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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哲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2號、112年度偵字第4038號、112年度偵字第443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曹哲文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曹哲文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
(二)被告與葉上瑋、李相穎、「李志力」、陳建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犯上開罪名,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之分工角色,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等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被害人所受損害,又其雖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惟迄今未履行賠償之情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9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酬勞為一天新臺幣(下同)2,000元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2號卷第41頁),是本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犯之犯罪所得計2,000元【被告於9月28日前往挪威森林汽車旅館503房收取贓款】,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柏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人頭帳戶 宣告刑 1 范姜佳秀 (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19時43分 6,985元 111年9月28日19時47分 7,005元 全家超商新店新寶工門市(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陳怡君 (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18時54分 49,913元 111年9月28日19時0分 50,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葉姿妤 (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19時30分 49,958元 111年9月28日19時39分至41分 20,005元 20,005元10,005元 統一超商寶科門市(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9月28日19時36分、20時37分 49,985元 22,012元 111年9月28日19時42分至20時40分 20,005元 20,005元9,005元 22,000元 統一超商寶科門市(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8日20時28分 29,988元 111年9月28日20時32分 30,000元 土地銀行寶中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土地銀行 000- 000000000000 4 莊佩潔 (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19時44分、55分 40,123元 14,998元 111年9月28日19時48分至20時5分 20,005元 20,005元 1,005元 15,000元 全家超商新店新寶工門市(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余采媛 (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20時45分 5,998元 111年9月28日20時48分 6,000元 土地銀行寶中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土地銀行 000- 0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9月28日20時41分 22,985元 111年9月28日20時45分 23,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6 周羽彤 (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20時13分 12,007元 111年9月28日20時26分 41,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黃瑞榮 (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電話聯繫,佯裝順發3C要求解除訂單云云。
111年9月28日20時43分 28,985元 111年9月28日20時46分 29,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陳可芸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20時31分、49分 49,985元 23,997元 111年9月28日20時34分、51分 50,000元 24,000元 土地銀行寶中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土地銀行 000- 0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宋維真 (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21時39分 9,999元 111年9月28日21時57分 10,000元 土地銀行寶中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李家華 (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22時9分、14分 49,989元 46,123元 111年9月28日22時27分至28分 60,000元20,000元16,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許暐翎 (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電話聯繫,佯裝康軒文教要求解除訂單云云。
111年9月28日22時55分 54,039元 111年9月28日23時4分 54,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12 林玉雪 (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電話聯繫,佯裝集好飯店要求刷退訂房云云。
111年9月28日22時35分、40分 49,989元 39,989元 111年9月28日22時46分至49分 20,005元 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9,005元 全家超商新店富強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許勝仁 於111年9月28日,以電話聯繫,佯裝世界展望基金會要求解除定期捐款云云。
111年9月29日0時55分、57分 29,985元 49,963元 111年9月29日1時5分至8分 20,005元 3,005元20,005元20,005元17,005元 全家超商新店新寶工門市(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曹哲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0242號
112年度偵字第4038號
112年度偵字第4434號
被 告 葉上瑋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陳泓霖律師
李仲唯律師(嗣經解除委任)
