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審訴緝,10,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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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毅欣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毅欣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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