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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芓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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