被 告 李相穎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曹哲文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上瑋、李相穎(綽號「魁」)、曹哲文(綽號「白虎」)自民國111年9月間起,加入「李志力」、陳建智等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由葉上瑋擔任提款車手,李相穎、曹哲文負責收取詐欺贓款(俗稱收水),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成員,以附表一至三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致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至三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至三所示金額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葉上瑋即向李相穎拿取上開帳戶金融卡後,依其指示,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上開帳戶內款項,隨即轉交予「烏溪地亞」、李相穎、曹哲文等人。
嗣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建榮、施培羚、白毅恒、施寶美、邱素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吳芊靜、賴佑倫、林奕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范姜佳秀、陳怡君、葉姿妤、莊佩潔、余采媛、周羽彤、黃瑞榮、宋維真、李家華、許暐翎、林玉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112年度偵字第4038號卷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葉上瑋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持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後,轉交予「烏溪地亞」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黃建榮、施培羚、白毅恒、施寶美、邱素慧,及被害人趙玉琪於警詢中之證述 左列之人遭詐欺集團詐騙,而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之事實。
3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 被告葉上瑋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持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之事實。
(二)112年度偵字第4434號卷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葉上瑋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二所載時、地,持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後,轉交予被告李相穎之事實。
2 被告李相穎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指示被告葉上瑋持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後,向其收款並轉交予被告曹哲文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吳芊靜、賴佑倫、林奕璇於警詢中之證述 左列之人遭詐欺集團詐騙,而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之事實。
4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 被告葉上瑋於附表二所載時、地,持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之事實。
(三)111年度偵字第40242號卷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葉上瑋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三所載時、地,持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後,轉交予被告李相穎之事實。
2 被告李相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測試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後,交給被告葉上瑋提款,再由被告葉上瑋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挪威森林汽車旅館503房)轉交款項予被告曹哲文之事實。
3 被告曹哲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收受被告葉上瑋所提領之款項後,轉交予集團內暱稱「S」之人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范姜佳秀、陳怡君、葉姿妤、莊佩潔、余采媛、周羽彤、黃瑞榮、宋維真、李家華、許暐翎、林玉雪,及被害人陳可芸、許勝仁於警詢中之證述 左列之人遭詐欺集團詐騙,而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之事實。
5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挪威森林新店館房客住宿資料 被告葉上瑋於附表二所載時、地,持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後,轉交予被告曹哲文之事實。
二、按車手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乃係須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已為一般社會及實務上眾所周知之事。
是以各別成員固未必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
被告等人於加入之時起,即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並從事提供帳戶、提領不特定被害人款項之構成要件行為,與合作之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及車手集團成員間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著有109年度台上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111年9月23日提款部分,雖無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可佐,惟該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於111年9月24日均由被告葉上瑋持卡提領,堪認該金融卡於此期間均在其所屬詐欺集團控制之下,依前開判決意旨,被告葉上瑋自應就前開提領之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三、核被告葉上瑋就附表一至三,被告李相穎就附表一、二,被告曹哲文就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又被告3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所涉上開罪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3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3人就各告訴人、被害人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施柏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易晉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112年度偵字第4038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人頭帳戶 1 黃建榮 於111年9月24日,以電話聯繫,佯裝臺北花園大酒店要求解除團體訂房云云。
111年9月24日18時58分至19時0分 49,987元 49,987元 111年9月24日19時15分至17分 60,000元 60,000元 30,000元 臺北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吳秉霖) 2 施培羚 於111年9月24日,以電話聯繫,佯裝天成大飯店要求解除團體訂房云云。
111年9月24日19時14分 45,045元 3 白毅恒 於111年9月24日,以電話聯繫,佯裝松果購物要求刷退款項云云。
111年9月24日18時13分 49,989元 111年9月24日18時34分至37分 20,005元 20,005元20,005元9,005元 統一超商昆明門市(臺北市○○區○○街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陳盛寬) 111年9月24日18時48分、51分 29,987元 29,987元 111年9月24日19時0分至3分 20,005元 20,005元20,005元 統一超商新峨嵋門市(臺北市○○區○○街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陳盛寬) 111年9月24日18時18分 49,989元 111年9月24日18時22分 49,000元 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4 施寶美 於111年9月24日,以電話聯繫,佯裝Facebook社團要求解除錯誤訂單云云。
