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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IANG EUGENE(中文姓名:江以進)
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律師
邱俊銘律師
馮秀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院認有依職權傳喚證人甲○○,並調查被告國籍資料之必要,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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