CACO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利綩諭設定為經銷商,須購買GASH遊戲點數卡及操作匯款解除設定等語,,致利綩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萬5,999元,另以現金5,000元購買點數卡 112年2月13日 20時21分 ATM匯款 2萬5,999元 土地銀行 000- 000000000000 4 廖瑞洋 於112年2月13日17時30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系統操作錯誤,需廖瑞洋使用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廖瑞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30分 ATM轉帳 9萬9,967元 合作金庫 000- 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9時37分 19時50分 19時51分 19時52分 19時54分 19時58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聯合醫院昆明院區) 臺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西門分行) 臺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西門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萬元 7,000元 5 吳慈恩 (未提告) 於112年2月13日19時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誤將吳慈恩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指示避免信用卡扣款2萬元等語,致吳慈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9時47分 網路銀行轉帳 6,120元 合作金庫 000- 0000000000000 6 洪韻 於112年2月13日17時58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會計出問題將從洪韻之金融帳戶扣款2萬元,需配合操作銀行帳戶等語,致洪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9時1分 網路銀行轉帳 1萬1,888元 合作金庫 000- 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8時43分 18時45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9元 3萬8,123元 玉山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9時8分 19時9分 19時9分 19時10分 19時11分 19時11分 19時14分 19時15分 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日新門市) 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7 莊捷妤 於112年2月13日18時27分許,冒充電影院業者,撥打電話佯稱:莊捷妤誤刷20筆扣款,須配合解除設定等語,致莊捷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55分 網路銀行轉帳 2萬6,019元 玉山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8 蕭翌瑋 於112年2月13日18時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員工疏失,使蕭翌瑋誤買團體電影票,須解除自動扣款等語,致蕭翌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51分 網路銀行轉帳 2萬8,017元 玉山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9 蔡書維 於112年2月13日18時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員工疏失,誤將蔡書維設定為團體訂單之高級會員,並有20筆訂單,須取消設定等語,致蔡書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48分 網路銀行轉帳 8,088元 玉山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9時50分 19時52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138元 2,940元 臺灣銀行 000- 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21時9分 21時10分 21時10分 21時13分 21時13分 21時14分 21時15分 21時16分 臺北市○○區○○街00號(永豐銀行無人銀行)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0 陳鈺晴 於112年2月13日19時7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需透過銀行才能確認是否符合會員資料等語,致陳鈺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9時45分 19時46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8元 1萬3,123元 臺灣銀行 000- 000000000000 11 洪子惠 於112年2月13日19時6分許,冒充車庫娛樂網路賣場員工,撥打電話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要退款給洪子惠等語,致洪子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9時57分 20時 網路銀行轉帳 4萬1,041元 3,030元 臺灣銀行 000- 000000000000 12 吳政穎 於112年2月13日17時許,冒充網路電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吳政穎的網路賣場帳號誤設為批發商,須解除設定等語,致吳政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8時23分 18時27分 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2萬5,143元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8時43分 18時44分 18時46分 18時47分 18時48分 18時49分 22時57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西門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5,000元 1萬5,000元 (僅9萬158元為本案贓款) 13 劉懷福 於112年2月13日17時許,冒充臺北中山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劉懷福網路購物訂單誤增12筆訂單,須解除轉帳功能等語,致劉懷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 19時29分 ATM轉帳 1萬5,015元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14 林珮琪 於112年2月13日17時27分許,冒充CACO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因網路當機,誤將林珮琪設定為高級會員,系統將自動扣款,須配合取消設定等語,致林珮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2月13日18時18分 網路銀行轉帳 14萬9,123元 合作金庫 000- 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3日 18時24分 18時24分 18時26分 18時57分 18時28分 18時28分 18時29分 18時31分 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西門分行)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開寧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林仁凱 於112年3月17日15時47分,冒充JZTEE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因官網遭駭客攻擊,將林仁凱帳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每月自帳戶扣款1萬2,000元等語,致林仁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6時29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5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17日 16時48分 16時49分 16時50分 16時50分 17時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興政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8,000元 1萬7,000元 2 游巧鳳 於112年3月17日16時4分許,冒充草木纖物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游巧鳳會員登入資料錯誤,將遭銀行自動扣款1年年費,須配合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游巧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6時40分 ATM轉帳 1萬7,458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3 吳丞鈞 於112年3月17日15時50分許,冒充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吳丞鈞先前網購模型,誤訂閱高級會員,將扣款1萬2,000元,須配合解除訂閱等語,致吳丞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6時41分 網路銀行轉帳 1萬2,986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4 吳枋柔 於112年3月17日15時43分許,冒充民宿-寶島53行館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吳枋柔2月份訂房之訂單錯誤,須辦理解除訂單設定等語,致吳枋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6時44分 網路銀行轉帳 1萬5,11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5 楊智丞 於112年3月17日17時20分許,冒充蝦皮商場業者,撥打電話佯稱:楊智丞前次領貨時,店員誤刷條碼申請會員資格,將於24小時內進行會員扣款,須解除會員設定等語,致楊智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7時41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17日 17時5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文山指南郵局) 5萬元 6 李祐頡 於112年3月17日17時30分許,冒充JZTEE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佯稱:誤將李祐頡設定為VIP會員,須取消會員設定等語,致李祐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 17時57分 18時7分 網路銀行轉帳 4萬9,985元 3萬8,998元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未 遭 提 領 (112年3月17日17時53分許,列為警示帳戶圈存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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