111年9月24日18時53分 19,988元 111年9月24日19時4分 20,005元 統一超商新峨嵋門市(臺北市○○區○○街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陳盛寬) 5 邱素慧 於111年9月23日,以電話聯繫,佯裝電商業者要求解除VIP設定云云。
111年9月23日19時39分、20時6分 99,988元 28,985元 111年9月23日19時47分至20時46分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9,005元 不詳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陳盛寬) 6 趙玉琪(未提告) 於111年9月24日,以電話聯繫,佯裝生活市集要求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1年9月24日18時5分、18分、58分 49,988元 49,973元11,005元 111年9月24日18時10分至19時6分 20,005元 20,005元 1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9,005元 11,005元 統一超商昆明門市(臺北市○○區○○街00○0號) 統一超商鑫日新門市(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 統一超商新峨嵋門市(臺北市○○區○○街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林佳寶)
附表二(112年度偵字第4434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人頭帳戶 1 吳芊靜 於111年9月28日,以電話聯繫,佯裝玉山銀行要求簽署金流協議云云。
111年9月28日16時30分 28,996元 111年9月28日16時38分 29,000元 木柵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陳瑛杰) 2 賴佑倫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17時16分、25分、29分 40,086元 49,985元 9,929元 111年9月28日17時22分至34分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全家超商新寶工店(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臺灣銀行 000- 000000000000 (陳瑛杰) 3 林奕璇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17時48分 20,123元 111年9月28日17時58分 20,005元 全家超商新榮店(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附表三(111年度偵字第40242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人頭帳戶 1 范姜佳秀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19時43分 6,985元 111年9月28日19時47分 7,005元 全家超商新店新寶工門市(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2 陳怡君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18時54分 49,913元 111年9月28日19時0分 50,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3 葉姿妤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19時30分 49,958元 111年9月28日19時39分至41分 20,005元 20,005元10,005元 統一超商寶科門市(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8日19時36分、20時37分 49,985元 22,012元 111年9月28日19時42分至20時40分 20,005元 20,005元9,005元 22,000元 統一超商寶科門市(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8日20時28分 29,988元 111年9月28日20時32分 30,000元 土地銀行寶中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土地銀行 000- 000000000000 4 莊佩潔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19時44分、55分 40,123元 14,998元 111年9月28日19時48分至20時5分 20,005元 20,005元 1,005元 15,000元 全家超商新店新寶工門市(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5 余采媛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20時45分 5,998元 111年9月28日20時48分 6,000元 土地銀行寶中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土地銀行 000- 000000000000 111年9月28日20時41分 22,985元 111年9月28日20時45分 23,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6 周羽彤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20時13分 12,007元 111年9月28日20時26分 41,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7 黃瑞榮 於111年9月28日,以電話聯繫,佯裝順發3C要求解除訂單云云。
111年9月28日20時43分 28,985元 111年9月28日20時46分 29,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8 陳可芸(未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20時31分、49分 49,985元 23,997元 111年9月28日20時34分、51分 50,000元 24,000元 土地銀行寶中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土地銀行 000- 000000000000 9 宋維真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21時39分 9,999元 111年9月28日21時57分 10,000元 土地銀行寶中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 李家華 於111年9月28日,以旋轉拍賣聯繫,佯裝買家表示無法結帳云云。
111年9月28日22時9分、14分 49,989元 46,123元 111年9月28日22時27分至28分 60,000元20,000元16,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 許暐翎 於111年9月28日,以電話聯繫,佯裝康軒文教要求解除訂單云云。
111年9月28日22時55分 54,039元 111年9月28日23時4分 54,000元 新店寶橋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2 林玉雪 於111年9月28日,以電話聯繫,佯裝集好飯店要求刷退訂房云云。
111年9月28日22時35分、40分 49,989元 39,989元 111年9月28日22時46分至49分 20,005元 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9,005元 全家超商新店富強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13 許勝仁(未提告) 於111年9月28日,以電話聯繫,佯裝世界展望基金會要求解除定期捐款云云。
111年9月29日0時55分、57分 29,985元 49,963元 111年9月29日1時5分至8分 20,005元 3,005元20,005元20,005元17,005元 全家超商新店新寶工門市(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兆豐銀行 000- 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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