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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廷宇
具 保 人 何文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008、28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文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廷宇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當庭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何文瑞繳納現金後釋放一情,有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
茲被告前於本院113年1月29日審理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按,堪認被告已然逃匿,又本院亦依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上開期日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揆諸首揭規定,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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