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寶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112年度審訴字第2438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四編號3「犯罪事實」欄所載「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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